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领域法律纠纷实战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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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裁判结果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判决: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涉讼工程工地交还给原告管理;三、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9428918.01元为基数,从2008年5月23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至涉案工程工地交还给原告管理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29428918.01元为限);四、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代垫工程款649790.02元;五、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原被告双方对上述重审判决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重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应予以改判;被告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以支持,而原告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由此判决如下:一、维持重审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二、撤销第三项、第五项;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被告应将涉讼工程工地交还给原告;被告仅须将代垫工程款649790.02元支付给原告,而无须向原告支付巨额违约金及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