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地方政府间经济合作到创新合作:自我升级与上级驱动[1]
王路昊 林海龙 锁利铭 冯小东[2]
【摘要】本文旨在解释如何理解从经济合作到创新合作这一近年来在我国区域一体化中新兴的现象。借助协议数据,以长三角经济区为案例,本文通过QAP方法进行了模型的验证。研究发现,城市政府的自我升级和省政府的上级驱动共同推动了经济合作到创新合作的变迁。具体而言,无论上级政府是否介入,既有的经济合作对于新的创新合作都有着显著的正面影响;而地方政府之间,同性“相吸”和“相斥”共生的现象则反映了自我升级当中的“强强联手”和“向外扩散”这两种基本合作模式;最后上级政府的权威规划则更多反映出了合法性逻辑,而非效率逻辑。本文还指出,创新合作仅仅被视作经济合作的简单升级是存在危险的,政策工具的单一性、上级政府的合法性逻辑以及上级压力下的特殊信任机制等都制约着创新一体化。尽管区域一体化是当今的主流趋势之一,但府际合作不可能也不应该是解决诸多公共问题的“万能药方”。
【关键词】经济合作;创新合作;QAP;同质性;上级驱动
一 问题提出与文献综述
作为当今全球的主流趋势之一,区域一体化的进程在我国正如火如荼地开展。对此,已有研究的共识是,只有通过加强区域内地方政府间的合作,才能够突破既定的行政边界和市场壁垒,进而实现区域经济的互惠和共荣。[3]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地方政府间合作的一个新的动向是,地方政府不再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的共同合作,在科技创新领域的合作也已经日益受到了重视。[4]从现实背景来看,该现象集中反映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中国制造2025》的发布,预示着我国未来经济转型升级离不开科技创新的蓬勃发展。这意味着区域一体化不仅是经济的一体化,更将迈向创新的一体化。其次,中央对于区域创新一体化的期望反映在其政策激励上,如中央对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认定,从早期以高新区和创新城市为主,到如今主要以认定区域创新共同体为主,包括苏南、长株潭、珠三角、郑洛新、山东半岛、沈大、福厦泉、合芜蚌等,目前近一半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属于区域化的城市群。最后,从地方层面来看,以往区域一体化的城市群纷纷推出了相应的创新一体化的合作纲领。如《珠江三角洲地区科技创新一体化行动计划》《长三角城市实施创新驱动推进产学研合作(合肥)宣言》《京津冀创新共同体战略》等。从经济合作走向创新合作,已经是当前我国地方政府间最重要的合作议题之一。那么,应该如何去理解地方政府间,从经济合作到创新合作这一变迁的过程呢?
首先,从创新的经济属性出发[5],创新合作无疑与经济合作存在一定的相似性,而已有研究对于经济合作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已经形成了丰富的理论成果。已有研究对经济合作中的一大假设是所谓的“极化—扩散”模型,即核心城市作为区域经济中的增长极存在,而周围的次级城市则一方面接受中心城市的经济扩散和产业转移,另一方面在自身产业升级的过程中继续向下一级的城市进行扩散和转移。[6]经济合作的另一大假设是认为区域内通过府际合作有助于建立一个统一的制度规则,并通过交通设施、通信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一体化,促进共同的特色经济,进而在招商引资和产业集群上形成区域优势。[7]因此,府际合作被视为解决地方治理碎片化问题的有力工具,旨在突破行政边界,促进区域内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繁荣。[8]近年来,西方学界围绕以地方政府网络(Local Government Network)为主题的网络治理研究(Network Governance)[9]同样发现了地方政府会基于自身的各种动机去领导、促进或跟随区域的合作治理,进而实现其经济规模效益、节约交易成本和降低经济风险等政策目标。[10]具体而言,网络治理的研究指出了,当经济合作网络作为因变量时,风险规避、信息沟通、互惠共生、财政能力和彼此间的同质性与差异性等成为影响合作网络的重要变量。[11]而将经济合作网络作为自变量的研究同样也在实证中找到了证明其合作治理成效的证据,尽管政治环境和人才能力等背景因素同样影响着合作绩效,但经济合作仍被认为是突破行政边界实现区域繁荣的重要手段。[12]
需要指出的是,在当前的实践中,不少地方政府确实是将创新合作视为经济合作的一种升级或者新的形式来理解的。比如,在上述《珠江三角洲地区科技创新一体化行动计划》和《长三角城市实施创新驱动推进产学研合作(合肥)宣言》中,推动高端产业集群,发展相关金融行业和实现区域产业融合等传统经济合作的新形式往往被认为是当前创新合作的核心。[13]这种将创新合作视作经济合作升级的思路,确有其可取之处。其一,抓住了创新研究所关注的经济发展维度[14],在现实中也与中央层面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持了一致。其二,创新具有外部溢出性,已有研究也指出,学习往往是创新中的关键,而区域中创新主体之间的交互传播和学习往往可以促进整个区域创新的繁荣。[15]因此,在创新扩散的研究中,同样发现与经济和产业扩散中类似的现象,即存在类似“极化—扩散”和“互惠共荣”的模式。[16]换言之,创新的经济属性和外部性,亦是区域从经济合作走向创新合作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性特征。
然而仅仅将创新合作理解为一种新的经济合作或者是经济合作的升级却可能造成对于创新,特别是区域创新的某些关键特征的忽视。第一,是创新中的各种技术要素,包括资产专用性、技术的不确定性。[17]所谓资产专用性,是指用于特定用途后被锁定很难再移作他用的性质,若改作他用则价值会降低,甚至可能变成毫无价值的资产。[18]在技术的研发过程中大量投入的资源都具有资产专用性特征。而熊彼特也早就指出了,所有创新都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因而,他也认为创新的这种技术性带来的特征使得一些经济学中的标准行为规则(如调研信息来寻找“最优解”)变得不可行。[19]第二,是创新的复杂性和系统性。创新研究文献中的一大重要发现,在于指出了创新的发生往往离不开其所处的系统环境。[20]而这涉及大学、企业、政府、金融产业、创新中介等一系列行动者和他们彼此之间的复杂互动。第三,区域创新系统的边界往往受制于知识和学习的扩散距离。[21]区域创新系统理论的重要出发点是基于学习的传播和扩散会受制于一定的地理距离。创新的以上特征导致了区域创新系统往往局限在城市的空间范围,甚至是城市中的某一个区域的范围,而城市群级别的区域创新系统相对更少。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打破这种空间局限,就意味着需要解决技术投入中的资产专用性,区域创新环境中的要素投入和客观上的知识、文化和地理距离等问题。
