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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的重要举措

——二论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方法引领方向,举措凝聚力量。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和举措,用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才能汇磅礴之力、收长远之功。

《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贯彻落实国发〔2012〕2号文件的重要举措,是对民族法制、法治体系建设进行探索性的创新和突破,对全面推进示范区建设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为贵州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了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条例》的起草论证,是对贵州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再认识的全面深化和全新升华,《条例》从提出到调研到起草再到反复论证,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专委会、省政府法制办、省民宗委等会同有关省直部门、专家学者等,围绕如何把贵州建设成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是贵州全面深入推进示范区建设的坚持和拓展,具有贵州特色的创新与实践。

民族团结进步是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条例》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点建设,鼓励各民族间相互交往、交流,促进各民族间的相互了解,增进团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进部队等创建活动。”示范区建设的核心要义,就是要推动多民族贵州的繁荣发展稳定,推动各民族同胞在这片土地上团结和睦、和谐相处。示范区建设牵涉面广,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方方面面,《条例》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机制、经费保障、政策措施、民族地区发展等都作了具体要求和规定。这些法律准则为全面推进示范区建设提供了坚强保障,奠定了坚实基础。

立治有体,施治有序。贵州率先在全国开启用法治保障民族团结的时代篇章,必将强力助推贵州早日建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

(《贵州民族报》2015年5月,合作者:杜再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