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论丛(2019年第2期/总第6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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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决议对外效力的体系性把握:代结论

对目前的学理而言,公司决议的对外效力这一主题仍稍显陌生。或许正是因为学理准备的匮乏导致了《民法总则》在立法时想对这一主题作出一定回应却并未给出能经受推敲的规范文本。在本文铺陈的体系脉络之下,公司决议的对外效力呈现多样化与复杂化的状态,并非一句“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所能涵盖,一方面,《民法总则》的但书并未意识到,只有那些影响代表权或代理权的决议才有讨论其对外效力的必要,那些与代表权或代理权无关的决议,并不会产生保护善意相对人的问题。另一方面,《民法总则》的立法者似乎认为决议的对外效力都是相对的,决议是否能影响团体与他人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取决于相对人善意与否。但是本文已经明确指出并论证,不仅存在无对外效力的公司决议,也存在有绝对效力的公司决议,这二者均与相对人善意与否无关。就此而言,《民法总则》的两个但书以及《公司法规定(四)》第6条都难谓成功,在立法论上应删除为佳。无对外效力的决议背后对应的是立法者对信赖保护的特别保护,德国商事公司代表机关代表权不受限制且不能被限制的规范构造是其典型例证,我国法长期以来都有恶意信赖不受保护的共识,因而并未承认这样的构造,但是否有借鉴的必要,有待进一步讨论与反思。绝对对外效力的决议背后对应的是立法者对公司一方利益的特别保护,其目的的达成须以牺牲信赖保护为代价,因而原则上并无保护信赖之必要,此时公司决议直接决定相应法律行为的效力,典型例证是公司代表机关代表权的法定限制。对此我国目前学理上还没有自觉意识,有待讨论展开,本文的引介只能作为一个开端。当然,笔者谦卑地希望,本文的讨论是一个不错的开始。


[1]柯勇敏,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德国海德堡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2]参见赵心泽《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判断标准与判断原则》,《政法论坛》2016年第1期;李建伟《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类型及其救济体系再构建——以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为中心》,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15卷),法律出版社,2009,第53~94页。

[3]参见李志刚《公司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当事人:规范、法理与实践》,《法学家》2018年第4期。

[4]参见徐银波《决议行为效力规则之构造》,《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

[5]参见张弢《新公司法背后的故事》,载邓峰、许德峰、李建伟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四)理解适用专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第4页。

[6]对《公司法规定(四)》第6条的肯定意见,参见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第148~151页。对《民法总则》第85条但书与第94条第2款但书的肯定意见,参见杜万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务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第325、363~364页;石宏主编《民法总则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第193、221~222页;张荣顺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第271、311~312页;陈甦主编《民法总则评注》(上册),法律出版社,2017,第610~611、673~675页;沈德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第611~612、663页。

[7]参见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第133页。

[8]参见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第148~150页。

[9]Vgl.Johannes Baltzer,Der Beschluß als Rechtstechnisches Mittel organschaftlicher Funktion im Privatrecht,1965,S.50.

[10]Vgl.Kasten Schmidt,Gesellschaftsrecht,4.Aufl.,2002,S.434.

[11]我国大陆地区目前通说将代表与代理并列,认为二者属于不同的制度,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1,第137页;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第622页。我国台湾法上的通说也有类似见解,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第417页;林诚二《民法总则新解——体系化解说》(下册,第3版),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12,第188~189页。但是德国法上通说认为代表是一种特殊的代理。Vgl.Dieter Medicus,Allgemeiner Teil des BGB,10.Aufl.,2010,Rn.926; Reinhard Bork,Allgemeiner Teil des Bürgerlichen Gesetzbuchs,4.Aufl.,2016,Rn.1433.为了讨论的集中,本文将代表与代理之间的关系这一悬案暂时搁置,直接以大陆地区的代表与代理并列说为讨论基础,特此说明。

[12]参见李永军《民法总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第782页;〔英〕保罗·戴维斯、〔英〕莎拉·沃辛顿《现代公司法原理》(第9版,上册),罗培新等译,法律出版社,2016,第160页。

[13]参见梁上上《公司担保合同的相对人审查义务》,《法学》2013年第3期;钱玉林《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意义》,《法学研究》2011年第6期;曾大鹏《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高圣平《公司担保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13年第2期;华德波《论〈公司法〉第16条的理解与适用——以公司担保债权人的审查义务为中心》,《法律适用》2011年第3期。实务案例参见“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天宝盛世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2期;“新乡中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郭俊玲等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062号民事裁定书;“河北华晨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豆强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申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607号民事裁定书。

[14]Vgl.Claus-Wilhelm Canaris,Gesetzliches Verbot und Rechtsgeschäft,1983,S.16,Fn.19.