事实上,正是由于区域创新更多局限于城市及以下的空间范围,既有的区域创新研究也没有注意到城市群的创新一体化和创新合作问题。在既有创新研究中,“合作”更多指向的是产学研合作,政府最多作为创新主体中的一员参与到其他主体的创新过程中,但政府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往往并不在讨论之列。[22]诚然,区域创新系统等理论,强调了政府在创新过程中对于基础条件的构建,创新活动的引导和创新文化的营造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在三螺旋理论(Triple Helix)中,政府被认为在创新过程当中已经变得越来越具有自主性。[23]但大多数区域创新研究并不关注其中府际合作的过程。即使有一些文献指出了,城市群为规模的创新系统需要以相似的制度、政策和文化结构为基础。[24]这一论述自然能够与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互惠共荣”思路呼应,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城市群规模的创新系统必须以府际合作为前提。事实上,硅谷作为一个典型的跨行政区域的创新系统,其形成也不是基于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而是基于产业自身发育的历史过程。[25]此外,我国的创新发展往往有着明显的政府主导下的技术追赶特征。[26]一方面,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核心命题和宗旨是解决所谓的“两张皮”问题,即如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发展的“转化论”问题。[27]另一方面,过去地方政府在促进区域创新的发展过程中,往往以科技部门主导的发展高新区等城市空间内的创新集群为主要策略。在这样的背景下,加上“锦标赛”(Tournament System)的缘故,我国地方政府之间合作的复杂性和地方构建区域创新系统的行政边界性也再次被加剧了。[28]
综上所述,地方政府从经济合作到创新合作背后代表的是我国当下区域治理当中的一种全新的重要现象。一方面,确实基于创新的经济属性和外部性,创新合作与经济合作有着密切的关系。另一方面,将创新合作视作经济合作的新形式,以及已有研究中创新合作方面的不足,导致我们忽视了创新投入中的资产专用性、技术不确定性和创新的系统性。同时,理解创新合作,还需要回到我国科技体制改革,解决“两张皮”和“转化”问题的现实语境。因此,对于创新合作的深入理解,不仅有助于我们认识区域治理中从旧的合作领域转向新的合作领域的演变过程,同时亦有助于我们反思和认识当下创新治理中的特点和困境。而本文正是旨在填补这一研究的空白。
二 理论假设和模型的构建
本文将从经济合作到创新合作的变迁置于我国特殊的地方政府行为模式之下进行考察。从已有对地方政府的研究来看,至少有两种动力值得我们深入思考。一方面,自改革开放,特别是放权让利和财政分灶吃饭以来,地方政府都扮演着推动经济转轨、积极开展政策创新的“第一行动集团”的角色。[29]近年来,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经济发展等领域等方面的合作治理,已经逐渐展现出政策创新上的突破和成果。[30]因而,从经济合作到创新合作,可以被理解为分权之下地方政府基于自身理性选择后产生的自我升级,也即,原来进行经济合作的地方政府之间将既有的合作升级为创新合作,因而具有演变性的特征。另一方面,多层级决策执行与“逐级发包”是我国行政体制的重要特点,我国区域一体化的过程,往往也离不开自上而下的政策执行。尤其在“向上负责”的行政链条下[31],地方政府能够受到上级政府的诱导,并在经济事务上接受上级尤其是省级政府的介入、规划和协调。[32]换言之,从经济合作到创新合作,背后有着上级建构的色彩。由此,本文接下来将聚焦于地方政府的自我升级与上级驱动两个维度来构建理论假设。
(一)合作变迁:合作升级的自我预言
从经济合作到创新合作的背景其实是我国经济发展走向科技创新的产业升级。上文也指出,从中央到地方对于当前创新合作的开展,更多地理解为经济合作的一种新形式,也即存在一种自我预言式的逻辑。这首先反映在,经济合作作为既有合作能够为新合作奠定基础。对此,制度性集体行动(Institutional Collective Action,简称为ICA)框架认为,基于有限理性,地方政府借助之前构建起的正式和非正式的沟通渠道,能够增加彼此之间有效信息的流动,促进信任的建立,进而原有的合作能够促进新合作的开展。[33]此外,区域中各种经济要素的聚集也被认为有助于创新活动的深入开展。[34]据此,我们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地方政府间既有的经济合作,将有助于它们之间开展创新合作。
(二)同质性:同性相吸,还是异性相吸
在中国的语境下,同质性往往被认为更容易导致竞争性,“锦标赛”体制的存在使得竞争成为地方政府之间关系的一个重要面向。[35]对此,国内的不少研究都发现了,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关系将排斥它们之间的合作行为。[36]有关市场转型过程中地方政府所扮演角色的理论,如“地方法团主义”等[37],同样指出了我国的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容易倾向于走向封闭的“诸侯经济”。而ICA框架下的研究发现却有所不同。首先,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关系,并不等于地方政府实际领导者之间的个体竞争,或者排斥他们之间的信息分享、观念交换与信任积累,他们仍然存在大量个体之间的交流与互动,这些交流与互动本身就是一种隐性的合作;其次,对于某个领域的竞争关系,意味着大家具有接近的意愿对该领域进行投入和建设;最后,在具有竞争关系的领域进行合作,也意味着通过合作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解决竞争过程中双方共同面对的问题。因而,竞争双方完全可以在保持竞争的同时开展合作,进而达到所谓的“双赢”。[38]换言之,竞争实际上为寻求合作的地方政府带来了一种信号作用,通过识别谁是竞争者能够帮助地方政府找到还有哪些地方政府对于同一公共领域充满相似的问题和兴趣。
从创新扩散来看,同质性与异质性的互动都可能对于创新扩散产生促进作用。一方面,创新扩散往往基于行动者之间的交互活动,以及区域内知识的流动和传播,因而同质性互动往往意味着沟通的障碍更小,交互学习的可能性更高。[39]另一方面,从中心向边缘扩散的模式同样存在于创新中,即因为创新的外部性,创新从一个中心向周边的“洼地”进行溢出;[40]也即创新扩散可能更多是基于异质性而非同质性。此外,如上文所示,创新合作在中国语境下,需要考虑的两个基本面向,即创新的经济属性和科技属性,由此在创新合作的过程中,经济条件和科技禀赋的同质与否无疑将影响着地方政府参与合作的行动选择。
由上可知,同质性对于地方政府开展合作的影响,可能存在完全相反的解释和结果。然而作为政府间合作的前沿领域,国内外研究对此并未进行深入的讨论。[41]为解释上述不同理论,本文提出以下一对有待检验的假设。
假设2a:地方政府之间在某些经济条件和创新禀赋上的接近性,由于其传递了具有同样问题和共同关注的信号,将有助于它们开展创新合作。
