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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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仲裁特色

1.仲裁规则系统比较完整

既有适合于普通仲裁的《仲裁规则》(其中还对紧急仲裁有系统规定),又有单独制定的《简易仲裁规则》。

2.赋予CAC主席较大的裁量权

在《仲裁规则》中没有任何具体规定的情况下,CAC主席在仲裁庭组成之前对可能发生的任何程序性事件享有裁量权,但不妨碍仲裁员的专属管辖权。

3.仲裁规则的灵活性

在不损害仲裁规则的情况下,仲裁庭应以其认为最合适的方式进行仲裁,包括有权制定不违反仲裁规则禁止性条款的程序规则。仲裁庭在行使其仲裁权时,应考虑到有关案件的情况,迅速和有效地促进仲裁程序的进行,并使当事人有合理的机会主张自己的权利,始终享有平等待遇和有权发表意见。

在仲裁协议签订中或之后,当事人也可以制定程序规则,只要它们不与仲裁规则中的禁止性条款相冲突。仲裁程序启动后的程序规则协议,如果是在仲裁庭组成之前签订需经CAC主席同意,如在仲裁庭组成后签订需经仲裁庭同意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