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象学入门:胡塞尔的认识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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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休谟对胡塞尔的影响

在布伦塔诺指导学生的哲学练习中,休谟的《人类理智研究》和《道德原则研究》对胡塞尔影响至深,这是胡塞尔终生难忘的著作和练习。[27]休谟对胡塞尔的影响较为明显地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 内在经验论的影响

如果说休谟的经验论是内在经验论,休谟是对意识探究和考察的经验论者,那么,在这个意义上,胡塞尔的意识现象学的考察也属于内在经验论范围内的考察,胡塞尔也是内在经验论者。无论是休谟认识论中的论题,还是休谟的一些基本观点,都有被胡塞尔加以利用和发展的地方。胡塞尔也认为休谟认识论的方向就是通向现象学的方向。

休谟的观念学说对胡塞尔有不可或缺的影响。在印象与观念的分析中,休谟说:“我用印象一词是指当我们听、看、触、爱、恨、欲求、意愿的时候,我们所具有的一切比较生动的知觉。”[28]这一论述明显影响了胡塞尔的老师布伦塔诺,人们在布伦塔诺的著作中就可以找到几乎与此论题相似的内容。[29]这一影响,经由布伦塔诺,影响了胡塞尔的研究和思考。在1886年前后,胡塞尔跟随布伦塔诺学习时,在布伦塔诺的指导下就深入研究了休谟此方面研究的重要著作。[30]观念产生于印象之上,在胡塞尔那里,其实就是意识体验中的被给予性(Gegebenheit/Giveness)的一种类型。

二 意识明证性的影响

休谟的确定性和明证性就是意识中的确定性和明证性,这与胡塞尔是一致的。休谟证明了事实推理不具有逻辑上的必然性,并且解释了人们为什么把事实推理看成必然的。这也就意味着休谟在意识的考察中将因果关系还原为观念间的关系,而因果关系必然离不开内在经验中的构成。然而,休谟并没有完全否认唯理主义的观点,他仍然认为欧几里得几何学中的真理是必然的和有效的。休谟认为,即使在自然界中根本没有一个圆或三角形,欧几里得所证明的真理也永远保持其确定性和明证性(evidence)。[31]这其实意味着,欧几里得几何学的这种确定性和明证性,在休谟看来就是在内在经验中获得的确定性和明证性。这种明证性是内在的,独立于外在的明证性,并成为其基础。它是意识自身绝对地提供的东西。所以,无需自然界的圆和三角形。在胡塞尔那里,这其实就意味着明证性是纯粹意识中的明证性,是认识的明证性,而不是必须依赖于别的其他东西而产生的明证性。这是由意识中绝对被给予之物的严格的构造活动产生的或相即地被给予的,这种严格的构造活动,使建立在这一构造活动中的东西被追认为确定的和明证的。

所以,从另一个角度讲,休谟并不是要颠覆人们对于自然界的事物的认识,不是一定要颠覆那些关于“实际的事情”的判断,而是从根本上指出了“观念的判断”与“实际的事情的判断”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具有绝对的一致性的原委。因而,休谟颠覆的是这样一种片面的认识之确定性的美梦。这一颠覆不仅为康德留下了难题,也为胡塞尔的思考埋下了伏笔。胡塞尔现象学虽然受休谟影响较大,但并不能完全解决休谟所遗留下来的问题,而是将此作为难题保留了下来。这也是布伦塔诺留下的难题,他暂且将证明行为视为与信念的强度及表象的强度相关。这一裂缝在数学家哥德尔那里是以不完备性定理的方式展现的,即观念的判断与实际的事情的判断之间存在着无法真正逾越的鸿沟,人们所证明的是自己的信念,而不是真理本身。这一难题仍然是今后人们在对认识活动的研究中绕不开的,是必须跨越的沟壑。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休谟的怀疑论:理智中获得的普遍性无法赋予外在经验以普遍性,并不是说人们绝对无法获得外在经验中的普遍性,而是说它质疑以独断的方式获得普遍性的可能。而独断论和近代认识论中的理性主义,都是胡塞尔现象学批判的对象。这是因为它们都无法达到真正的明证性。

