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洪武时期的经济政策
一、户籍和赋役制度的建立
赋役是封建政权赖以存在的重要经济基础,如果不向人民征收赋税和徭役,国家机器就不能运转。为了向人民征收赋役,首先必须控制人口。朱元璋在建立明朝后,十分重视对全国户口的管理,注意收集元朝的户口版籍。洪武元年(1368年)时就下令,叫在各地作战的总兵官及地方官员注意收集户口版籍。但经过元末战乱之后,许多户口版籍散失了,而且户口变动也很大,因此,必须建立一套适合于当时情况的户籍和赋役制度。
1.均工夫和户帖制度
洪武元年(1368年),明朝政府制订了名曰均工夫的役民办法。它规定“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及顷者,以他田足之,名曰均工夫。寻编应天十八府州,江西九江、饶州、南康三府均工夫图册。每岁农隙赴京供役三十日遣归。田多丁少者以佃人充夫,而田主出米一石资其用。非佃人而计亩出夫者,亩资米二升五合”(1)。均工夫的特点是政府佥派徭役不是按丁,而是按田亩来计算。这可能是由于当时朱元璋刚刚转化为封建皇帝,在他的思想里还残存着农民的平均主义思想。均工夫大体只实行于江南地区,是组织当地人民到南京应役的办法,其他地区未见实行。为它服务的均工夫图册,也编得草率,远不能成为向全国人民征收赋役的根据。
洪武三年(1370年),明朝政府又推行了户帖制度,命户部“籍天下户,置户籍户帖”。明政府规定:“各书户之乡贯、丁口、名、岁,以字号编为勘合,用半印钤记”;“男女田宅牛畜备载”;“籍藏于部,帖给之民。仍令有司岁计其登耗以闻”(2)。这一制度,最早是宁国知府陈灌在当地施行的,后来朱元璋把它推向全国(3)。明朝政府为保证户帖制度的顺利推行,采取的措施非常严厉,“令有司各户比对,不合者遣戍,隐匿者斩”(4)。从户帖制度的内容来看,它为明朝政府征收徭役赋税提供了相当可靠的依据。
2.黄册、里甲制度和鱼鳞图册
洪武十四年(1381年),明朝政府在户帖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黄册制度,它比户帖制度更为详密。其以户为单位,详细登载各户的乡贯、姓名、年龄、丁口、田宅、资产,并按照人们的职业规定人户的籍属,主要分为民、军、匠三大类。民籍除一般应役的民户外,还有儒、医、阴阳等户。军籍除一般供应军役的军户以外,还有校尉、力士、弓、铺兵等。匠籍,所登记的手工业户,要向政府承应工匠差役以及厨役、裁缝、马船等。还有灶籍,登记制盐户。“凡军民医匠诸色人户,许各以原报抄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违者治罪,仍从原籍”(5)。黄册的编造程序是:“其法各给户帖,备开籍贯丁产,有司岁加稽察,十年一造(黄册),造必审图,皆据户帖现额添减开除。”(6)黄册共造四份,一份上送户部,其他则布政司、府、县各存一份。送户部的册面为黄纸,所以叫“黄册”或“户口黄册”。明朝政府依据黄册向人民征收赋役,因此,又叫“赋役黄册”。明朝政府对编造黄册是很重视的,规定发给各户的表册,必须由本人填写,或本户自报请人代写,不许其他人包办。如有“团局攒造”,隐瞒作弊,就要严惩。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命令,若官吏等“通同人户隐瞒作弊,及将原报在官田地不行明白推收过割,一概影射减除粮额者,一体处死。隐瞒人户,家长处死,人口迁发化外”(7)。明初黄册的编造,奠定了明朝的户籍制度,它比以往朝代对户口的控制更为严密。
