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史尚宽的法学人生
史尚宽出生于安徽省桐城县南乡史家湾(今属枞阳县),自幼聪颖,11岁能文章,15岁时留学日本,先在日本高等学校学习,而后进入日本著名的东京帝国大学(今东京大学)法律系接受系统的法学训练,前后约9年时间,获得法学学士学位。[1]1922年秋,他远赴德国柏林大学继续攻读法学学位,[2]在德国学习两年后,再转赴法国巴黎大学研究政治经济。[3]1927年,史尚宽归国,接受时任国立中山大学校长戴季陶邀请,任法科法律学系教授,讲授民法总则、债权、中国法制史等课程。[4]史尚宽为中山大学法科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尤其是在法科改组后,[5]对组织、教学、学术出版等工作起到了奠基性的作用。
1928年2月,史尚宽受聘于国民政府广东劳工厅附设的劳动法起草委员会,负责起草《劳动法典》中的劳动契约、团体协约、劳动诉讼、劳动救济数章。[6]1928年11月7日,史尚宽被任命为国民政府第一届立法院立法委员,[7]随后离开广州赴南京任职。[8]他先后参加国民政府立法院法制委员会、[9]经济委员会、[10]民法起草委员会(小组)、[11]劳工法起草委员会等,[12]进行相关立法。由此,史尚宽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的起草人。1930年后,他又参与国民政府《票据法》《劳工争议法》《团体协约法》《户籍法》等重要立法,还负责审议了各类法令条例,[13]参与起草、修正、释义的法律囊括了民事、商事、社会、经济等各个领域。1931年,他被任命为国民政府立法院行政法规起草委员会委员,负责行政法类法案的审议;[14]同年,又被任命为刑法起草委员会委员。[15]1933年,史尚宽受邀成为国民政府宪法起草委员会一员,参与起草民国“五五宪法”;[16]抗战初,史尚宽成为国民政府立法院法制委员会委员长,负责各类政府组织法律和条例的起草和审议。[17]1941年,史尚宽转任国民政府考试院秘书长,同时兼任考试院法规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考铨法规文件之制定、修订,七年时间内完成了二百余项工作。1948年10月,他二度受聘为国立中山大学法科教授。[18]1949年,史尚宽赴台,任教于台湾省立法商学院及台湾东吴大学。后履任政法要职,直到1970年病逝于台湾省。[19]这位法学巨擘在年轻时就与中山大学法科结下了不解之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