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如果未约定服务期能否主张培训费?
【问题提出】
企业给员工提供专项培训,如果没有通过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那么企业可否主张培训费?
【问题诊断】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如果劳动者培训后工作一定年限,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典型案例】
侯某是某企业研发部员工,2012年8月入职后由于感觉他是难得的人才,公司和他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于该员工技术很牛,公司决定出资5万元让侯某出国参加为期两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公司用人部门认为双方既然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没有必要再约定服务期,服务期限就是劳动合同履行的期限。
2013年2月,侯某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双方就侯某是否应当赔偿公司的培训费用引发争议。企业人力资源部认为为侯某花费5万元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那么侯某就要为公司服务,否则应如数赔偿培训费用。侯某则认为,公司虽然出资对自己进行了专业培训,但是双方并未约定服务期限,公司主张服务期限就是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显失公平,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期两个月的培训不可能让自己受益终身,因此自己无须向公司支付培训费用。
问题和焦点:上述案例中在未明确约定服务期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辞职是否应承担以及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本案具有相当的代表性: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
(1)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2)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
(3)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依据该《复函》,本案中侯某与公司之间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既未明确约定服务期,也未约定具体的劳动合同期,公司可按照5年期限来计算侯某的服务期限,然后以侯某已经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赔偿费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培训协议中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否则法律视同无效条款。
风险防范小贴士
用人单位在出资对劳动者进行专业培训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培训协议,明确约定劳动者接受培训后应当为企业服务的期限以及违反服务期约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