和黄册制度同时产生的还有里甲制度。洪武十四年,明朝政府在编造黄册时规定,“以一百一十户为里。一里之中推丁粮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十人,管摄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后则各以丁粮多寡为次,每里编为一册(黄册),册之首总为一图。其里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一百一十户之外,而列于图后,名曰畸零”(8)。在轮年应役中,“当年谓之见役,轮当者谓之排年”(9)。里甲的民户要互相了解丁口职业,互相作保。这就是里甲制度。明朝统治者实行这一制度的目的,是要把一切人户都编置到里甲之中,然后把编置到里甲中的人户的具体情况登载到黄册中,政府又根据黄册所载人户的情况,通过里甲制度来征收赋役。所以,里甲制度是明朝政府推行黄册制度的组织保证,如果没有里甲制度,黄册制度也就无法实行。另外,明代的里甲也是最基层的社会组织单位,里长的职责极为广泛,“凡其一里之中,一年之内,所有追征钱粮,勾摄公事,与夫祭祀鬼神,接应宾旅,官府有所征求,民间有所争斗,皆在见役者所司”(10)。还有督促生产的责任,“凡里长部内,已入籍纳粮当差,田地无故荒芜,及应课种桑麻之类而不种者”,里长都要受到责罚(11)。
户帖和黄册虽然都登录了每户占有的土地亩数,但是有些人仍可设法隐瞒。如“两浙富民,畏避徭役,往往以田产诡托亲邻田仆,谓之铁脚诡寄。久之相沿成风,乡里欺州县,州县欺府,奸弊百出,谓之通天诡寄”(12)。朱元璋曾经采取奖励受寄之家出官首告,就将本田赏与,永为己业的办法,来打击隐瞒土地的活动,但是诡寄之风依然盛行。于是明朝政府于洪武二十年(1387年)在全国范围内普遍丈量土地,以一个粮区为单位,记载每块田地的亩数、质量、方圆四至,以及田主的姓名等,并绘制成图。因所绘的田亩形状像鱼鳞,故名《鱼鳞图册》(13)。除总图以外,还绘有以小块土地为单位的分图。这种土地登记册,内容确实相当完备。明朝政府经过这一次普遍的土地丈量,清查出了不少隐瞒的土地。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核天下土田,总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14),是明代见于记载的耕地数额最多的一次,这与洪武二十年开始的土地丈量是有一定关系的。
明朝初期实行的黄册、里甲、鱼鳞图册等制度,虽有因袭前代的地方,但却比以往任何朝代都更周密,它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到后期出现的比较详备的户籍和赋役管理制度。其主要职能当然是凭借这一套制度,把人民牢固地束缚在土地上,从而实现其赋税和徭役的剥削。同时,对地主豪富隐瞒土地,规避赋役,也起了一定的限制作用。顾炎武说:“凡百差科,悉由此出,无复前代纷更之扰。”(15)在一定时期内,使得赋役负担可以均平一些。
3.赋役和粮长制度
明代的赋税制度,基本上沿袭了唐宋以来的两税制。它规定田赋分“夏税”和“秋粮”两次缴纳。“夏税无过八月,秋粮无过明年二月”,所缴纳的“大略以米麦为主,而丝绢与钞次之”。用米麦缴纳的称“本色”,以丝绢与钞折缴的称“折色”。洪武时规定田赋率:“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但江南苏、松、嘉、湖的田赋不在此列,因朱元璋怒当地老百姓为张士诚坚守,所以,在攻下这些地区以后,“乃籍诸豪族及富民田以为官田,按私租簿为税额”,“亩税有二、三石者”(16)。当时,苏州一府一年所交的田赋竟达二百八十万九千余石。据统计,当时“苏州之田居天下八十八分之一弱,而赋约居天下十分之一弱”(17)。直到英宗正统元年(1436年),明朝政府才“令苏、松、浙江等处官田,准民田起科”(18)。
