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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SH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5940645.88元;
二、被告SH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建设公司支付违约金508423.47元;
三、驳回原告H建设H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271元,由原告H建设公司负担19461元,被告SH公司负担53810元,承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鉴定费48618元,由原告H建设公司负担12913元,被告SH公司负担35705元,被告SH公司已经预缴的鉴定费不予退还,由原告H建设公司迳付被告SH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