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仲裁流程
1.仲裁申请
申请人应向秘书处提交仲裁申请书,并附上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或提案。在仲裁申请书中应注明以下内容:各方当事人的全名、地址以及电子邮件地址(如果有的话);对争议的简要描述;估计所寻求的救济的索赔和价值;如适用,指定仲裁员,以及与仲裁庭组成有关的任何其他说明;其认为相关的其他情况。
秘书处应在收到申请书后5日内通知被申请人,并向其发送仲裁申请书和随附文件的副本。
2.仲裁答辩
被申请人可在收到仲裁申请通知后30日内提交答辩,内容包括:对争议和请求的立场;如果适用,指定仲裁员或提供与仲裁庭组成有关的其他说明;其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情况。如果被申请人提出要求并有正当理由,CAC主席可以延长提交答辩的时限。秘书处应在收到答辩和随附文件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答辩副本和随附文件。
3.仲裁反请求
被申请人可在答辩中对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前提是反请求的标的包含在同一仲裁协议或与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仲裁协议相容的其他仲裁协议中。
被申请人也可以向其他被申请人提出请求,前提是请求的标的包含在同一仲裁协议或与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仲裁协议相容的其他仲裁协议中,并且案件情况表明在仲裁协议签订时所有当事人均接受同样的仲裁程序。
在反请求中,被申请人应对争议进行简要说明,并指出相应的价值,即便是估计的价值。对于反请求,其他当事人可以在30日内答辩。
如果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标的未包括在构成仲裁请求基础的同一仲裁协议中,且仲裁庭认为对其造成不应有的干扰,仲裁庭可以拒绝受理反请求。
4.对仲裁请求的修改
在仲裁程序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修改或补充所提出的事实,包括相关的请求,除非仲裁庭考虑到既定的程序规则、修改所消耗的时间和可能对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拒绝这种修改。
5.仲裁第三人的加入
在下列情形下,允许第三人参与到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中:同一仲裁协议对所有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或者,受与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仲裁协议相容的另一仲裁协议约束的,案件情况表明在仲裁协议订立时所有当事人均接受同样的仲裁程序。
在仲裁庭组成之前,第三人要求加入的,CAC主席在与当事人、第三人协商后有权决定其可否加入。CAC主席的允许对仲裁庭不具有约束力。在仲裁庭组成之后,第三人要求加入的,仲裁庭应在与当事人、第三人协商后作出决定,第三人必须接受仲裁庭的组成。在任何情况下,任何自发的加入都应当包括对仲裁庭组成的接受。
6.仲裁庭管辖权
如果仲裁庭缺乏管辖权的问题被提起,并且仲裁庭认为该文件已经包含足够的证据,则应在组成之日起30日内就管辖权问题作出决定。但是,如果它认为当事人需要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或论据,仲裁庭应召集初步听证会,并在与当事人协商后确定其管辖权问题决定的程序和时间表。
7.临时救济和初步命令
除另有明确约定外,仲裁庭具有采取临时措施和发布初步命令的权力。在采取临时措施时,有权要求有利的一方提供适当的担保;而在发布初步命令的情况下必须要求提供担保,除非仲裁庭认为不合适或不必要。
8.仲裁地点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地点。当事人之间未达成协议时,仲裁地点应由仲裁庭根据争议的特点决定。在任何情况下,仲裁庭可以主动或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在仲裁地点之外的地点举行会议、听证会,允许履行任何取证行为或进行评议。
9.仲裁语言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语言。如果当事人之间未达成协议,仲裁语言应由仲裁庭决定。
10.初步听证会
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会召集当事人进行初步审理。仲裁庭应在初步听证会或最多30日内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待决定的问题;临时程序时间表,包括开庭日期;提交请求及证据的规则和时限;提交法律意见的日期;适用于听证会的规则;结束辩论的时限和形式;仲裁标的的价值,但不影响可能的修改。