明代的徭役分为“正役”和“杂役”两大类。“里甲”称为“正役”,到官府去应役的叫做“杂役”。这类杂役的名目繁多,有的是“常役”,如粮长、解户、马船头、馆夫、祗候、弓兵、皂隶等。有的则“因事编佥,岁有增益”(19),如砍柴、抬柴、修河、修仓、运料等。这些杂役中间,有的是明朝政府根据需要因地而设的,如“祗应、禁子、弓兵,悉佥市民”(20)。“养马户”主要在江北、江南、北直隶、山东、河南等地供役。粮长则主要在浙江、南直隶、湖广、江西、福建等地供役。男子称“丁”,不满十六岁的称“未成丁”,十六岁以上的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21)。这些徭役,有力役(力差)、雇役(银差)。在明朝初期,主要是力役,雇役比较少。
明朝政府在征调徭役时,府州县要根据人户、丁口和产业的多少来编派。朱元璋在洪武十八年(1385年),命全国府、州、县官都要以“民户上中下三等为赋役册贮于厅事,凡遇徭役,发册验其轻重而役之”(22)。当时三等人户的划分标准,大体是:人三丁以上,田粮十石以上;或虽只一二丁,田种不多,“而别有生理,衣食丰裕”,“仆马出入者”,皆为“上丁”。人三丁以上,田种五石上下,“躬耕足食”,皆为“中丁”。其有一二丁,田种不多,“力耕衣食不缺”,或人只单丁,“勤于生理”,“亦够衣食”,皆为“下丁”(23)。政府按照民户的“丁粮多寡”,户等高下来佥派徭役,丁粮多者任重役,丁粮少者任轻役。如马驿的马夫是重役。水驿的水夫是中役。府州县的皂隶(祗候)、禁子等是轻役,应征纳粮二石至三石的人户承当(24)。由于马夫要供应马匹、鞍辔、毡衫(雨具)、驿夫等项费用,佥点粮数百石以上人户充当。其后,甚至一户已不能应付。到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明朝政府重新规定,“如一户粮数不及百石者,许众户凑数共当一夫”(25)。这是明朝初期徭役制度的一般规定,而在实际执行中,地方政府和里长在佥派徭役时,往往“放富差贫”,把徭役转嫁到农民头上,到明中叶时日益严重。
粮长制度,是明朝政府保证田赋收入的一项措施。在未推行粮长制前,明朝政府规定由州县官吏直接征收田赋,纳粮人家则“亲赴州县所在交纳”(26)。因此,“郡县吏每遇征收赋税,辄侵渔于民”(27)。有的粮户往往不亲自去州县,委托别人去州县代纳,于是就产生了所谓“揽纳户”。“揽纳”就是代替粮户到州县政府办理完粮手续,从而向粮户索取一定的报酬,他们往往勾结州县吏胥从中舞弊。明朝政府明令严加禁止:“凡揽纳税粮者,杖六十,着落赴仓纳足,再于犯人名下追罚一半入官。若监临、主守揽纳者,罪加二等。”(28)但这种揽纳现象依然不断发生,“各处纳粮纳草人户往往不量揽纳之人有何底业(资产),一概将粮草付与解来”(29)。而有的揽纳户“不行赴各该仓库纳足,隐匿入己”(30)。这种揽纳户并不始自明代,在宋、金时已成为田赋征收中的一种弊病。在田赋征收实物和运输困难的情况下,揽纳户的产生是有它的社会基础的。明朝政府所以实行粮长制度,可能就是从揽纳户方面受到启发。洪武四年(1371年)九月,朱元璋“命户部令有司料民土田,以万石为率,其中田土多者为粮长,督其乡之赋税。且谓廷臣曰:‘此以良民治良民,必无侵渔之患矣。’”(31)
粮长的职责主要为对田赋的催征、经收和解运三个方面,而这三项任务,最为繁重的是解运。明朝政府为了要粮长每岁运纳田粮,于洪武六年(1373年)九月“诏松江、苏州等府,于旧定粮长下(每名)各设知数一人、斗级二十人,送粮夫千人”(32)。粮长经收的税粮,从其处理的情况来看,计有“存留”,即是留在本地方开支的;“起运”,即是运交外地的。“起运”部分又有“京运”和“对拨”两种。“京运”是运纳京师的,这是解运中最为重要的部分,须由粮长亲自押运。“对拨”就是拨运到外地军卫的官军俸粮(33)。粮长除负担上述几项主要任务以外,还要参加编制赋役黄册和鱼鳞图册等。明朝初期的粮长制,主要在浙江、南直隶、江西、湖广和福建等地区实行,这些地区占全国秋粮税额的一半以上。