三 感觉论的影响

胡塞尔在《第一哲学》讲座中充分肯定了休谟的贡献。胡塞尔说:“经验主义的感觉论并不是无价值的,而且休谟的著作仍然值得认真研究。几乎在休谟的所有的论述中,都有被同时看到的,同时在读者的视界中呈现的现象学的关联;在一切荒谬的否定背后,都隐藏着有价值的见解成分;只不过这些东西没有由休谟本人产生效果,没有被休谟本人从理论上把握住,没有被休谟本人形成理论上的基本见解。”[32]因而,从现象学的意识直观领域来看,休谟的探究已经是半只脚踏入纯粹意识的领域之中了。但胡塞尔认为休谟缺少对意识的进一步考察,因而,其经验论带有局限性。

就笔者对胡塞尔现象学的阶段性研究来看,胡塞尔无疑是对休谟的感觉理论进行了更为精细的处理,并且,以本质直观和构造理论更为细致地考察了观念间的关系。休谟虽然被视为经验论者,也被视为怀疑论者,但他重直观的思考模式,对胡塞尔意识现象学的考察有着重要影响。特别是在时间意识的分析中,休谟的关于“印象”的认识,无论是对布伦塔诺的意识分析,还是对胡塞尔的滞留概念,都有着重要的影响。胡塞尔将休谟的“联想”扩展到了时间意识的构造之中,本源上的时间意识可以通过某种形式或本源上的关联来获得解释。[33]


[1] 休谟:《人类理智研究》,周晓亮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第7页。

[2] 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2016,第2页。

[3] 参见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2016,第3页。

[4] 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2016,第2页。

[5] 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2003,第196页。

[6] 该书是作为《人性论》的简写本而出现的。

[7] 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2016,第2页。

[8] 参见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2016,第9~14页。

[9] 参见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2016,第15页。

[10] 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2016,第17页。

[11] 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2016,第17页。

[12] 休谟:《人类理智研究》,周晓亮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第20页。

[13] 休谟:《人类理智研究》,周晓亮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第20页。

[14] 休谟:《人类理智研究》,周晓亮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第22页。

[15] 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2016,第18页。

[16] 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2016,第22~23页。

[17] 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2016,第23页。

[18] 参见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2016,第504~505页。

[19] 参见《休谟政治论文选》,张若衡译,商务印书馆,2010,第19页。

[20] 参见《休谟政治论文选》,张若衡译,商务印书馆,2010,第5~6页。

[21] 参见《休谟政治论文选》,张若衡译,商务印书馆,2010,第34~36页。

[22] 参见《休谟经济论文选》,陈玮译,商务印书馆,2012,第3页。

[23] 参见胡企林《简析休谟的经济理论》,载《休谟经济论文选》,陈玮译,商务印书馆,2012,第3页。

[24] 参见《休谟经济论文选》,陈玮译,商务印书馆,2012,第38页。

[25] 参见《休谟经济论文选》,陈玮译,商务印书馆,2012,第45页。

[26] 大野精三郎:《休谟对市民社会的系统认识》,胡企林译自日本《经济研究》1982年4月号,朱泱校,附录于《休谟经济论文选》,陈玮译,商务印书馆,2012,第171页。

[27] 参见胡塞尔《回忆弗兰茨·布伦塔诺(1917年)》,载《文章与讲演(1911—1921年)》,倪梁康译,人民出版社,2009,第339页。

[28] 休谟:《人类理智研究》,周晓亮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第13页。

[29] 参见布伦塔诺《从经验立场出发的心理学》,郝亿春译,商务印书馆,2017,第105~106页。

[30] 参见维克多·维拉德-梅欧《胡塞尔》,杨福斌译,中华书局,2014,第4页。

[31] 参见休谟《人类理智研究》,周晓亮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第20页。Evidence,周译为明白性,为了论述方便,引用时有改动,其余仍参照周译。

[32] 胡塞尔:《第一哲学》上卷,王炳文译,商务印书馆,2017,第240页。

[33] R.T.Murphy,Hume and Husserl:Towards Radical Subjectivism,The Hague: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80,p.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