假设2b:地方政府之间在某些经济条件和创新禀赋上的接近性,由于其传递了具有排斥性的信号,将不利于它们开展创新合作。
(三)邻近性:地理位置与信任关系
区别于经济和创新禀赋方面的同质性,已有研究发现的另一种影响府际合作的因素是有关邻近性和交易成本的。其中,地理位置的接近性,便常常被认为是地方政府之间选择合作与否的重要条件,一方面邻近的政府可能面对相似的问题,另一方面亦是因双方进行协商的交易成本更低。[42]类似的,创新研究同样认为,创新的扩散往往也由于知识传播和学习等因素而受制于地理距离。[43]据此,我们提出假设3a。
假设3a:地方政府之间的地理接近性,将有助于它们开展创新合作。
此外,信任关系和机制也往往被认为是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的,如上文所述,既有合作对于新合作的正向作用,便在于能够有效累积彼此之间的信任。[44]创新研究中同样发现了,信任能够促进创新过程中的交流和学习行为,有助于克服创新扩散中的障碍。[45]此外,国外有关官员人际关系网络,特别是基于区域协会和专业培训形成的人际网络将有助于提升官员之间的信任度并促进地方政府间建立合作关系。[46]但正如已有信任的研究表明的那样,区分普遍信任和特殊信任对于解释中国语境下的合作至关重要。事实上,不少学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中国人之间的普遍信任程度并不是很高,相反特殊信任有的时候至关重要。[47]而已有文献也发现,官员之间的非正式关系对于官员的决策模式和晋升前景都具有不可低估的影响力。[48]据此,我们提出假设3b。
假设3b:地方政府领导之间共同的学习、工作经历将有助于他们之间特殊信任的建立,进而有利于他们之间开展创新合作。
(四)上级政府:权威作用,还是理性神话
已有研究指出,上级政府在区域治理中往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49]而在我国的区域一体化过程中,自上而下的诱导和规划因素始终不可忽视。其中,省政府往往被认为处于所谓“十字博弈”的中心位置,既需要响应中央层面走向区域一体化的精神,又需要协调市政府的合作行为。已有文献发现,省级政府的介入降低了地方政府参与合作的交易成本,但同时亦削弱了他们的自主性。[50]而在现实中,省级政府也是推动区域创新一体化的主要动力之一[51],当前以城市群为范围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几乎无一例外都位于同一个省规划的边界之内。而在长三角等跨省的区域中,省级政府之间也存在相互博弈和竞合的复杂合作过程。[52]
但关于上级驱动背后的逻辑,已有研究再次出现了分歧。一方面,根据理性选择的制度主义,地方政府是否采纳某一决策取决于对于政策效率的理性计算。[53]据此,不少持该预设的研究都认为权威规划的约束往往是政府间进行合作的重要动力之一。[54]具体来说,上级对于区域的规划,以及合作的介入能够加强合作网络的强度。也即,上级政府的介入,不仅增加了对合作的信心,增强了地方政府之间的信任,往往还可能带来财政和政策方面的激励,为合作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55]
另一方面,组织制度主义认为,与其说是“理性选择”不如说是一种“理性神话”,地方政府是否采纳某一决策更可能是基于合法性的制度压力所导致的结果。[56]组织制度主义认为,在“制约性过程”(constraining process)的作用之下,处于同一场域中的组织因为面对着同样的制度环境,基于合法性以及“适当性逻辑”(logic of appropriateness)的因素,组织的制度将逐渐走向“同构”(Isomorphism)。[57]而上级政府的介入也象征着强制性同构力量的介入。所谓“强制性同构”(coercive isomorphism),指组织因为受到来自周围其他组织的压力或要求,而遵守制度化的标准实践的过程。换言之,上级政府的介入通过行政权力和权威压力的方式增强了地方政府之间合作的合法性。[58]地方政府只是屈从于上级带来的合法性压力而选择增加彼此的合作行为。
为检验这对针锋相对的理论,本文基于反事实的假设去进行测量[59],即在分析当中采取比较去除上级介入后的合作网络与原网络之间的变化来进行验证。[60]通过测量是否存在上级权威介入的情况,将有助于我们去理解上级权威带来的合作增加,到底是基于“效率理性”,还是基于“理性神话”。具体而言,我们提出以下一对有待检验的假设。
假设4a:基于效率理性,地方政府在上级介入后,将能够考虑到某些之前无法考虑到的合作因素。换言之,上级介入能够帮助地方政府甄别更多的合作条件。
假设4b:基于合法性逻辑,地方政府在上级介入后,将不再考虑某些之前本来会考虑的合作因素。换言之,迎合上级政府的合法性往往会牺牲某些合作条件。
综合上述四组条件可构建解释模型如图1所示。
图1 解释模型的构建
三 实证过程
(一)案例选择和协议样本
本文选取长三角城市群作为研究对象,选择依据在于:长三角从最早的16个典型城市到如今的26个城市,横跨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和安徽省,面积为21 17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的2 2%。正如《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所指出:“长江三角洲城市群是我国经济最具活力、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吸纳外来人口最多的区域之一,是‘一带一路’与长江经济带的重要交汇地带,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大局和全方位开放格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可以说,无论从区域规模和区位优势,还是从创新禀赋和经济综合实力方面,长三角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力,非常有助于理解从区域经济一体化到区域创新一体化的过程。
由三省一市共26个城市组成的长三角城市群,2016年GDP约占全国19 78%,是国内第一、世界第六大城市群。2008年9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标志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进入国家战略视野。同年出台了《长三角科技合作三年行动计划(2008-2010年)》,此后长三角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并相继签署了《长江三角洲地区城市合作(嘉兴)协议》《苏浙皖沪旅游一体化合作框架协议》《长三角城市实施创新驱动推进产学研合作(合肥)宣言》等一系列正式协议。