洪武时期,明朝政府对粮长的待遇是很优厚的,如期如数解运税粮到京师的,皇帝往往亲自召见。洪武十四年(1381年)二月,“浙江、江西粮长一千三百二十五人,输粮于京师,将还,上召至廷,谕劳之,赐钞为道里费”(34)。有的从粮长擢升为七卿。如严震直,“以富民择粮长,岁部粮万石至京师,无后期,帝才之,二十三年特授通政司参议,再迁为工部侍郎。二十六年六月进尚书”(35)。再如浦江郑氏家族,多由粮长入仕,其中的郑沂,“自白衣擢礼部尚书”(36)。明朝政府设立粮长时,原想以此来禁绝贪污,事实上并不能如愿,如粮长邾阿奶,“起立名色,科扰粮户”,正名“加五(成)收受”,贪污钱粮计般水脚米、斛面米等达十三种之多,勒逼粮户以房屋、牲口、衣服、农具等折纳田赋(37)。
二、奖励开荒、实行屯田和兴修水利
元末农民大起义后建立起来的明王朝,面临的是这样一种状况:一方面,农民军给蒙汉贵族、地主阶级以沉重的打击,蒙古统治集团被推翻,许多汉族地主被杀,地主阶级的统治势力严重削弱了。另方面,由于封建统治者在镇压农民起义中的大肆屠杀,元朝统治集团的内部厮杀,以及盘跟在地方上的军阀的不断火并,使得社会经济残破,人口锐减,土地荒芜。如向称繁华地区的扬州,元末为地主武装青军(又名一片瓦、长枪军)元帅张明鉴所占据。他们“专事剽劫,由含山、全椒,转掠六合、天长,至扬州,人皆苦之”。到龙凤三年(1357年)朱元璋部将攻克扬州时,“城中居民仅余十八家”(38)。山东、河南地区长期受到元朝军阀的摧残,弄得“多是无人之处”(39)。洪武元年(1368年)闰七月,徐达率师北伐,“徇取河北州县,时兵革连年,道路皆榛塞,人烟断绝”(40)。朱元璋建立的新王朝,如不设法改变这一状况,显然是不能持久的。
朱元璋对上述情况看得是比较清楚的,所以他采取了一系列安定社会、组织生产的措施。早在龙凤十二年(1366年)正月,朱元璋就对他的大臣们说:“为国之道,以足食为本。大乱未平,民多转徙,失其本业。而军国之费所资不少,皆出于民,若使之不得尽力南亩,则国家资用何所赖焉。今春时和,宜令有司劝民农事,勿夺其时。一岁之中,观其收获多寡,立为劝惩。若年谷丰登,衣食给足,则国富而民安。此为治之先务,立国之根本。”(41)吴元年(1367年)朱元璋曾“特命中书省,凡徐、宿、濠、泗、寿、邳、东海、安东、襄阳、安陆郡县,及今后新附土地人民,桑麻谷粟税粮徭役,令有司尽行蠲免三年”(42),使长期在战乱中遭受抢掠和繁重赋役剥削的人民得以休息。洪武元年(1368年)正月,各地府州县官来朝,朱元璋又当面对他们说:“天下初定,百姓财力俱困,譬犹初飞之鸟,不可拔其羽,新植之木,不可摇其根,要在安养生息之。”(43)同年十二月,朱元璋任命宋免为开封府知府,上任前对他说:“汝往治郡,务在安辑人民,劝课农桑,以求实效,勿学迂儒,但能谈论而已。”(44)在朱元璋所采取的安定社会、组织生产的各项措施中,最重要的是奖励开荒,实行屯田和兴修水利。
1.奖励垦荒
为了开垦中原地区的荒地,明朝政府专门设“司农司,开治河南,掌其事”(45)。洪武三年(1370年)下令,凡是有力量开垦荒地的,“不限顷亩”,皆免三年租税(46)。这些荒芜的土地,有的原来是地主的,元末农民起义中地主逃亡了,其土地就被少地或无地的农民所占有,或者荒芜了,以后渐为农民所开垦。当原来占有这些土地的地主还乡时,就出现产权纠纷。针对这一情况,明朝政府专门制订了一条法令:“各处人民先因兵燹遗下田土,他人开垦成熟者,听为己业。业主已还,有司于附近荒田拨补。”“复业人民,见今丁少而旧田多者,不许依前占护,止许尽力耕垦为业。见今丁多而旧田少者,有司于附近荒田验丁拨付。”(47)这条法令承认了农民战争造成的生产关系变革的既成事实,与明朝建立前,进攻张士诚时所发布的《平周榜》关于“旧有田产房舍,仍前为主”的保证,是很不相同的。这是朱元璋从迅速恢复农业生产以巩固朱明王朝着想,而对地主阶级局部利益的限制。这一政策调整,解决了农民开荒的顾虑,对促进开垦荒地的发展,具有很大的积极作用。朱元璋的奖励垦荒政策,直到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还在大力推行,规定“二十七年以后新垦田地,不论多寡,俱不起科。若有司增科扰害者罪之”。(48)