[15]参见朱庆育《〈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评注》,《法学家》2016年第3期。Vgl.Manfred Wolf/Jörg Neuner,Allgemeiner Teil des Bürgerlichen Rechts,10.Aufl.,2012,S.526,Rn.2.

[16]Vgl.Reinhard Bork,Allgemeiner Teil des Bürgerliches Gesetzbuchs,4.Aufl.,2016,Rn.1097; Werner Flume,Allgemeiner Teil des Bürgerlichen Rechts,2.Band,Das Rechtsgeschäft,4.Aufl.,1992,S.342 ff.

[17]参见姚明斌《效力性强制规范裁判之考察与检讨——以〈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的实务进展为中心》,《中外法学》2016年第5期。

[18]参见金可可《强行规定与禁止规定》,《月旦民商法杂志》2015年第3期。Vgl.Reinhard Bork,Allgemeiner Teil des Bürgerlichen Gesetzbuchs,4.Aufl.,2016,Rn.1097.

[19]参见易军《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私法精义》,《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

[20]Vgl.Burkhard Boemke,Bernhard Ulrici,BGB Allgemeiner Teil,2.Aufl.,2014,S.217,Rn.13.

[21]参见苏永钦《走进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第20页。

[22]参见苏永钦《走进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第17页。

[23]Vgl.Werner Flume,Allgemeiner Teil des Bürgerlichen Rechts,Zweiter Band Das Rechtsgeschäft,4.Aufl.,1992,S.1.

[24]参见朱庆育《民法总论》(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第112~113页。

[25]参见朱庆育《民法总论》(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第112~113页。

[26]参见于莹《商事代理的立法不足与〈商法通则〉》,《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

[27]Vgl.Reinhard Bork,Allgemeiner Teil des Bürgerlichen Gesetzbuchs,4.Aufl.,2016,Rn.98ff.; Brox Walker,Wolf-Dietrich Walker,Allgemeiner Teil des BGB,39.Aufl.,2015,Rn.25ff.

[28]参见杨代雄《法律行为制度中的积极信赖保护——兼谈我国民法典总则制定中的几个问题》,《中外法学》2015年第5期。

[29]参见施天涛《商事关系的重新发现与当今商法的使命》,《清华法学》2017年第6期。

[30]Vgl.Claus-Wilhelm Canaris,Die Vertrauenshaftung im deutschen Privatrecht,1971,S.411ff.

[31]参见叶金强《信赖原理的私法构造》,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第115页以下。

[32]参见Claus-Wilhelm Canaris,Handelsrecht,24.Aufl.,2006,S.43,Rn.1。

[33]Vgl.Brox Walker,Wolf-Dietrich Walker,Allgemeiner Teil des BGB,39.Aufl.,2015,Rn.567.

[34]参见朱广新《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行为》,《中外法学》2012年第3期。

[35]Vgl.Hüffer/Koch,13.Aufl.2018,AktG § 78 Rn.3; BeckOK GmbHG/Wisskirchen/Kuhn,34.Ed.1.11.2017,GmbHG § 35 Rn.4.

[36]Vgl.Tim Drygala,Marco Staake,Stephan Szalai,Kapitalgesellschaftsrecht,2012,S.209,Rn.56.

[37]Vgl.Baumbach/Hueck/Zöllner/Noack,21.Aufl.2017,GmbHG § 35,Rn.3.

[38]Vgl.Rocco Jula,Der GmbH-Geschäftsführer,4.Aufl.,2012,S.35.

[39]See Paul L.Davies,Sarah Worthington,Gower & Davie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ninth edition,Sweet & Maxwell,2012,p.177.

[40]Vgl.MüKoAktG/Spindler,4.Aufl.2014,AktG § 82,Rn.5.

[41]Vgl.Thomas Raiser,Rüdiger Veil,Recht der Kapitalgesellschaften,6.Aufl.,2015,S.538 Rn.14.

[42]Vgl.Uwe Hüffer,Jens Korh,Gesellschaftsrecht,10 Aufl.,2017,S.379,Rn.10; Baumbach/Hueck/Zöllner/Noack,21.Aufl.2017,GmbHG § 37,Rn.37.

[43]Vgl.Kasten Schmidt/Marcus Lutter,3.Aufl.,2015,AktG § 82,Rn.1.

[44]Vgl.Karsten Schmidt,Gesellschaftsrecht,4.Aufl.,2002,S.256-257.

[45]Vgl.Wachter,2.Aufl.,RWS Verlag,2014,AktG § 82,Rn.5; Grigoleit/Vedder,1.Aufl.2013,AktG § 82 Rn.1.

[46]Vgl.MüKoAktG/Spindler,4.Aufl.2014,AktG § 82,Rn.8.

