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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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愿意生育,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案例实录

孙某(男)与陈某(女)于2012年结婚。婚后,由于父母抱孙心切,孙某也很喜欢孩子,急于有自己的孩子,便要求妻子生育子女。陈某担心生育后会影响自己的体型,不愿意生孩子。两人因此多次发生争吵,最终导致夫妻不和。2013年12月,陈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孙某坚持要将孩子生下来,孙某的父母也寄予很大希望。2014年3月,陈某未经孙某同意,到医院堕胎。孙某大发雷霆,但陈某依然不为所动,始终不愿生育。2014年8月,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陈某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

律师分析

按照中国的传统观念,结婚生子是天经地义的事,但这并不代表着妻子不愿意生孩子时丈夫可以强迫其生育。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是对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利的限制,即夫妻双方都要在计划内行使其生育权,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计划外生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所谓生育权,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双方有生育孩子与不生育孩子的权利以及与生育孩子相关的其他合法权益。由于夫妻之间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对方的配合,因此,夫妻之间彼此要承担生育的义务。当夫妻一方依法主张其生育孩子的权利时,另一方应当履行其生育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配合;当夫妻一方依法主张其不生育孩子的权利时,另一方不得强制其生育。夫妻双方都要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主张生育权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关键在于该主张是否有法律根据,是否符合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孙某依法享有生育权,陈某应当承担生育义务。孙某以陈某不履行生育义务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由于生育是和女性人身密切相关的行为,任何人均不能强制其生育。孙某如认为陈某拒不生育足以造成夫妻关系难以维持,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望,应当准予离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温馨提示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既享有依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可见,如果妇女不愿意生育,任何人,包括丈夫是不能强迫的。生育问题是夫妻之间的共同问题,应该妥善沟通,尽量达成夫妻双方的一致决定,否则,难以维系稳定的夫妻关系。当然,作为妻子,在行使自己生育权的同时,也应考虑到丈夫的生育权,不能因为自身原因而侵犯到丈夫的生育权。否则,如果妻子始终不愿意生育而丈夫又希望实现其生育权的话,就只能通过离婚重新选择伴侣来实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