洪武七年(1374年),户部统计各地垦荒田凡九十二万一千一百二十四顷(49)。但这一垦荒数字是不确实的,洪武十年(1377年)工部的一个官吏揭露说:“土旷民稀,垦辟有限,所在守令往往责令里甲增报额数,以为在官事迹。”他建议:“宜令各处农民自实见垦亩数,以定税粮。”(50)由此可见,所谓“奖励垦荒”,在有些地区,只是谎报政绩。这种弊病,在封建社会中自是难免的。总的来看,明朝初期,奖励垦荒所取得的效果还是明显的。
2.军屯、民屯和商屯
明朝初期的屯田,计有军屯、民屯和商屯三种,其中以军屯的规模最大,组织也最完备。
早在明王朝建立以前,朱元璋就立民兵万户府,效法汉武帝和曹操,“寓兵于民”,实行军屯。屯田的将士“且耕且战”。当时以康茂才搞屯田所取得的成绩最大,他在龙江共“得谷一万五千石,以给军饷”(51)。不过当时屯田还是为了解决军粮,支援农民战争的顺利进行。朱元璋称帝后,继续利用军队实行卫所屯田,这时的屯田性质已不同于以前。军屯由卫所来管理,田地由卫所军士来耕种。它的组织是以“屯”为单位。“每军种田五十亩为一分。又或百亩,或七十亩,或三十亩、二十亩不等”(52),这是根据土地的肥瘠和耕种条件不同来区别的。军士屯守比例,一般是“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例。皆以田地肥瘠,地方缓冲为差”(53)。弘治十四年(1501年)户部左侍郎李孟阳说:“祖宗时天下都司卫所原额官军二百七十余万。”(54)那末屯守比例如以三、七计算的话,全国屯田军士就有一百八十余万人。如以每军授田五十亩计算,全国军屯土地就有九十多万顷。《春明梦余录》载:“国家原额屯田八十九万二千七百八十九顷余。”(55)《明书·土田志》载:“国初原额九十万三千三百一十三顷九十五亩零。”王毓铨先生在《明代的军屯》一书中,对此作了考证,他认为“明初屯地总额,大致应该接近于万历间六十三万多顷的亩数”。不管从哪一个数字来看,军屯规模都可说是很大的。
屯军要向明朝政府交纳赋税,叫做“屯田籽粒”。洪武时期,每份屯田应纳“屯田籽粒”的数量没有统一规定。有的地方是“岁征其半,余存自食”。辽东是每军限田五十亩,租十五石(56)。全国统一的屯田籽粒征收额,在朱元璋死后才制定出来。
明朝初期的军屯,在当时经济残破、人民流徙的情况下,曾经起过它的积极作用,尤其是在统一战争中,使得军粮不致匮乏,保证了统一战争的顺利进行。但当全国基本统一、社会生活已经趋于安定的情况下,明朝政府仍盲目依赖军屯,拼命扩充军队,大规模实行军屯,这就弊多利少,消极作用多于积极作用了。因此,军屯在宣德以后很快遭到破坏。
“移民就宽乡(屯田),或召募或罪徙者为民屯”(57)。民屯由当地的地方政府管理。明初统治者多次大规模组织人多地少的“狭乡”居民到人少地多的“宽乡”去屯种。洪武三年(1370年)六月徙苏州、松江、嘉兴、湖州、杭州无田农民四千多户到濠州种田,给牛具种子,三年不征其税。又移江南民十四万户于凤阳。九年十月,徙山西及真定民无产者于凤阳屯田。二十一年八月,迁山西泽、潞二州民之无田者往彰德、真定、临清、归德、太康诸处闲旷之地,置屯耕种。二十二年四月以两浙民众地狭,务本者少而事末者多,命杭、湖、温、台、苏、松诸郡民无田者,往淮河以南滁、和等处起耕。山西贫民徙居大名、广平、东昌三府者,凡给田二万六千七十二顷。二十八年青、兖、登、莱、济南五府,五丁以上,田不及一顷并小民无田耕者,令分丁就东昌开垦闲田(58)。战争之后,土地荒芜,由国家组织“狭乡”的人到“宽乡”去耕种,这是我国封建社会中恢复生产行之有效的措施。明初政府采取的上述移民屯种的政策,对当时恢复社会生产起了积极的作用。洪武二十八年明廷官方记载,“东昌等三府屯田迁民五万八千一百二十四户,租三百二十二万五千九百余石,棉花二百四十八万斤”(59)。“彰德等四府屯田凡三百八十一屯,租二百三十三万三千三百一十九石,棉花五百零二万五千五百余斤。”(60)
