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笛卡尔认识论的主要贡献
笛卡尔认识论的主要贡献在于对方法的思考、对人类理性的自身合法性的彰显和精神实在性的充分肯定。在笛卡尔时代,不允许公开讲授任何质疑古代博学权威的观点。然而,“强制”恰好也意味着所强制的东西必然存在强大的生命力,否则,就没有必要去禁止它。在那个时代,对经院哲学的批判在暗地里涌动,无神论的思想在知识分子中日益流行。笛卡尔与这些暗地里活动的思想家一样,也认为经院哲学应当被取代。然而,当经院哲学对思想的钳制不复存在,其中的部分思想对经验科学的支撑失去效力甚至显示出悖谬之时,就需要重新奠基新兴科学的认识基础。正是在这一需求的促动之下,笛卡尔思想应运而生。他不仅对探究事物的方法进行了考察,也提出了建立一门自然科学所需要的哲学的必要性。无论是其方法,还是论题,对后世哲学及胡塞尔哲学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 论述了最为重要的求知方法
方法在任何学科研究中的重要性已毋庸置疑。现象学方法也是胡塞尔现象学的重中之重。在《探求真理的指导原则》的第四条法则中,笛卡尔认为,“研究的向导应该是方法,而不是好奇心”。[4]这可以说是探求事物的方法中的一条总的方法。如果忽视了对方法的考察,那么,认识的可靠性就无法真正得到保证。自然科学的进步首先体现在方法的革新或进步上,因为方法可以将理论思考切换到可行的思维操作过程和技术应用层面。
“原则四”一开始列出的命题就是:“方法,对于探求事物真理是[绝对]必要的。”[5]虽然人们很容易看到那些具有奠基性的理论的重要作用,但这些理论如果没有相应的方法,就无法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得到验证和实现。或者说,革新性的理论只有在伴随着相应的方法时,才具有现实性意义。如果没有方法,科学研究便不能正常进行,也就无法形成真正的科学。对此笛卡尔说:“寻求真理而没有方法,那还不如根本别想去探求任何事物的真理,因为,确定无疑,这样杂乱无章的研究和暧昧不明的冥想,只会使自然的光芒昏暗,使我们的心灵盲目。”[6]可见,方法是通向真理的必要手段。认识中有了方法,才能够克服混乱和晦暗而达到清晰性,这也是胡塞尔所要克服的东西。
在《探求真理的指导原则》中,最为主要的方法就是普遍数理学的方法和通过直观、排列、比较的方式认知事物的方法。前者是理性的方法,后者是经验直观的方法。在这一意义上,笛卡尔是近代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两条线的起点。
1.普遍数理学的方法
16世纪至17世纪前叶,在哥白尼(Nicolaus Copernicus,1473-1543)和开普勒(Johannes Kepler,1571-1630)具有革命性意义的天文学研究的影响下,欧洲的科学家深刻领会到了数学在自然科学中的重要性,继而,在这一科学研究发展的时代背景之下,笛卡尔和伽利略(Galileo Galilei,1564-1642)重新选定了科学应该使用的概念,改变了科学研究中的方法论,并且把数学和科学紧密地结合起来。[7]
笛卡尔所倡导的方法就是“普遍数理学”(Mathesis universalis)的方法。为便于理解,在此从词源上对这个术语加以介绍。“Mathesis”的含义包括“古老的天文学(astrology)”“文献学”“科学”等,也源于古希腊语“”,这一希腊词的原义是“学习”。在英语中,这个词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指心智的计算和原则,二是指建立事物的系统秩序的科学。“universalis”是拉丁语动词“ūnĭversus”的形容词形式,在词根上由“ūnus+verto”构成,“ūnus”的古老形式是“oinos”和“oenos”,意思就是“one”(一个、一),“verto”的意思是“turn”,合起来的基本含义应该是“turned into one”,或“combined into one whole”(变成一个,成为一个整体)。