合作的测量历来被认为是府际合作的难题之一。近年来,ICA的文献通过使用较为规范的府际协议(Interlocal Agreements,ILAs)指标来描述集体行动,实现了对地方政府间合作衡量复杂性的突破,提升了ICA框架应用的精确性。[61]从府际协议性质来说,制度主义学者将地方政府间的自愿协议看成实现区域整合或一体化的一种方式。府际协议的范围相当广泛,从政府部门间的“握手”到精致的合同文本签署等都属于府际协议。[62]可以看出,协议(Agreements)一词不同于通常理解的合同(Contract),具有更大的范围和灵活性,既有通过法律约束途径的契约,也有通过加深了解的社会关系途径。因此,并不是所有的地方政府间合作都是正式的,非正式的政府间合作可被称为政府之间的非书面协议,这种协议通常是地方政府官员之间的“握手”协议,如地方政府之间的磋商、对话和互访等。[63]与正式协议相比,非正式协议更为灵活,主要依赖于彼此的信任、互惠,同时亦有助于促进合作意愿的传递和加强彼此之间的对话、协商,同时深化既有的合作共识。[64]
数据源于地方政府的官方网站,以两类合作的开始时间2009年为标志,截止到2017年,累积收集了协议文本1162项。第一,根据协议文本中对于合作状况的描述,经过编码后发现合作协议的情况涵盖经济领域926项、科技创新领域236项。如表1所示,一方面,经济合作在包含了更广阔的合作议题的同时,也如前文所述是以资产专用性低、科技性弱的传统产业为主;另一方面,创新合作则反映出我国科技体制改革之下“转化论”为主导的科技逻辑。第二,地方政府参与的层级方面,同样如前文所述:①中央政府参与的创新类协议只有2条,因此中央主要在区域中扮演着认定和批复的角色;②在现实中,合作的基本主体是城市政府,即作为直辖市的上海,在合作协议中,主要以城市政府的身份出现,而不是以所辖的各个区(县)政府来作为协议的主体;③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三大省级政府在合作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其所辖的城市政府往往直接接受省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本文在实证中也主要将三大省级政府作为上级政府来进行分析。从协议来看,上级政府参与的协议为82项,无上级政府参与的协议为1080项。第三,如图2所示,从总体规模来看,经济合作协议数量显然超过创新合作,从合作的趋势来看,科技创新合作增速较为缓慢,而经济合作则更为迅速,2017年的府际合作协议达到两个领域在该阶段的峰值。
此外,本文以省市两级政府之整体作为分析单位,而非具体到各政府部门(如地方科技局)。其根据在于:其一,从具体的协议文本内容来看,政府部门的行动和话语与其所属的地方政府保持了高度的一致。即并未表现出因为条块问题而产生的差异性治理逻辑;其二,该特征实则与已有研究对于我国地方政府的“一元化”治理特征相印证;[65]其三,该特征同样也符合区域一体化中府际合作的基本模式,即府际合作中签署的正式协议,如《长江三角洲地区城市合作(衢州)协议》,往往由地方政府牵头签署,而非由具体的政府部门签署。事实上,区域治理和区域一体化的兴起本身就是旨在通过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来消解区域内公共事务的碎片化。因此,在合作当中,地方政府内部往往也会更加统一。[66]进一步就本文的研究问题而言,从经济合作到创新合作的整体变迁,本身也更依赖于地方政府来推进,而非某一具体部门。
表1 长三角经济领域和科技创新领域府际协议(2009~2017年)
续表
图2 两类协议的总体规模和变化趋势
(二)变量的测度
本文主要分析的变量是长三角城市群26个城市的经济领域合作协议、科技创新合作协议以及社会经济特征数据,所有的变量均是表征城市间关系的矩阵形式。
1.因变量与自变量的测度
(1)因变量:科技创新合作强度。已有研究中测量府际合作强度的方法主要基于调查的定性划分,即简化为0和1区分是否具有合作,或者是基于合作程度的主观划分。[67]显然,基于主观调查数据的合作程度离散化测量方法有其局限性,同时也并不适合本文收集的客观协议数据。本文在具体的测量方法上,参考了其他研究企业间和组织间合作强度的测量方法。[68]具体而言,定义城市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强度网络SciM,其中,SciMij指城市i和城市j在研究时间内在科技创新领域共同参与的协议次数;考虑分析上级政府参与对合作网络的影响,按照同样的方法将上级政府参与的所有科技创新协议剔除,构造无上级政府参与的科技创新合作网络SciWithoutUpM(如图3和图4所示)。
图3 科技创新合作网络
图4 去除上级后的科技创新合作网络
(2)自变量:经济领域合作强度。同样的方法,定义经济合作强度网络EcoM,EcoMij指城市i和城市j在研究时间内在经济领域共同参与的协议次数;同样,将上级政府参与的所有经济领域协议剔除,形成无上级政府参与的经济合作网络EcoWithoutUpM(如图5和图6所示)。
图5 经济合作网络
图6 去除上级后的经济合作网络
在四个合作网络当中,26个城市的中心度如表2所示。可以发现,在科技创新领域,上级政府参与的网络(SciM)中苏南各城市表现出较高的中心度,而无上级政府参与的网络(SciWithoutUpM)中则以上海为中心,其次是南京、杭州、嘉兴这三个城市的中心度较高。而在经济领域中,浙江省的嘉兴市在这两个网络中均表现出较高的中心度,其次是江苏省的南京市;而上海仅在无上级政府参与的网络(EcoWithoutUpM)中才表现出较高的中心度。
表2 不同合作网络中城市的中心度
续表
2.控制变量的测度
为了测量各种经济条件和创新禀赋的同质性对于合作选择的影响,同时区分自变量的解释力,根据2012~2016年的长三角各省市统计年鉴选择以下基于城市经济社会特征的控制变量,主要包括科技水平接近性、经济发展水平接近性、地理接近性和地方领导共同经历网络。而这些变量的选择依据,则主要是综合从创新禀赋、经济水平、政府实力和其他因素方面来进行考虑(如表3所示),同时考虑控制人口规模、土地面积等多方面的因素,主要的自变量都采用了人均、地均作为基准。
表3 不同变量选择的依据
(1)科技水平接近性。①研发强度接近性。研发强度表示科研经费支出占GDP的比重,两个城市的研发强度接近性RDOutputRatioProMij则定义为两个城市的研发强度的互相两个比值中小于等于1的比值,即min(RDOutputRatioi/RDOutputRatioj,RDOutputRatioj/RDOutputRatioi)。计算所有城市之间的研发强度接近性,得到26×26的研发强度接近性矩阵RDOutputRatioProM。②研发人员占比接近性。研发人员占比表示研发人员占常住总人口的比重,两个城市的研发人员占比接近性RDnumRatioProMij定义为两个城市的研发人员占比互相两个比值中小于等于1的比值(计算方法类似于研发强度接近性)。计算所有城市之间的研发人员占比接近性,得到26×26的研发人员占比接近性矩阵RDnumRatioProM。③人均专利申请接近性。两个城市的人均专利申请接近性PcountperCapitalProMij定义为两个城市的人均专利申请数量互相两个比值中小于等于1的比值(计算方法类似于研发强度接近性)。计算所有城市之间的人均专利申请接近性,得到26.26的人均专利申请接近性矩阵PcountperCapitalProM。④人均财政科技支出接近性。两个城市的人均财政科技支出接近性SciOutputperCapitalProMij定义为两个城市的人均财政科技支出互相两个比值中小于等于1的比值(计算方法类似于研发强度接近性)。计算所有城市之间的人均财政科技支出接近性,得到26×26的人均财政科技支出接近性矩阵SciOutputperCapitalProM。