[47]参见《德国商法典》第126条。

[48]参见《合作社法》第27条。

[49]参见石宏主编《民法总则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第131页。

[50]参见李适时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法律出版社,2017,第4页。

[51]参见李建伟《我国民商事立法模式选择》,《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

[52]参见蒋大兴《〈民法总则〉的商法意义——以法人类型区分及规范构造为中心》,《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4期。

[53]英国法上有权威见解认可这一点。See Paul L.Davies,Sarah Worthington,Gower & Davie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ninth edition,Sweet & Maxwell,2012,p.177.

[54]参见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第201页;高圣平《公司担保中相对方的审查义务——基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分歧的分析和展开》,《政法论坛》2017年第5期;朱广新《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行为》,《中外法学》2012年第3期。

[55]Vgl.MüKoAktG/Spindler,4.Aufl.2014,AktG § 82,Rn.20.

[56]Vgl.MüKoAktG/Spindler,4.Aufl.2014,AktG § 82,Rn.21.

[57]Vgl.Spindler/Stilz/Fleischer,3.Aufl.2015,AktG § 82 Rn.11.

[58]Vgl.Spindler/Stilz/Fleischer,3.Aufl.2015,AktG § 78 Rn.17.

[59]Vgl.Hüffer/Koch,13.Aufl.2018,AktG § 82 Rn.5.

[60]Vgl.Hüffer/Koch,13.Aufl.2018,AktG § 82 Rn.5.

[61]台湾地区采类似见解的实务案例参见台湾地区桃园地方法院2007年度诉字第1123号民事判决、台湾地区“最高法院”2009年度台上字第1981号民事判决。

[62]曹士兵:《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根据物权法修订》,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第77页。

[63]参见刘俊海《现代公司法》(上)(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5,第686页。

[64]Vgl.MüKoAktG/Spindler,4.Aufl.2014,AktG § 82,Rn.18.

[65]Vgl.Spindler/Stilz/Fleischer,3.Aufl.2015,AktG § 82 Rn.11.

[66]Vgl.MüKoAktG/Spindler,4.Aufl.2014,AktG § 82,Rn.25.

[67]参见刘连煜《现代公司法》(第12版),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6,第509页;柯芳枝《公司法论》(下,第8版),三民书局,2009,第293页。

[68]参见〔日〕山本敬三《民法讲义I 总则》(第3版),解亘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第401~402页。

[69]参见黄铭杰《未经监察人代表公司所为董事与公司间交易之效力——评“最高法院”2009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号判决》,《月旦裁判时报》2010年第6期。

[70]参见〔日〕山本敬三《民法讲义I 总则》(第3版),解亘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第402页。

[71]参见钱玉林《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意义》,《法学研究》2011年第6期。实务案例参见(2014)浙商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2014)川民终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书、(2014)苏商终字第0055号民事判决书、(2014)苏商终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书、(2015)赣民一终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2015)川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2015)湘高法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

[72]参见范健、王建文《公司法》(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5,第198页。

[73]参见刘贵祥《公司担保与合同效力》,《法律适用》2012年第7期;石慧荣《公司法》,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4,第19页。实务案例参见(2014)湘高法民二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2014)甘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

[74]参见张舫《代表机关越权签约对公司的拘束力——对〈公司法〉相关条文的分析》,《法学论坛》2011年第3期。

[75]采债权人形式审查说的文献参见梁上上《公司担保合同的相对人审查义务》,《法学》2013年第3期;高圣平《公司担保中相对方的审查义务——基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分歧的分析和展开》,《政法论坛》2017年第5期;杨代雄《公司为他人担保的效力》,《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年第1期。实务案例参见(2014)苏民终字第0009号民事判决书、(2014)渝高法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2015)皖民二终字第01069号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

[76]参见朱锦清《公司法学》(上),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第246~253页。

[77]《公司为他人担保解释讨论稿》第6条与第7条直接以债权人的信赖保护为价值起点,但是这一价值起点本身是存疑的。

[78]参见高圣平《公司担保中相对方的审查义务——基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分歧的分析和展开》,《政法论坛》2017年第5期;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第201页。

[79]决议系伪造而被法院判决担保合同有效的裁判可以参见(2016)渝民终104号民事判决书、(2014)渝高法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2012)民提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

[80]参见江平、方流芳《新编公司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第210页。

[81]参见周春梅、陈文曲《论公司担保之可行性及其限制——兼论我国担保制度之缺失与完善》,《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82]参见曹士兵《公司法修订前后关于公司担保规定的解读》,《人民司法·应用》2008年第1期。

[83]参见曹士兵《公司法修订前后关于公司担保规定的解读》,《人民司法·应用》2008年第1期;韩文明、马亚军《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经济功能和演变特征》,《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年第7期。

[84]参见洪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5-10/27/content_5343119.htm,2019年3月10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