召募民人进行屯种,其方式和移民屯种相仿,只是前者出于自愿,后者带有强制性质。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九月,山西沁州民张从整等一百一十六户,自愿应募到北平、山东等地去屯种(61),这是募人屯种的一个实例。不过,当时老百姓主动应募到外地去屯种的情况还是比较少的。
徙罪囚屯田,洪武时大都是在凤阳。洪武八年(1375年),明朝政府规定:“宥杂犯死罪以下及官犯死罪者,谪凤阳输作屯种赎罪。”(62)洪武九年时,官吏有罪贬谪到凤阳屯种的有一万多人(63)。
民屯中每份屯地的数额,没有统一规定,大概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验其丁力,计亩给之”(64),北方地区是“人给十五亩,蔬地二亩”。这些进行屯种的人民,以屯为其基层单位,即所谓“迁民分屯之地以屯分里甲”(65)。一屯就是一里,下分十甲,和一般的里甲制度相同(66)。明朝政府一般对屯种之民供给牛种农具。洪武四年(1371年),“命工部遣官往广东买耕牛以给中原屯种之民”(67)。洪武二十五年,“命户部遣官于湖广、江西诸郡县买牛二万二千三百余头”(68)。洪武二十八年,“命户部以耕牛一万头给东昌府屯田贫民”(69)。民屯土地的赋税额,未见明确的规定,从土地所有制的形式来说,《明史·食货志》把民屯划为官田,而“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70)。民屯的赋税额大概就是这么多。
商屯是一种特殊的民屯。明朝政府为了解决边防地区的军粮,就利用其所掌握的食盐专卖权,规定商人把粮食运到边防的粮仓,就可向政府换取贩盐的专利执照(盐引),然后凭盐引到指定的盐场支盐,再到指定的地域去销售,这套制度叫做“开中”法。洪武四年(1371年),明朝政府订定中盐例,根据里程远近,自五石至一石不等,就可向政府换取一小引(二百斤)的盐引(71),但“先后增减,则例不一,率视时缓急,米直高下,中纳者利否”而不同(72)。洪武二十年,命户部募商人于云南毕节卫纳米中盐,每米二斗给浙盐一引,三斗给川盐一引(73)。除了用米中纳以外,根据明朝政府的需要,也可以用布绢、银钱、马等中纳,但以纳粟开中为主要形式。开中制度大致分为报中、守支、市易三个步骤。报中就是盐商按照明朝政府出示的招商榜文要求的开中内容,把军需物资运到规定地区,向政府领取相应的盐引;守支就是盐商领取盐引后,到指定盐场凭引守候支盐;市易就是盐商把盐运到指定行盐地域去销售。有的盐商为了更多的获利,就雇人在边地屯垦,把收获的粮食就地纳仓换取盐引,这就是商屯的由来。商屯对供应边防的军粮和开发边疆地区都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明人把这一制度胪列了几方面的优点:“商人自募民耕种塞下,得粟以输边,有偿盐之利,无运盐之苦,便一;流亡之民因商招募,得力作而食其利,便二;兵卒就地受粟,无和籴之扰,无侵渔之弊,便三;不烦转输,如坐得刍粮,以佐军兴,又国家所称为大便者。”(74)
3.兴修水利和重视经济作物的种植
明初,明朝政府对兴修水利也很重视,命令各地的地方官吏,人民如有关于水利的建议,就要立即呈报(75);对那些不重视水利事业的官吏,则要加以处罚(76)。洪武时期,明朝政府曾多次大规模地组织人民于各地兴修水利。洪武元年(1368年),“修和州铜城堰闸,周回二百余里”(77)。四年(1371年),修复“广西兴安县灵渠”,“溉田万顷”(78)。八年,“命耿炳文浚泾阳洪渠堰,溉泾阳、三原、醴泉、高陵、临潼田二百余里”(79)。十九年,“筑福建长乐县海堤。长乐之田,濒海者半,其田久坏,田稼岁为潮卤所伤”。经修筑海堤后,“长乐田无斥卤之患,而岁获其利”(80)。二十三年,“修崇明、海门决堤二万三千九百余丈,役夫二十五万人”(81)。二十四年,“浚定海、鄞二县东钱湖,灌田数万顷”。二十五年,“凿溧阳银墅东坝河道”,“役夫三十五万九千余人”。三十一年,修治洪渠堰,“浚渠十万三千余丈”(82)。洪武二十七年,明朝政府派遣“国子监生和人材分诣天下郡县修治水利”。二十八年统计,全国共计“开塘堰四万零九百八十七处,疏通河流四千一百六十二处,修建陂渠堤岸五千多处”(83)。上述规模巨大和数量众多的水利工程,其直接劳动者固然是劳动人民,但如果没有当时明朝政府的组织和鼓励,那是无法完成的。