(2)经济发展水平接近性。①人均GDP接近性。两个城市的人均GDP接近性GDPperCapitalProMij定义为两个城市的人均GDP的互相两个比值中小于等于1的比值,即min(GDPperCapitali/GDPperCapitalj,GDPperCapitalj/GDPperCapitali)。计算所有城市之间的人均GDP接近性(取值范围:0~1),得到26×26的人均GDP接近性矩阵GDPperCapitalProM。②地均GDP接近性。两个城市的地均GDP接近性GDPperLandProMij定义为两个城市的地均GDP的互相两个比值中小于等于1的比值(计算方法类似于人均GDP接近性)。计算所有城市之间的地均GDP接近性,得到26×26的地均GDP接近性矩阵GDPperLandProM。③人均财政收入接近性。两个城市的人均财政收入接近性FinInputperCapitalProMij定义为两个城市的人均财政收入互相两个比值中小于等于1的比值(计算方法类似于人均GDP接近性)。计算所有城市之间的人均财政收入接近性,得到26×26的人均财政收入接近性矩阵FinInputperCapitalProM。④城镇化率接近性。为了更好地验证经济发展的同质性对经济合作强度的影响,所以在建立经济合作强度的模型时,添加更能反映经济发展水平的城镇化率指标,对应同质性变量为城镇化率接近性。两个城市的城镇化率接近性CityProMij定义为两个城市的城镇化率的互相两个比值中小于等于1的比值(计算方法类似于人均GDP接近性)。计算所有城市之间的城镇化率接近性,得到26×26的城镇化率接近性矩阵CityProM。
(3)地理接近性。两个城市的地理接近性GeoProMij定义为:GeoProMij=1-sij/maxS,其中,sij为两个城市之间的公路距离(本文采用百度地图给出的两个城市之间公路路线的最短距离),maxS为所有城市之间的最大公路距离。计算所有城市之间的地理接近性,得到26×26的地理接近性矩阵GeoProM。
(4)地方领导共同经历网络。本文搜集2009~2017年26座城市的市长和市委书记的简历[69],在此基础上定义地方领导共同经历网络CommonWorkM,CommonWorkMij指城市i和城市j在研究时间内的历任市委书记或市长之间共同工作和学习经历的时间长度(例如在某一年,城市i的某任市委书记和j的某任市委书记或市长之前曾经共同在某个城市的某一部门工作过,则将这段工作的时间累计计入i和j之间存在的共同经历时间)。
(三)研究模型和实证方法
综上对研究变量的定义,同时,考虑比较上级政府的参与与否,可构建两个回归模型。
1.在考虑上级政府参与时,科技创新合作的影响模型,即科技创新合作能够被经济合作和各种经济社会变量的同质性来解释:
SciM=β0+β1EcoM+β2RDOutputRatioProM+β3RDnumRatioProM+β4PcountperCapitalProM+β5 SciOutputperCapitalProM+β6 GDPperCapitalProM+β7GDPperLandProM+β8FinInputperβ CapitalProM+β9CityProM+β10GeoProM+β11CommonWorkM
2.同理,在剔除上级政府参与时,科技创新合作的影响模型:
SciWithoutUpM=β0+β1EcoM+β2RDOutputRatioProM+β3RDnumRatioProM+β4PcountperCapital ProM+β5SciOutputperCapitalProM+β6 GDPperCapitalProM+β7GDPperLandProM+β8FinInputper Capital ProM+β9CityProM+β10GeoProM+β11CommonWorkM
在实证方法选择上,传统的基于最小二乘法的多元回归要求变量之间是相互独立的,矩阵中存在结构性的自相关会使基于OLS的多元回归方法的变量显著性检验失效。而社会网络分析中常用的QAP多元回归,以重新抽样为基础,通过对矩阵行列的随机置换可以消除变量之间虚假相关性的影响,已经在社会网络研究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其研究对象为“关系”数据。为此,本文采用QAP多元回归检验不同城市经济社会特征接近性对城市之间创新合作强度的回归关系。[70]
QAP多元回归的基本过程为:首先将因变量和自变量进行标准的回归分析,然后通过对矩阵的行与列随机置换,计算每次矩阵重排后的检验统计量,经历多次重复的置换后,得到统计量的分布。以此为基础,判断实际值处于其分布中的接受域或拒绝域,从而得到显著性检验结果。此外,QAP方法还可以对各个因变量、自变量和控制变量矩阵之间的相关性进行分析和显著性检验,因而对于本文所要分析的问题是一种较为适用的统计分析方法。[71]
四 实证结果和讨论
(一)QAP相关性分析和回归结果
如表4所示,从相关性的结果来看,经济合作与科技创新合作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性。此外,研发强度、研发人员占比、人均专利申请、人均财政科技支出等反映科技水平的变量和人均GDP、地均GDP、人均财政收入、城镇化率等反映经济发展水平的变量也分别与不同情况下的合作网络存在相关性。值得注意的是,地理接近性和地方领导共同经历网络与四个合作网络均表现出非常显著的相关关系。
表4 矩阵QAP相关性表
而进一步的矩阵QAP的多元回归结果则如表5所示。
首先,模型1分析了上级参与时,科技创新合作作为因变量的情况。回归结果显示,经济合作与科技创新合作之间具有显著的正向相关性。此外,地方领导共同经历网络与科技创新合作呈显著的正相关。这说明,地方领导的共同经历时间越长的城市政府越倾向于进行科技创新合作。而城镇化率接近性在该模型中表现出与科技创新合作具有显著负相关关系,即城镇化率方面的差异性使城市间更倾向于科技创新合作。
表5 科技创新合作强度回归结果
其次,模型2分析了在假设上级未介入时,科技创新合作作为因变量的情况。回归结果与模型1的结果一致之处在于,经济合作强度和城镇化率接近性在这两个模型中均表现出与科技创新合作较为显著的相关关系,其中经济合作强度为正相关,城镇化率接近性为负相关,即不管上级是否介入,经济合作强度和城镇化率的差异性都能够促进地方政府之间开展科技创新合作。但区别于模型1,人均专利申请接近性、人均财政收入接近性和地理接近性与无上级介入下的科技创新合作网络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而在模型2中地均GDP接近性和与无上级介入下的科技创新合作网络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即在无上级介入的情况下,人均专利申请、人均财政收入和地方在地理位置方面的同质性有助于其创新合作,相反,地方之间在地均GDP的差异性才有助于其科技创新合作。比较模型1和模型2发现,上级的介入,削弱了地方政府对于人均专利申请、地均GDP、人均财政收入和地理位置等因素的考虑。换言之,上级的介入所带来的合法性逻辑,使得地方政府认为只要有上级政府的介入合作就可以(或应该)展开合作。
通过QAP回归分析,能够进一步去回答我们假设检验的情况。
第一,假设1在模型1和模型2中得到了验证,结果表明既有的经济合作能促进创新合作。
