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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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现状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流及经济活动日趋频繁,跨国纠纷也逐渐增多。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发展迅速。当今世界上几乎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仲裁制度和仲裁机构,不仅建立了国内仲裁机构,而且建立了涉外仲裁机构,其中比较著名的有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士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并且出现了国际性的仲裁立法,比如《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等。

1.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迅速

以中国为例,《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17)》的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253家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239360件,比2016年增加30815件,同比增长近15%,房地产类和金融类案件数量居前两位。在涉外仲裁案件方面,2017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涉案总标的额达人民币718.88亿元,同比增长22.5%;平均个案标的额高达人民币3128.29万元,创历史新高。

作为中国受理涉外案件的主要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公布了《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名册》的相关情况,在79名投资仲裁员中,外籍仲裁员的占比达到2/3。其中,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聘任了来自12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仲裁员15人。

2.仲裁机构由欧洲转向亚太地区

以前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大多数设在欧洲。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总部在巴黎,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总部在瑞典,伦敦国际仲裁院总部在伦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随着亚太地区经济的迅速发展,亚太地区国际商事仲裁也异常活跃。世界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都在亚太地区设立了办公室。亚太地区各国家和地区先后设立了自己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如新西兰争端仲裁裁判所,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等。有些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已成为世界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在1983年时亚太地区的当事人仅占3.2%,到2000年则上升为15.1%,如果包含澳大利亚在内则达到16%。

3.国际仲裁法趋向于统一实体立法

世界各国大都制定了本国的仲裁法,采取分布式立法方式确立了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为更好地协调本国的仲裁法,国际社会共同制定了若干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公约,通过统一实体法立法加强国际商事仲裁的公正性和便捷性。按照2002年6月21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的《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的有关规定,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商事纠纷可以提请调解人予以调解,达成一致协议,该协议对当事人有效而且可申请执行机构强制执行。《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又被称为“准国际仲裁法”。

4.法律选择由大陆法系向英美法系转变

过去国际仲裁的法律选择以大陆法系为主。司法诉讼制度中法律选择和适用依法院地确定已经成为现代国际私法中的共识和普遍性原则。但是,当事人选择通过仲裁来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时,不仅可以选择仲裁程序法和仲裁规则,而且可以选择实体法,甚至可以选择第三国法律。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选择和适用由传统大陆法系向英美法系转变,呈现多元化法律选择和适用发展趋势。以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为例,2000年的报告表明选择英美法系最普遍,其次是大陆法系;相比以前,中东国家的法律选择和适用增长较快,而东南亚国家的法律选择和适用有所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