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公务员不知自己不能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精心准备一场成泡影
案例背景
27岁的小楠身高1.75米,体重150斤,是天津市河西区某机关单位的公务员。小楠作为一名普通工作人员,他只需要在每个时间段内完成规定任务即可,虽不能消极怠工,但也不需要超额完成任务。从小楠进入单位开始,四年来,工作天天都是同样的内容,日复一日没有什么波澜,收入也不高。
2012年1月,为了结婚,小楠在家人的资助下贷款买了房。和大多数同事一样,小楠也把房子买在房价较低的郊区。由于房子距离单位较远,为了工作方便,小楠还买了车。已经还了两年贷款的小楠对自己的资金大致去向非常清楚:每月5000多元的工资在还完3800元的贷款之后,1200元的生活费用几乎让他每月都捉襟见肘。为了缓解目前窘迫的生活现状,小楠准备做点副业。
在朋友的推荐下,小楠准备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从事企业宣传片、广告片拍摄及海报设计等业务。由于自己不懂而且成立程序还比较麻烦,小楠于是特意花钱请了一家经纪公司帮助自己。在经纪公司的帮助下,小楠又是借钱用于申报出资,又是花心思为企业起名字和租房子作为固定的经营场所。除此之外,小楠还准备了一大堆的材料。
然而,就在小楠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时,却被告知因小楠是公务员,不符合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主体条件。小楠为此很是郁闷,自己好不容易精心准备一场,到最后却成了泡影。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可知,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的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本案中,小楠作为公务员,自然应该受我国《公务员法》的约束,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同时,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因此本案中,从事公务员职业的小楠作为我国《公务员法》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其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公务员,作为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由于其职位性质和特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法律对其部分经济活动作出了限制。这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公务员滥用公权力谋取私利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够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
温馨提示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的规定可知,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对于此条中的“营利性”,我们应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公务员参与的活动或参加的组织所从事的活动是以营利性为目的的;第二,参加的活动或参加的组织的收入在成员中进行分配。
从立法初衷来看,此条规定并不是实行“一刀切”全面禁止了公务员的一切经济行为,其根本目的在于禁止公务员参与到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中去,防止公务员成为各种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主体或者直接参与者,进而防止公权力被滥用。因此,只要公务员不参与经营,不担任营利性组织职务,其合法的经济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例如,公务员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进行购买国债、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活动,但是不准其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或者在公司兼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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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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