第二,假设2a和2b作为一对较有冲突性的假设,在一定程度上都得到了验证。换言之,无论是国外文献中已经大量观察到的“同性相吸”现象[72],还是国内许多研究强调的“同性相斥”假设都得到了验证。[73]比如,模型2中的人均专利申请接近性、人均财政收入接近性均与科技创新合作显著正相关,而模型1和模型2中的城镇化率接近性、模型2中的地均GDP接近性与科技创新合作呈现显著的负相关。
第三,假设3a和3b在一定程度上也得到了验证,模型2表明,在无上级介入的情况下,地理接近性对地方开展科技创新合作有着显著的正向影响。而假设3b则是在模型1中得到了验证,也即,当上级介入时,地方领导之间的特殊信任将有助于他们进行科技创新合作。
第四,假设4a和4b作为另一对具有冲突性的假设,只有假设4b得到了验证。即比较模型1和模型2能够发现上级介入之后总共有4个变量的显著性被消解了,由此说明了上级政府的介入更多反映为合法性逻辑。
(二)讨论
为了进一步挖掘从经济合作到创新合作中的内在机制,下文将回归到协议文本的内容本身,同时结合具体的政策文件及其中的相关政策工具,讨论自我升级与上级驱动两种机制之间的张力与平衡。[74]
首先,自我升级假设的一个核心在于,地方政府将创新合作视作经济合作的一种升级版本,进而预期了两种合作能够相互影响进而实现螺旋式的上升。但长三角的经济合作和创新合作并非处于同一水平上。一方面,从协议文本的数量和趋势(参见图2)来看,尽管创新合作在近年来呈现增长趋势,但总体规模和合作时间上依然较经济合作差距较大。另一方面,从协议内容和相关政策工具的成熟度来看,亦说明了当前创新合作处在一种探索和迷茫的阶段。事实上,当前长三角有关创新的大量合作依然处于口头协议的阶段,特别是涉及共建创新联盟、服务平台和创新中介等重要的政策工具时。反而,只有那些继承了经济合作路径的政策工具得到了更好的落实,特别是,招商引资和人才引进,以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例,苏南五市之间并未有具体协定一致的政策安排,而只是在江苏省的大体规划下,具体落实了不同的人才引进和专利补助政策,而实际上这种政策往往还暗含了一定的竞争性质。如同样是对江苏省《关于建设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的响应,南京的具体措施就包括“科技顶尖专家在宁实施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最高1000万元支持,不少于200平方米的专家公寓,最高200万元的安家补贴”;[75]而类似的,常州也提出了“对领军型创业人才给予最高300万元创业资金和最高1000万元股权加债权资金资助”[76]。然而,对于科技创新而言,无论是“引资”还是“引智”都是远远不够的。地方政府在新的合作议题方面,实际上陷入到了一种集体的迷茫中,面对着高资产专用性的创新问题,如何有效开展合作的问题依然是当前创新一体化中的关键难题。
其次,可以发现同质性与异质性是影响地方政府自我升级预期的一个基本和重要的逻辑。然而,无论是“同性相斥”还是“同性相吸”,一定程度上都将府际合作的过程简单化了。正如本文的发现那样,不同条件和情况的同质性对于合作是促进还是阻碍可能并不一样。具体而言,我们可以发现,在长三角的案例中,选择同质性高还是异质性高的合作伙伴,其实反映着地方政府自我升级预期中的两种基本的模式。其一,强强联合模式。事实上,现实中基于人均专利申请接近性和人均财政收入接近性而产生的合作,更多集中在那些累积了丰富科技和创新资源的城市之间,毕竟专利和财政等创新要素更加匮乏的城市之间是缺乏合作空间的。因而,这种“同性相吸”的现象实际上更反映了那些努力发展的创新型城市之间,基于解决创新过程中的共同问题,其典型代表就是上海、苏州、杭州等长三角中心地区的府际合作,如苏州在其“十三五”规划中提出“推动苏州全面接轨上海,构建上海科技创新中心技术转移基地”;杭州在《杭州市接轨大上海 融入长三角 打造增长极规划》中提出:“把杭州建设成既承接上海辐射,又带动长三角及周边地区科技成果转化的集散地”[77]。其二,创新扩散模式。这种模式更加印证了自我升级的预期,也即期望,能够发生类似经济产业转移的创新转移。实证中发现的基于地方之间在地均GDP、城镇化率的差异化产生的合作,则是属于此类。需要指出的是,相比强强合作模式中一些政策工具方面的初步探索,比如,共建平台、资源对接等,[78]创新扩散模式中,则更多反映为地方政府的自我预期和美好愿景,无论是沪嘉杭这样的小的合作网络中,还是长三角大的合作网络内部,强弱之间的合作对话都还处于学习和交流的初步阶段,特别是缺乏具体在政策工具和政策实践方面的进展。
最后,上级介入带来的合法性逻辑是值得去深思的。当然,必须承认,合法性逻辑本身并非毫无可取之处。事实上,长三角内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苏南和合芜蚌都是典型的依靠省级政府的有效介入才成功得以申请批复。其中,江苏省政府早在2011年,就在科技部党组书记出身的时任省长李学勇的带领下,提出了“全省上下共同努力,积极推动以苏南5城市为基础,建立第五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口号。[79]而安徽省的行动则更早,合芜蚌在同年就已经获得同意其参照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相关政策进行试点(虽然,正式获批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已经是2016年)。然后从政策文本和政策工具来看,合法性的介入却恰恰是值得更多反思的。第一,不同于已有文献中对于上级权威带来财政激励和政策红利的预期[80],省级政府往往是通过框架协议或者是话语意义上的建构来保证合作的预期和合法性,但对于当前普遍迷茫中的具体合作措施和政策工具的创新省级政府并未提供新的可能性。[81]如为促进省内城市间的创新合作,浙江省在《浙江省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中提出,“推动创新要素在杭州、宁波、温州、浙中城市群之间的合理流动和高效配置,构建协同有序、优势互补、科学高效的区域创新体系”,但对于如何通过政策工具来促进合作相关政策却着墨不多,而不少地方流行的人才引进和政策补贴的政策,也同样如上文所述,往往暗含着竞争性质。第二,回归分析结果不仅反映了在上级政府介入之后,地方政府原有的基于同质性和邻近性的合作逻辑大都消失了,同时,还需要注意,在上级政府参与的过程中,还带来了特殊信任的新逻辑。在这个背景下,特殊信任就成为弥补效率逻辑不足的重要机制。这也就与西方对于官员个人网络中加强制度性信任的预期产生了不同。[82]然而,中国语境下的特殊信任虽然有助于信息资源的有效流通,但其最大的局限在于其非正式性以及范围的有限性[83],如果仅仅基于特殊信任和合法性的逻辑,而忽视合作中的效率逻辑,对于创新合作取得真正实质性的效果,以致达到实现区域创新一体化的美好目标都将是弊大于利的。第三,从模型2中还可以发现,地方政府在上级政府退出的情况下,存在极强的发展主义倾向,即表现为多个经济指标都呈现显著,但这种经济导向的发展主义则在模型1中消失了。换言之,上级政府阻断了地方的发展主义,并更加强调了科技体制改革下“转化论”的使命,但这也进一步加剧了地方实际合作动力的下降。如,安徽省在《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安徽实施方案》中提出,“以合肥为中心,打造合滁宁、合芜马、合淮、合六、合铜宜产业发展带,推动创新链和产业链融合发展”。但在实际的合作中,芜湖、滁州和马鞍山往往都更多地倾向于在以南京为中心的南京都市圈内进行合作。