明初,政府还十分重视经济作物的种植,尤其注意麻、棉和桑、枣及漆树等的栽培(84)。朱元璋在龙凤十一年(1365年)时,就在他的统治地区鼓励种植经济作物。他下令“农民田五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十亩以上者倍之。其田多者率以是为差,有司亲临督劝,惰不如令者有罚,不种桑使出绢一匹,不种麻及木棉,使出麻布、棉布各一匹”(85)。洪武元年(1368年),又把这一法令推广到各个地区,并且规定,凡种桑麻“四年始征其税,不种桑者输绢,不种麻者输布”(86)。二十五年,命令凤阳、滁州、庐州、和州的农民每户种桑、枣、柿各二百株。全国卫所屯田军士每人种桑百株,并随地宜种柿、栗、胡桃等树木。洪武二十七年,令天下百姓务要多种桑、枣,每一户,初年二百株,次年四百株,三年六百株,栽种过数目,造册回奏,违者发云南金齿充军。二十九年,以湖广诸府县宜于种桑,而种之者少。命于淮安府及徐州府取桑种二十石,派人送到辰、沅、靖、全、道、永、宝庆、衡州等处,各给一石,使其种之(87)。为了鼓励农民多种经济作物,明朝政府于洪武二十七年“令益种棉花,率蠲其税”(88)。二十八年,又下令山东、河南农民,自二十六年以后栽种桑枣果树,“不论多寡,俱不起科”(89)。明朝政府还规定地方官员任满赴京考课的,“必书农桑学校之绩”,作为官吏考课的主要内容(90)。这些政策的推行,有利于经济作物种植面积的扩大,尤其是竭力推广桑、麻、棉的种植,为手工业提供了更多的原料,为以后丝、棉织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工商业政策和大明宝钞的发行
明朝初期对工匠的管理,仍然沿袭元代的制度,专门编置匠籍,不许变动。但元代的手工业工人处于工奴地位,他们被征调后,就终身服役,人身依附性很强。明初,政府对这种制度进行了改革。洪武十一年(1378年),“命工部凡在京工匠赴工者,月给薪米盐蔬,休工者停给,听其营生勿拘。时在京工匠凡五千余人,皆便之”(91)。休工时期的工匠,政府虽然停给薪米盐蔬,但却可以自由营生,投入社会生产,这对手工业生产的发展无疑是有利的。对手工业者本人来说,也获得了更多人身自由。洪武十九年,明朝政府定工匠轮班制。起先工部议定,各地匠户,“验其丁力,定以三年为班,更番赴京输作三月,如期交代,名曰轮班匠,议而未行”。这时,工部侍郎秦逵复议举行。量地远近以为班次,且置籍,为勘合(文书)付之。工匠至期带勘合到工部听候调拨服役,政府则蠲免其家里的徭役(92)。洪武二十六年,明朝政府根据各个政府部门役作的情况,订定每三年或二年轮班到京应役的工匠为二十三万二千八十九名(93),由工部管辖。在京师等地固定做工的叫住坐匠户,由内府内官监管辖,“一月上工一十日,歇二十日,若工少人多,量加歇役”,月粮由政府支给(94)。手工业工人应役制度的这一改变,是元朝后期手工业工人不断斗争所争取得来的,它对手工业生产的阻碍比元代要少些。政府把手工业工人征调到政府手工业工场劳动时,虽然仍是工奴式的生产关系,他们所生产的大都是宫廷用品,和社会生产没有多大关系,但轮班匠是每三年为政府服役三个月,住坐匠是每月服役十天,因病不能服役的还可纳钱代役,其余时间就可以“自由趁作”。这就使几十万工匠绝大部分时间可以进行社会生产,这对当时社会生产的发展必然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在商业方面,明初政府对宋元以来的烦琐征课加以清理,规定商税“三十而取一,过者以违令论”(95)。税收机构,在京师的称为宣课司,在地方的称为通课司。洪武元年(1368年),“命在京兵马指挥使,并管市司,三日一次校勘街市斛斗秤尺,稽考牙侩姓名,时其物价。在外府州各城门兵马,一体兼领市司”(96)。洪武十三年,下令农具以及军民“嫁娶丧祭之物,舟车丝布之类皆勿税”(97)。这年,又裁撤了税收额米不及五百石的三百六十四所税课司局(98)。