但是,ūnus的另一个含义不应被遗忘,它也指不同的个体或事物共同包含的东西,一个东西和同这个东西一样的东西。所以,“ūnĭversus”这个词不仅包含“使事物合成整体”这个含混的含义,也应该包括较为明确的“获得事物中共同包含的东西”这个理应更合理和更古老的含义。所以,“Mathesis universalis”应理解为“获得事物共同包含的东西的方法、原则或科学”。对于这个词,国内有“普遍数学”“普遍数理”“普遍科学”“普全数学”等数种译名。由于“普遍”一词在现代汉语中的古老意义部分已经脱落,本应该很好地以汉语词根“普”“遍”表示“universalis”的两个基本含义,现在却不易被人们捕捉到其较为准确的含义。在较为通俗的意义上,将“Mathesis universalis”解释为“都予以数学化”或“都予以数理化”是完全合适的,即在事物中寻找共同的东西或以“通式”对事物进行认识或概括。“Mathesis universalis”的含义应该是在认识活动中统一化或概括化,而不是形成形如建筑或铸造活动中的房屋或物体那样的“统一”的东西。作为一门科学,采用“普遍数理学”这一译名,一方面可以体现其有数学那样的特征,另一方面可以体现其还意指的寻求“理”的方法,即“理学化”“数理化”“学理化”的方法。单就“Mathesis”一词而言,译为“数理学”或许更好。
笛卡尔尝试在各种事物或现象中寻找数学形式的统一性,力求在看似没有关联的事物或方法之间建立稳固的数学模型的做法,与之前的科学研究是密不可分的。在笛卡尔看来,普遍数理学的方法不是他的创造,而是蕴含在古代几何学探索中的方法。笛卡尔说:“我们也发现,古代几何学家也使用过某种解析法,而且扩大运用于解答一切问题,虽然他们处心积虑不向后代透露这一方法的奥秘。”[8]这里所谈论的解析法,就是笛卡尔通过对古代几何学进行探索所建立的可以将代数与几何统一为稳固的处理模型的方法。当然,这一方法不仅可以处理自然界的秩序问题,也可以处理心灵的秩序问题。笛卡尔的这一方法,通常被称为普遍数理学的方法。
在这一方法的基础上,笛卡尔所要建立的是一门被称为“普遍数理学”的科学,它是一门总的科学。笛卡尔说,他不是要在《探求真理的指导原则》中谈论普通数学,如算术、代数、几何等,而是要建立一种真正揭示秩序和度量的普遍科学,与其说这些代数、算术等是它的组成部分,还不如说它们仅仅是这样一门科学的外衣。[9]这样一门真正解释秩序和度量的普遍科学,就是普遍数理学。它是“一切学科的源泉”。笛卡尔认为这门学科应该包含人类理性的初步尝试,理应扩大到可以从任意主体中去求得真理,他深信“这门学科优越于前人遗留给我们的任何其他知识”。[10]就单纯性和统一性方面而言,这门学科让其下属学科相形见绌。笛卡尔说:“它既有用,又容易,大大超过了一切从属于它的科学。”[11]
笛卡尔也区分了科学与技艺。他认为,科学就是心灵所认识到的东西,是一种确定的、明显的认识,技艺则是身体的特定运用和习惯。[12]笛卡尔强调了科学知识的确定性和明晰性。由于这种普遍数理学的做法在认识拓展过程中被不加分析地进行扩展,人们并没有按照笛卡尔的意图发展和深化这门科学,所以,由于对它的误解,这门科学也遭到了批判。对于尚未赢得普遍确信的某种方法,为了获取人们对它的信念,往往需要强调或夸大它的作用,继而,逐渐在相互传递中忽视了夸大的部分和原来的实际样态之间的差别,就产生了谬误。
2.以直观、排列、比较的方式认知事物的方法
