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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体检结论说明
1.对患有“指导意见”中第一部分6条疾病之一者,学校各专业可以不予录取,体检结论A1、A2、A3、A4、A5、A6其中的一项或者几项。
2.对患有“指导意见”中第二部分第1至5条疾病之一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以不予录取,体检结论为B1、B2、B3、B4、B5其中的一项或者几项。
3.对患有“指导意见”中第三部分9条疾病之一者(且无以上第一、二部分各项疾病),属体检合格考生,体检结论为C1、C2、C3、C4、C5、C6、C7、C8、C9。考生的此类相关病症只是体现在有关体检具体项目的写实性描述之中,学校有关专业不得以此为由拒录。第三部分主要是用于考生在填报专业志愿时参考,对有第三部分9条相关病症之一的考生提出“不宜就读相关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