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法学研究(2019年第1期/总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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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从“金融抑制”到“金融深化”的桥梁

这里回到本文一开始提出的问题上,为什么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呈现出了在其他国家完全没有的热潮呢?要知道,中国既不是互联网技术最为发达的国家,也不是金融市场最为发达的国家。但恰恰是中国金融市场的不那么发达,受到的管制太多,或者说存在普遍的“金融抑制”(Financial Repression)现象[24],才为互联网金融的超常规发展提供了空间。

中国经历了数十年的经济改革之后,细数尚未完成的改革任务,其中很大一部分集中于金融市场;换句话说,相较于其他领域,金融体系的国家管制相对来说可能是最多的。[25]在这一背景下,金融自由化是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方向所在。以利率自由化为例,在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的2013年,包括贷款利率和外汇利率在内的主要利率管制都已经被解除,只剩下人民币本币存款利率的上限管制还没有放开,正当政策制定者和金融学家们讨论这“临门一脚”要怎么踢的时候,互联网企业帮助中国金融体系完成了这“最后一公里”的改革。余额宝在推出时之所以会吸引这么多投资者,最直接的原因就是人们发现(也是产品在推广时所强调的)活期存款利率和余额宝的预期收益率这两者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尽管这种比较在法理上是有问题的)。事实上,我国金融市场中存在大量规避存款利率管制的金融产品,余额宝并非第一个,在它之前,金融市场中已经存在各类货币市场基金以及银行给予某种形式隐性担保的理财产品,它们的预期收益率在某种程度上其实就是市场化的存款利率。理财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率与人民银行法定的存款利率间存在巨大的利差空间,使得互联网金融产品可以通过这种由管制带来的空间在短时间内聚集天量资金。除了利率市场化以外,其他领域的多款互联网金融产品也可以被看作对既有管制格局的突破和冲击。例如,前文提及了中国绝大多数的P2P网贷平台基本上等于在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其行为构成了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我国现实的金融体系中扮演了“影子银行”的角色。而我国之所以会出现数量如此众多的P2P平台,除了投资者风险意识淡薄外,商业银行准入门槛过高以及多层级资本市场的结构性欠缺也是其成因。尽管各种“中国式”的P2P平台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可能并未发挥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便利融资的功能,但金融市场的过度管制为P2P平台在中国的野蛮生长提供了普惠金融这一“政治正确”的借口,以至于金融监管当局尽管已经认定其具有“影子银行”的特征,却一直抱有投鼠忌器的心态,间接助长了各种金融乱象的出现。[26]

除了金融自由化的趋势之外,另一个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技术基础就是互联网信息科技,尤其是大数据技术的普遍应用,“互联网+”已经成为正式的官方词语。除了信息技术保障之外,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市场的另一大优势在于它们自身拥有海量客户资源。余额宝之所以一上线就受到热捧,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支付宝有天然的便利,能将其所有的客户资源转化为余额宝的投资者群体;而腾讯开发的财付通支付平台则借由社交应用微信的“抢红包”活动在短时间内绑定了海量用户。

在中国,金融自由化和互联网热潮在同一历史时期碰头,这才造就了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呈现独一无二的风景。而反观美国,这两大潮流趋势的涌现则分处不同的历史时期。美国金融体系自由化大约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到80年代结束,可以说在互联网技术诞生之前,美国金融体系的市场化程度就已经很高了。在美国金融自由化背景下出现的各类金融产品(如今在中国也出现了),比如货币市场基金、大额可转让存单等就是为了规避美国关于存款利率管制的Q条例(该名称起源于1933年美国《银行法》关于存款利率管制的第Q条)[27]。而互联网技术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发展,兴起于21世纪初。因而在美国,金融自由化和互联网技术的兴起这两大趋势不是在同一历史时期出现的,是有先后的,但在中国却同时碰头了。

可以说,互联网金融现时在中国的蓬勃发展是历史的机遇,是时代造就的,而这再一次说明了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在于“金融”而不在“互联网”。其实,类似的现象也发生在其他存在较多管制的行业,例如出租车、广播影视、教育、医疗甚至纠纷解决等,互联网企业在这些市场化程度有限的领域中看到了商机,同时也有力促进了市场化的深化和去管制。

现在给予互联网金融的一个正面评价就是它给中国带来了金融的民主化和大众化,拓展了交易可能性的边界,服务了大量不被传统金融覆盖的人群[28];同时金融资源的占有不再完全以金融牌照和行政批文的获取为前提了:互联网用户使用一块钱就可以投资基金产品,无缘银行信贷和股票公开发行的中小企业可以求助于P2P平台或者众筹平台。而这背后所反映的制度变迁路径就是从“金融抑制”到“金融深化”的大趋势,是所有的市场人士在分享高利润的动机下共同推动的中国金融市场自由化,没有谁刻意设计,很多时候甚至是监管者都始料未及的,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成为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意外”动力源。从法律上来说,互联网金融的运作模式和中国既有的监管法律规则是存在不少相悖之处的,但它事实上冲破了中国金融市场原本严苛的管制环境。更进一步地讲,不少互联网知名企业借由互联网金融的东风,获得了极其稀缺的金融机构牌照,例如马云旗下的蚂蚁金服完成了对天弘基金管理公司的收购[29],腾讯等互联网公司则获准发起组建民营商业银行[30]。但是,正如上文所述,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兴起也伴随出现了诸如P2P平台“跑路”这样的极端乱象,这就引出了在互联网金融兴起的时代我们应当如何适用金融监管法律规则这一现实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