11.证据的收集和出示
仲裁庭应确定证据的可采性、相关性和价值。仲裁庭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确定案件事实,并可拒绝当事人的与裁决无关或明显拖延的请求。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仲裁庭应举行听证会以出示证据。
仲裁庭应主动或应一方或双方的请求:听取当事人或第三方的意见;安排提交由当事人或第三方占有的文件;任命一名或多名专家,确定他们的任务并接收他们的证词或报告;进行第一手检查或检验。
在不损害仲裁庭规则的情况下,申请书应附有提出事实的所有书面证据;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并经仲裁庭授权后,才能提交新文件。
12.仲裁程序的结束
一旦结束辩论并且在已经下令进行的任何调查结束后,仲裁程序将被视为已结束。在例外情况下,仲裁庭可在有正当理由和特定目的时重新开始仲裁程序。
13.仲裁期限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最终裁决应在仲裁程序结束后两个月内作出。当事人可以同意延长或暂停作出裁决的时限。如果在仲裁庭组成后,其组成有任何变更,CAC主席可应仲裁员的请求,宣布在重新组成仲裁庭时,给予一段新的时间。结束仲裁的总时限为一年,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算。
CAC主席应仲裁庭的正当请求,经协商双方当事人后,可以延长上述时限一次或多次,除非双方均反对延期。
14.仲裁评议
当仲裁庭由一名以上成员组成时,任何裁决均应以多数票通过,并由所有仲裁员参加审议。如果没有达到多数,裁决应由仲裁庭首席仲裁员决定。如果当事人或仲裁庭的其他成员提供授权,则可由首席仲裁员单独决定与命令程序或任何程序性举措有关的问题。
15.仲裁依据
仲裁庭应根据适用法律作出决定,除非当事人在仲裁协议或在第一名仲裁员接受任命之前签署的其他文件中授权其依据衡平原则裁决。仲裁庭组成后,当事人授权仲裁庭依据衡平原则裁决的行为,应当为所有仲裁员接受。
在作出决定时,仲裁庭应考虑其认为与当前案件相关和适当的贸易惯例。
在国际仲裁中,在没有任何适用的法律规则的情况下,仲裁庭应适用与争议主题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16.和解
如果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同意和解解决争议,仲裁庭应终止仲裁程序,并且如果当事人双方提出要求,则应当批准该和解的裁决,除非和解的内容违反公共政策。
17.仲裁裁决
仲裁庭的最终裁决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确定各方当事人;参考仲裁协议;确定仲裁员并指明他们的任命形式;提及争议的主题;列出裁决的理由;表明仲裁的成本,说明当事人之间仲裁费用的分摊,包括支付方式;指明仲裁地点以及作出裁决的地点和日期;至少由大多数仲裁员签字,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对异议投票进行说明;指明不能或不愿签署的仲裁员,以及(如适用)不签名的原因。仲裁庭可以通过单一裁决或其认为必要的部分裁决来裁决案件。
仲裁裁决作出后,秘书处应立即通知各方当事人,并在程序产生的费用全额支付后立即发送一份副本。
18.仲裁裁决的更正、解释和补充
仲裁庭可以在仲裁裁决通知后的30日内主动提出或应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纠正重大错误或解释裁决中含糊的地方。同时,仲裁庭可以在仲裁裁决通知后的30日内应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在询问其他当事人意见后,对仲裁程序中提出的但裁决中遗漏的请求作出补充裁决。
19.简易仲裁程序
简易仲裁程序适用情形:当事人已在仲裁协议或后续协议中约定;一方当事人提出适用简易仲裁程序,而另一方没有反对;依据CAC主席的决定而定。
CAC主席通常对标的额等于或小于20万欧元的仲裁案件有权决定是否适用简易仲裁程序,除非:当事人双方已在仲裁协议或其他后续协议中排除适用;已向双方通知此决定,收到当事人的反对意见;案件情况不适合。CAC主席也可决定标的额大于20万欧元的仲裁案件适用简易仲裁程序,只要该程序适合于该案件且没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反对。
简易仲裁程序采取独任仲裁员审理。在收到仲裁答辩后10日内,当事人提出共同同意的独任仲裁员;当事人也可向CAC主席请求由他进行任命。提交的仲裁申请不能超过35页。收到仲裁申请后5日之内,秘书处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20日内提交答辩书,也不能超过35页。仲裁裁决应在最后一次庭审后30日内作出。仲裁期限为仲裁庭组成后的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