直观是最为根本的获得清晰性的认识的方法。笛卡尔认为,根除错误的过程总是独立完成的。[13]所以,从这个立场出发,根本上的方法是内在的,而不是外在的,笛卡尔的六个沉思所要表明的也正是这种内在的方法。既然如此,根除错误的方法就不再局限于通过外在的公理予以证明的方法,而是需要通过认识者自身的认识行为来完成认识任务的方法。这是因为认识作为心灵作用的结果必然要借助于心灵中的东西,心灵中清晰的意识虽不必然获得确凿的认识,但心灵活动中含混的意识行为必然难以获得清晰的、确凿的认识。而任何清晰的认识首先意味着在意识直观中的清晰性,无论其是何种类型的直观。所以,在主观上,这一方法就只能是直观的方法,因为只有直观的方法才得以使人在根本上看清错误的实质。因而,如果我们立足于这样的认识,就能真正理解笛卡尔为什么强调直观的重要性。也许,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笛卡尔认为,“若不通过心灵直观或者通过演绎,就不能够掌握真知”。[14]换言之,如果没有这种心灵的直观方式,就不会掌握任何的方法,因为那样的方法自身不会教给人们如何去运用它,而且,它也必须借助于直观的方式而产生。如果没有直观,那些简单的、最为根本的东西就不会被掌握。在掌握之后,对其认识顺序或把握顺序的整理或梳理,就自然形成了方法。在这一意义上,笛卡尔认为方法就是被直观到的某种秩序,是“为了发现某一真理而把心灵的目光应该观察的那些事物安排为秩序”。[15]
排列是获得秩序的方法。既然方法就是秩序,那么获得秩序就是获得认识,也意味着获得方法。方法自身就是认识中伴随的东西。而秩序也意味着对事物简化地进行处理。为了获得认识中的秩序,对于复杂问题的处理,首先也需要进行简化,然后在简单的基础上叠加出原来的复杂样态。这样才能按照某种方式获得事物的认识秩序。所以,认识事物就是认识秩序。笛卡尔认为,一切事物都可以排列为某种系列,这种排列依据的不是某位哲学家的范畴,而是依据事物是怎样从其他事物中获得认知的,也就是说,通过通观(discursus)某些其他事物,通观它们是哪些事物,通观它们依据的秩序,来认识这些所要认识的事物。[16]
与简单项进行比较以获得所要认识的事物的秩序。笛卡尔说:“要从错综复杂的事物中区别出最简单的事物,然后,予以有秩序的研究,就必须在我们已经用它们互相直接演绎出某些真理的每一系列事物中,观察哪一个是最简单项,其余各项又是怎样同它的关系或远或近,或者同等距离的。”[17]因而,在笛卡尔的意义上,考察事物,不是一个一个分别考察它们的性质,而是把它们相互比较,由此及彼地予以认识。继而,要获得真知,就必须“通过毫无间断的连续的思维运动,逐一全部审视他们所要探求的一切事物,把它们包括在有秩序的充足列举之中”。[18]笛卡尔所论述的这种方法,包含着经验主义的直观和归纳法,但笛卡尔较为明晰地指出了它们的实质和操作过程。实质上,这是笛卡尔通过内省自己的认识过程而发现的方法。
这三种方法都以直观为基础,排列和比较都是为了获得事物的秩序,也就是获得对事物的认识。而方法本身也就意味着对秩序的发现,它是伴随着认识的东西。
二 以精神实在性颠覆神学教义
笛卡尔把广延看作精神与物质的区分,并且把“可度量性”作为精神与物质之间的桥梁。笛卡尔认为,思维是各理智性行为彼此一致的共同理由,广延是各物体性行为彼此一致的共同理由。[19]这即是以广延区分了思维与物质客体。相应地,思维和理智位于精神之中,如果我们将理性行为视为认识行为,那么,它必然发端于精神之中,并按照自己的方式获得认识。因此,认识中获得的“实在性”必然建立在精神自身之中。这即是笛卡尔这样的论述中所要表明的:“观念和它的客观实在性都不应该照事物本身所有的全部的形式实在性来衡量,而只是按照精神所认识的那一部分,或换言之,按照精神所有的认识来衡量。”[20]即是说,实在性是精神所认识到的实在性,所以,它应该按照精神的认识来衡量。
继而,如果按照笛卡尔之前所认为的,形式的实在性本身有自己的实体,那么,这个实体最终不是别的,而是精神,因为形式作为认识中的东西无法明确地被奠立在物质世界的实在性中,形式作为认识只能存在于精神中,所以它的实在性只能奠定在精神中,如果精神不具有实在性,那么,认识就不具有实在性,因而精神必然具有实在性。于此,正是精神的实在性奠定了形式的实在性,精神与物质都被理解为实在的。
精神由于具有实在性,所以,心灵在理智的作用下就可以反映出对物质的实在性的认识,即获得“观念的客观实在性”。从笛卡尔沉思的路径来看,即“我思”的实在性保证其与“我思的对象”的关系也可以具有实在性。否则,就无法说明非实在的东西对实在物的作用会产生实在性。
