金融业务律师实务:操作指引与办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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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贷款和贷款协议

第一节 贷款业务概述

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很多分类。常见的分类标准包括:贷款用途,贷款方式,贷款期限,是否有担保等等。根据借款人的需要,一项贷款可能包含上述不同标准中的多个特征,例如,贷款人可提供有担保的定期银团贷款,或者双边的无担保的非承诺性的循环贷款。

一、贷款分类

(一)按贷款期限分

在国际贷款中,根据贷款期限的不同,贷款往往可以分为定期贷款(Term Loan)、循环贷款(Revolving Loan)和过桥贷款(Bridging Facility)。国外的银行还有账户透支(Overdraft)、摆动贷款(Swing-line)等类型的短期授信或贷款。国内银行一般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其中期限为一年以下(含一年)的贷款属于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至三年以下(含三年)的贷款属于中期贷款,三年期以上的贷款称为长期贷款。

(二)按是否有担保分

根据是否提供担保,贷款分为担保贷款和无担保贷款。

(三)按贷款人义务性质分

根据贷款人义务性质的不同,贷款可以分为承诺性贷款(Committed Loan)和非承诺性贷款(Uncommitted Loan)。

1.承诺性贷款是指,只要借款人满足贷款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贷款人就有义务发放贷款。承诺性贷款会占用银行资本金,银行一旦签署承诺性贷款协议就需要拨备相应的资本金。因此,对于承诺性贷款,银行一般会向借款人收取承诺费。

2.非承诺性贷款则取决于贷款人的情况,贷款人可以随时拒绝提供贷款,无论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非承诺性贷款的成本会比承诺性贷款要低,这正是其对企业的吸引力所在。

3.承诺性贷款和非承诺性贷款在国际市场上都很常见,国际银行往往都用这样的区分标准对贷款进行分类。国内银行目前还未严格区分承诺性贷款和非承诺性贷款。

(四)按还款方式分

根据还款方式的不同,贷款还可以分为分期还款贷款、到期一次性还款贷款、见索即付贷款。

1.分期还款是指贷款分成等额或者不等额的多份进行偿还,可以是等额本金、等额本息。分期还款常见于大型项目融资、住房抵押贷款等。

2.到期一次性还款是指贷款期间内借款人不需要偿还本金,只需要按约定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款通常见于短期的流动资金贷款。

3.见索即付(On-demand)贷款,是指在贷款期限内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见索即付贷款通常成本比较低,适合于企业日常流动资金贷款。国内商业银行一般不提供见索即付贷款。但在国际市场上,包括国内的外资银行,见索即付贷款非常常见。

二、信贷额度类型

信贷额度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很多分类。按照币种不同,信贷额度可以分为本币额度和外币额度;按照期限不同,贷款额度可以分为定期贷款额度、循环贷款额度。

(一)定期贷款额度

定期贷款额度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承诺性贷款额度,由借款人一次性提取(在某些情况下也允许分次提取),贷款期限固定,借款人按照约定的计划还款,在到期日清偿全部贷款。如果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偿还部分不得重新提取。定期贷款的期限通常为一至五年,对于信用较好的借款人也可能延长到七年。

定期贷款额度中,贷款人通常会给予借款人一个期限,例如贷款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月内,允许借款人在这个期限内提取贷款,当然需要以满足约定的先决条件为前提,这个期限叫提款期(Availability Period),有时也叫承诺期(Commitment Period)。提款期过后,如果借款人没有提取贷款,贷款人的贷款承诺将失效,不再有义务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为此,借款人需要向贷款人支付一笔承诺费,以承诺额和提款期为计算基础,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

借款人需要向贷款人发送提款通知,以便贷款人准备相应的资金。提款通知一般至少需要提前两个工作日发出,如果是外币贷款,提前的时间可能更长,因为贷款人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准备贷款资金。

借款人需要事先确定利息期。不同币种的贷款利息期可能会不同,常见的利息期为一个月、三个月和六个月。在每一利息期的最后一日,借款人支付该利息期内贷款累计产生的利息。

1.定期贷款额度的优势

定期贷款额度对借款人而言具有以下优势:

(1)定期贷款额度有约定的期限和还款计划,贷款人不能在还款日前随便要求借款人还款。

(2)定期贷款额度的利率相对透支额度要低,利率通常都是按照一个基准利率(例如LIBOR)加一个利差(Margin)计算。

(3)定期贷款额度可以分为不同的部分(Tranche),每一部分可以有不同的提款期、利率、还款计划,可以给借款人更灵活的选择。

2.定期贷款额度的缺点

定期贷款额度对借款人而言,可能会有以下缺点:

(1)与循环贷款额度不同,定期贷款一旦提前还款,借款人不能再次提用该部分贷款。

(2)定期贷款额度的期限通常不超过五年,虽然有时也可以延长到七年。如果借款人希望期限更长,则需要考虑其他融资方式,例如发债。

(二)循环贷款额度

循环贷款额度允许借款人在一定期限(额度有效期)内提用短期贷款,贷款提前偿还后在额度有效期内仍可以继续提供。循环贷款额度一般都是承诺性的,在额度有效期内只要借款人申请,贷款人就有义务放款,当然以借款人满足先决条件为前提。但是,银行现在也开始提供非承诺性的循环贷款,在额度有效期内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放款,即使先决条件满足也有权拒绝放款。

循环贷款额度项下贷款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或六个月。期限届满时,借款人可以选择还款,也可以选择续借(Roll-over)。续借被视为偿还了之前的到期贷款,同时又提用了一笔新的贷款。

如果借款人需要短期的金额比较大的资金,而不是临时的小额资金,那么借用循环贷款是最合适的。

三、贷款模式

贷款可以由一个贷款人提供,也可以由多个贷款人提供。根据贷款人的数量,贷款模式分为双边贷款(Bilateral Loan)、银团贷款(Syndicated Loan)和融资参与(Participation或Sub-participation)。

(一)双边贷款

由一个贷款人向一个借款人提供的贷款称为双边贷款。由于贷款中只涉及两个当事人,即一个贷款人和一个借款人,所以被称为双边贷款。通常,金额小的贷款往往都是双边贷款。如果贷款金额很大,一家银行可能无法承受全部信贷风险,往往会考虑组织银团贷款的方式以降低其风险。

(二)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是指多家银行组成银团,按照一定的比例以相同的贷款条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所有参与银团贷款的贷款人往往被统一定义为融资方(Financing Parties)。各融资方之间并不相互承担连带责任;每一融资方都是在独立的基础上提供融资的;如果某一融资方没能按约定提供融资,其他融资方没有义务弥补那一部分融资额。通过银团贷款,可以将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分散到各个融资方,因而可以向借款人提供金额更高的贷款。

(三)融资参与

在国际融资中,银行参与大额贷款项目的另一个方式就是融资参与。融资参与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融资实务中约定俗成的用法,是指贷款人将其在某一贷款协议下的风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一金融机构。双方就此签署一份协议,称为融资参与协议(Participation Agreement或Sub-participation Agreement)。出让的贷款人称为主贷款人(Principal Lender)或出让行(Grantor);受让的金融机构被称为参与行(Participant或Sub-participant)。借款人与主贷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保持不变,参与行与借款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对于主贷款人而言,通过融资参与可以降低主贷款人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值得注意的是,在贷款协议限制贷款人转让贷款的情况下,主贷款人仍然可以通过融资参与的方式降低其面临的风险。

融资参与有两种方式:出资参与(Funded participation)和非出资参与(Un-funded Participation)。非出资参与又称为风险参与(Risk Participation)。

(1)出资参与

出资参与是参与行通过向主贷款人提供资金的方式参与到主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融资。出资参与的一个前提要求是,贷款协议项下主贷款人已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且没有未提用的承贷额。

出资行向主贷款人提供资金后,主贷款人将相应地向参与行支付一笔参与费。当主贷款人从借款人处收到贷款本金和利息后,主贷款人将相应比例的本金和利息支付给参与行。如果主贷款人没有从借款人处收到本金和利息或者没有足额收到本金和利息,主贷款人没有义务向参与行补偿参与行本应收到的本金和利息。与参与金额相应的信贷风险将从主贷款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剔除。

(2)风险参与

风险参与交易中,参与行就主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信贷金额中的部分或全部提供担保,参与行并不事先向主贷款人提供资金,而是当借款人发生违约导致主贷款人不能按时收到贷款本金和利息时,参与行按照其参与的比例向主贷款人支付相应金额的本金和利息。主贷款人需要向参与行支付参与费,但不需要将其从借款人处收到的本金和利息相应地支付给参与行。

