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
仲裁制度作为一种现代的制度,在法律进程中有着久远的历史。民国政府建立以后先后颁布了《有关商事公断处章程》《商事公断处办事细则》。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简称《仲裁法》)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进程最终确立,并于1995年开始在我国施行,此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对仲裁法的专门规定正式成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部门法都对仲裁协议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仲裁法》颁布之后,我国的行政仲裁的体制从根本上得到了改变,但是在仲裁协议的规范上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
中国内地有两个涉外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中外当事人之间、外国当事人之间的商事纠纷。自1999年以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每年受理案件200件以上,已成为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中国唯一受理涉外海事纠纷的常设机构。另外中国香港设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该中心受理国际商事争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争议案件。
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决议,中国正式加入1958年联合国主持制定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同时作出两项保留,使中国仲裁制度和国际仲裁制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都有自己的仲裁规则,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受理国际商事争议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受理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争议案件适用自己的仲裁规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6年发布的相关文件,各地组建的民商事仲裁委员会可以凭当事人协议受理国际商事争议案件。
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今天,中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工作与日俱增。在充满激烈竞争的环境下,越来越需要快速经济地为商事主体解决纠纷,而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正提供了这样一个既有法律严肃性又能充分体现当事人双方意愿的友好环境,因此,必然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体现越来越强大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