五 结论与启示
本文旨在理解地方政府间经济合作到创新合作变迁的逻辑。研究发现,自我升级和上级驱动在保持着一种紧张关系的情形下,共同推动着区域一体化从经济合作走向创新合作。一方面,地方政府之间确实基于一种合作升级的预期,在同质性和邻近性等因素影响下,自发地进行着创新合作的探索,并初步形成了强强合作和创新扩散的两种基本合作模式。另一方面,上级政府的介入,虽然推动了创新合作在近年来的欣欣向荣,但背后却带来合法性逻辑,并触发了潜在的特殊信任机制,这也干扰了地方政府自我升级的效率逻辑。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市级政府还是省级政府,对于从经济合作到创新合作本身的预期,都过于简单划一,这不仅反映在当前合作方式和协议形式的仪式性上,也更反映在具体政策工具和合作实践的有效落实上。
实证结果的一大启示是,我们对当前创新合作在全国如火如荼地开展要保持足够的清醒和反思。创新合作虽然于近年兴起,但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的苏南“火炬带”现象中就显露雏形[84],在实践中,创新合作自出现以来就一直更多被视为经济合作的简单升级,然而创新作为一个复杂系统和生态的结果,仅仅视作经济合作的一种延续是危险的。正如上文所述,硅谷作为一个跨行政区域的区域创新系统,既不是依靠强力的类似管委会的机构进行统一规划,亦不是基于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相反创新生态自身的发育和衍化在硅谷发展的历史中可能更加重要。[85]而在当前长三角的创新一体化过程中,无论是协议文本中存在的对于创新扩散的简单预期,还是实际合作中政策工具的匮乏,都在提醒着我们创新合作风靡的背后是其依然停留在表面的困境。[86]如今,城市群崛起和政府间合作已经广泛涉及环保、能源、基础设施、经济以及科技创新,在存在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等“最佳实践”(best practice)的背景下,中央和省级政府大力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来推动。一定程度上,区域一体化在政策扩散中被简化为“一包就灵”的万能工具。然而上级政府在同样不清楚政策执行如何落实的情况下,却加强了合作的合法性逻辑和自上而下的科技体制改革命题,这又进一步导致了地方政府在合作中牺牲了效率理性并阻断了自下而上的发展主义命题,进而可能导致合作的低效。[87]事实上,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中央通过科技创新政策(如科技孵化器)来解决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问题上,但有关政策的效果同样没有能达到较高的预期。[88]
当然本文尚存在一定的局限和不足。一方面,本文是基于长三角经济区的案例研究,虽然长三角本身在我国的区域一体化中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但目前本文的研究结论尚需要在更大范围的数据下做进一步的推敲。另一方面,本文主要是基于协议数据的量性研究并结合协议文本的内容进行讨论,但是协议数据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未来更多的微观过程的揭示还需要依靠田野调查等质性方法来进一步揭示。尽管如此,相信本文已经展示了从经济合作到创新合作背后的复杂性。特别是,创新一体化并非依靠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压力即可促成,我国地方政府间关系的复杂性依然有待于我们去寻找实现“双赢”合作的有效路径。
From Economic Cooperation to Innovative Cooperation:Self-Upgrading and Superior Authority
Wang Luhao Lin Hailong Suo Liming Feng Xiaodong
Abstract: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innovative cooperation are both new phenomena in China's regional integration The purpose of this article is to explain how and why cooperation issues have changed from economic cooperation to innovative cooperation Based on interlocal agreements,this article uses QAP to explain the case of the Yangtze River Delta Economic Zone This research presents three important results First,economic cooperation has a significant and positive effect on innovative cooperation Second,homogeneity among different governments does not always have a negative effect on their cooperation In fact,it can sometimes be positive,which is a reflection of the two basic cooperation models in the process of self-upgrading:the first is win-win cooperation,and the second is innovative diffusion Finally,the authoritative planning of the higher-level government reflects the logic of legitimacy rather than the logic of efficiency This article also reminds that we cannot regard innovative cooperation merely as a simple upgrading of economic cooperation Because the process of innovation is more complicated,it is insufficient to rely only on the former policy instruments In particular,the logic of legitimacy from the superior authority will reduce cooperative efficiency Although regional integration is becoming more important,intergovernmental cooperation cannot be a panacea for all public issues