风险参与和银行担保非常类似。它能降低主贷款人所面临的信用风险,但不能将相应的信贷风险从其资产负债表中剔除。

与出资参与一样,参与行与借款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是,当借款人发生违约没有按时向主贷款人支付贷款本金和利息时,参与行将向主贷款人支付相应的参与金额,此时,参与行获得主贷款人在贷款协议项下的相应权利,参与行将替代主贷款人成为借款人的债权人,有权直接对借款人行使相应的权利。

在英美法中,参与行取得主贷款人权利的方式是基于代位求偿(subrogation)原则获得的。所谓代位求偿,就是一个债权人取得另一债权人的地位,从而获得该另一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代位求偿原则常被用于防止不当得利的衡平救济。最常见的例子是保险业务中,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代位求偿原则也允许代他人清偿债务的人获得为该等债务所设立的担保权益,即代他人清偿债务的人取得享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的地位,从而享有该等担保权益。

在中国法中,代位求偿原则目前仅出现在保险领域,其他合同关系中尚未有代位求偿的规定。因此,如果风险参与交易适用中国法,参与行将不能根据代位求偿原则自动获得主贷款人的权利,融资参与协议需要按照《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规定明确约定相应的权利转让事宜。

四、特殊信贷项目

根据贷款用途的不同,贷款或者贷款交易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包括项目融资、资产融资、并购融资、房地产融资、贸易融资等。

(一)项目融资

所谓项目融资,就是对建设项目提供融资。项目融资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类建设项目,包括基础设施项目(例如高速公路、高速铁路),石油和天然气项目(包括液化天然气),体育场馆项目等等。这些建设项目所需资金量大,建设周期长,投资成本回收期限长,因此,往往需要多家银行组团提供融资。

典型的项目融资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贷款还款来源为项目现金流,贷款人对项目发起人或者借款人的其他资产和收益没有追索权。

第二,贷款金额占项目所需资金的比例很高。除了借款人的一部分资本金外,项目所需其他资金都来源于贷款。

项目融资中主要涉及项目发起人和项目公司、政府或者半政府机构以及银行。项目发起人一般都是大型投资公司、大型实业公司或者具有行业经验的大型贸易公司。项目发起人往往希望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即项目公司来实施项目,以隔离风险。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融资。项目融资中的融资方一般由多家银行组成。

由于项目公司在项目完工之前没有收益进行还款,所以项目融资贷款一般都是长期贷款,而且有一个期限较长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内借款人无须偿还本金。为了担保项目公司还款,银行会要求在各类项目资产上设置担保。

(二)资产融资

资产融资是指为购买资产,并基于资产的价值而提供的融资。典型的资产是那些高价值的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等。在资产融资中,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可以由资产的价值所冲抵,即银行在信贷评审时主要考虑的资产的价值,影响资产价值的因素包括:资产的所在地,资产是否可以设置有效的担保,资产的未来收益情况,以及资产的处置收益等。

资产融资最直接的方式是担保贷款,即资产购买人作为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将所购资产抵押给银行。担保贷款往往与租赁相结合,形成相对比较复杂的交易结构,即融资租赁公司(通常通过设立单一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人向银行贷款购买资产,并将资产抵押给银行,同时将所购资产出租给承租人,收取租金。实践中,很多银行通过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来开始融资租赁业务。

(三)并购融资

并购融资是指为并购交易而提供的融资。并购交易中融资安排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多数情况下,并购方都是通过债务融资工具筹集并购资金。债务融资工具主要就是并购贷款和发行债券。

并购分为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不同类型的并购交易中,并购融资的交易结构会有所不同。资产并购相对比较简单,银行主要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所有资产的价值,一般会要求资产收购完成后在所收购资产上设置担保。股权并购相对比较复杂,尤其是上市公司股权收购,银行在为股权收购提供融资时会根据具体的交易情况设计不同的交易结构。

(四)房地产融资

房地产融资是指为了房地产的开发或者投资而提供的贷款。房地产融资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贷款和房地产投资贷款。开发贷款是向开发商提供贷款,用于房地产的开发建设。投资贷款是向投资方提供贷款,用于其投资现有已经建成的房地产。

银行提供房地产融资主要依赖房地产的担保,包括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以及房地产建成后的房屋抵押。

过去几年,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房地产进行调控,对房地产融资也提出了一系列监管要求。因此,银行在提供房地产融资时需要特别关注这些监管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