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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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和企业用工成本的影响

2016年以来,劳动合同法再次成为经济学界、法学界以及政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一些经济学家,如张五常,批评劳动合同法限制了契约自由,影响了经济的发展。[1]时任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多个场合指出了劳动合同法存在的不足。2016年2月19日,在中国经济50人论坛2016年年会上,楼继伟表示,现行劳动合同法“降低了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和灵活性”[2]。值得关注的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在2016年2月29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也提及,劳动合同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不够。第二,企业用工成本比较高”[3]。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以及相关政策立法也得到了中央层面的关注。中共中央政治局2016年7月26日召开的会议强调:“降成本的重点是增加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抑制资产泡沫和降低宏观税负。”[4]

总体上看,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合同法是否导致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不够,二是劳动合同法是否提高了企业用工成本。这两个方面虽然有关联,但并不相同。前者主要是制度本身的设计问题,后者主要是制度实施的效果问题。前者则需要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理念和具体规则进行深入分析,也是更为本质的问题;后者主要涉及对企业用工成本及其构成和原因的判断,需要更多从实证数据寻找答案。本章主要从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和企业用工成本的角度分析劳动合同法的修改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