笛卡尔这样的思考,从其自身的理路上解决了精神作用于物质如何能够得到实在性的认识的问题。因此,只有仍然在思维的意义上理解心灵或精神的主要内容,并将确定性建立在实在性之上,思维活动才会具有确定性的内容。在此需要补充的是,笛卡尔身心二元的理论模型,并不能直接产生出主体与客体之间相互对立的理论。“身心二元”与“主客二元”是不同的。前者属于认知模型,在一定程度上为笛卡尔给出了精神(心灵)与物质的区分,后者属于对认识论体系的形而上学解释。
简言之,精神或灵魂,或心灵,是认识行为的本体。精神实在性是心灵可以获得确凿认识的本体论解释。连同笛卡尔对于获得确凿认识的诸方法的论述,都意味着对人的心灵的认识能力的拔高。而对人的理性认识能力的不断拔高自然会降低神学教义的真理性。例如,笛卡尔认为,应当通过先描述身体再描述灵魂的方式,描述出这两种本质的结合如何可以成为与我们相似的人。这一说法从另一个角度否认了上帝造人说。或许由于这个原因,笛卡尔在《第一哲学沉思集》中“请出”上帝的做法,引来了诸多猜测和评议。[21]
虽然笛卡尔本人表明他的哲学没有触动神学教义,但读者的确找不到其中存在着可以使不信教者皈依上帝的内容。所以,在神性遍布的文化土壤中,对神性的漠视自然也蕴含着对神学教义的抵触。实质上,笛卡尔巧妙地借用带有神学色彩的“灵魂”一词,在字眼上耍了一个“花样”后,真真切切地谈论着他的心智理论。在他的哲学中引入上帝,在当时只不过是明哲保身的策略。或者说,这种妥协的态度,本身就是其智慧的体现。由此,才不至于使他的理论和著作在诞生时就被封杀在教会的熊熊烈火中。只有这样,在那个时代才能够使他的思想和认识争取到广泛传播的时间与空间。当然,或许也可以使那些信上帝者亲近和相信他的理论。然而,当一再表明心灵认识的确凿性而无视神性对认识的合法性的最终奠基时,就是将上帝这一最终的原因置于虚妄之中。
所以,笛卡尔的理论在实质上要表明的是:离开“神性”的支撑后,“凡人”的“理性认识”可以达到确真的理论。这是由精神的实在性保证的。“理性”这样一个普通经验中的词,在这样一种背景下被赋予了崇高的意义,以用来代替神性并确保人性也可以达到确真的认识,从而也开创了一个哲学的新时代。笛卡尔也说,《谈谈方法》的出版,完全是为了替他的物理学扫清道路。[22]他要扫清的,就是神学教义对理性认识形成的障碍。可以说,笛卡尔的上帝论是理性论。而理性论的本质是无神论,与泛神论的本质是一样的。
但是,立足于历史的时代性需求,在那个时代公然摧毁神学的教义以及立足于这一基础的法律和习俗,则不是必然紧要的事情。所以,笛卡尔也认可已有的法律规范和习俗。他认为,在质疑自身信仰的同时,如果要使行动有效,就必须依靠所有这些已经存在的教义、法律和习俗等。这不是对神学教义及其附属物的维护,而是理性地加以利用。
基于新的思考的秩序没有普遍地被建立起来,旧有的规约对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仍然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笛卡尔对上帝的证明仅仅是维护当时多数人对于上帝的信仰,以避免不必要的社会混乱或对风俗的破坏而引起的伤害。同代人伽利略被审判的事实也会再度让他在写作时考虑如何在著作中安排上帝的位置。通过“我思”显然不能直接证明上帝的存在,这一证明方法不是必然的,上帝的存在也不是因为被证明了存在而存在,上帝的存在不是经验性证明和理性证明能够充分得以说明的。或许是基于这些顾虑,他尽量避免在著作中留下亵渎宗教的铁证。尽管如此,他的著作在其去世后仍然遭到了查封。
此外,鉴于当时的宗教环境,借用罗素(Bertrand Russell,1872-1970)的说法,笛卡尔的著作中的言辞,没有必要拘泥于文字对其进行理解。笛卡尔浅显易懂、生动的文风,不仅包含着其本人真正的智慧,也包含着其在说理方式上的诸多考量。他不仅仅是在理性指导下对自然界进行认知,而且从这种认知出发对方法进行思考,因而,笛卡尔所期望的不仅是一门普通的自然科学,而是一门哲学。因此,他开创了近代哲学的新局面,给哲学带来了新鲜的气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