Keywords:Economic Cooperation;Innovation Cooperation;QAP;Homogeneity;Superior Authority
[1]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嵌入-变迁’框架下区域协同创新的府际合作治理研究”(16CGL011)。感谢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朱旭峰教授、清华大学人文学院王程韡副教授、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经济管理学院火栋博士,以及匿名审稿人对本文提供的宝贵意见。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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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参见《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当好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排头兵的意见》(宁发委〔2015〕20号)。
[76]参见《中共常州市委 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设常州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实施意见》(常发〔2015〕17号)。
[77]例如,《市科技局周旭东局长带队赴杭州学习考察科技金融工作》,苏州市科学技术局,http://www.szkj.gov.cn/news/20091203/fb00a21c-1c8b-43a3-a7ee-8522025d38eb.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8月12日。
[78]例如,《长江经济带五高新区协同发展信息平台开通》,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16-10/19/content_5121723.htm,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8月12日。
[79]王海平:《苏南转型新动力》,载《21世纪经济报道》,同花顺财经,http://news.10jqka.com.cn/20111214/c525046646.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8月12日。
[80]Feiock R C ,“The Institutional Collective Action Framework,”Policy Studies Journal,2013(3),pp.397-425;Mullin M ,and Daley D M ,“Working with the State:Exploring Interagency Collaboration within a Federalist System,”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search & Theory,2010(19),pp.757-778(22);王郅强、王国宏:《地方政府间合作的类型与影响因素述评》,《公共管理评论》2015年第20期。
[81]例如,《李学勇在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强调——贯彻“创新要实”要求 集成推进示范区建设》,江苏省科学技术厅,http://std.jiangsu.gov.cn/art/2015/4/25/art_15419_2822980.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8月12日。
[82]Pandey,Sanjay K ,LeRoux,Kelly,Brandenburger,and Paul W ,“Interlocal Service Cooperation in US Cities:A Social Network Explanation,”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2010(2),pp.268-278
[83]Francis J K R ,Malbon K ,Braun-Courville D ,and Linares L O ,“Political Selection in China:The Complementary Roles of Connections and Performance,”Journal of the European Economic Association,2015(4),pp.631-668
[84]李中、吴诚忠:《苏锡常火炬带建设的实践与探索》,《华东科技管理》1995年第3期。
[85]沙德春、曾国屏:《超越边界:硅谷园区开放式发展路径分析》,《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年第5期。
[86]王路昊:《区域创新中府际合作的多重逻辑——基于成都经济区八市的话语分析》,《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
[87]Meyer J W ,and Rowan B ,“Institutionalized Organizations:Formal Structure as Myth and Ceremony,”Th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1977(2),pp.340-363;Borum F ,“Means-End Frames and the Politics and Myths of Organizational Fields,”Organization Studies,2004(6),pp.897-921
[88]Wang C ,and Wang L ,“Unfolding Policies for Innovation Intermediaries in China:A Discourse Network Analysis,”Science & Public Policy,2017(3);Motohashi K ,and Yun X ,“China's Innovation System Reform and Growing Industry and Science Linkages,”Research Policy,2007(8),pp.1251-1260;王路昊、王程韡:《孵化器的概念及其角色演变——基于〈人民日报〉数据库的扎根理论分析》,《科学学研究》2014年第3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