明朝政府在恢复社会生产整顿工商业的同时,也进行了货币改革。元朝末年,由于滥发纸币,导致通货膨胀,货币贬值,最后弄得在“京师料钞十锭,易斗粟不可得”;“所在郡县皆以物货相贸易”(99)。所以,朱元璋在占领集庆后,就铸大中通宝钱。建立明朝后,又铸洪武通宝钱,其制凡五等:曰当十、当五、当三、当二、当一。当十钱重一两,余递降至重一钱止。在应天置宝源局,“各行省皆设宝泉局,与宝源局并铸,而严私铸之禁”。洪武四年(1371年),“改铸大中、洪武通宝大钱为小钱”。但铜钱分量重,价值低,不便于携带,所以“商贾沿元之旧习用钞,多不便用钱”(100)。
为了适应社会上的需要,明朝政府于洪武七年(1374年)设宝钞提举司。第二年,“造大明宝钞,命民间通行”,“禁民间不得以金银物货交易,违者罪之”。宝钞“以桑穰为料,其制方,高一尺,广六寸,质青色,外为龙文花栏,横题其额曰‘大明通行宝钞’。其内上两旁,复为篆文八字,曰‘大明宝钞,天下通行’。中图钱贯,十串为一贯。其下云‘中书省(废中书省后改为户部)奏准印造大明宝钞与铜钱通行使用,伪造者斩,告捕者赏银二十五两,仍给犯人财产’。若五百文则画钱文为五串,余如其制而递减之。其等凡六:曰一贯,曰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每钞一贯准钱千文,银一两。四贯准黄金一两”。洪武二十二年,“更造小钞,自十文至五十文”(101)。
明初政府发行大明宝钞,对民间交易和商人贸易是一种便利措施,但明朝政府没有按照发行货币的经济规律办事,没有贵金属或其他物资作钞本(准备金),不控制发行量,洪武十八年(1385年)一年内就造钞九百九十四万六千五百九十九锭(102)。按照明朝政府的法定比价,就合银五千万两。这样滥发纸币,自然无法保持币值。再加上印刷不精致,易于假造(103),使得大明宝钞的信用更低。洪武二十三年,两浙地区人民有的“以钞一贯折钱二百五十文”(104),只合法定币值的四分之一。到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两浙、福建、两广、江西等地人民“重钱轻钞,多行折使,至有以钱一百六十文折钞一贯者”,“由是物价踊贵”(105)。到洪武三十年,“杭州诸郡商贾,不论货物贵贱,一以金银定价”(106)。明朝政府虽一再想用行政命令维护宝钞的通行,但都无济于事。大明宝钞从洪武八年发行,只经过短短的十几年时间,到二十三年就大幅度贬值,到洪武末年阻滞不行,明朝政府货币政策宣告失败。
(1) 《明史》卷78《食货志》。
(2) 《续文献通考》卷13《户口考》;谈迁:《枣林杂俎》卷1《逸典·户帖式》。
(3) 《明史》卷281《陈灌传》。
(4) 《续文献通考》卷13《户口考》;谈迁:《枣林杂俎》卷1《逸典·户帖式》。
(5) 《明会典》卷69《户部》。
(6) 万历《武进县志》卷3《钱谷》。
(7) 《明会典》卷20《黄册》。
(8) 《明太祖实录》卷135。
(9) 丘濬:《大学衍义补》卷31;《明史》卷77《食货志》。
(10) 丘濬:《大学衍义补》卷31;《明史》卷77《食货志》。
(11) 《明会典》卷163《户律》。
(12) 《明太祖实录》卷180。
(13) 《明太祖实录》卷180。
(14) 《明史》卷77《食货志》。
(15)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87。
(16) 《明史》卷78《食货志》。
(17) 《日知录》卷4《苏松二府田赋之重》。
(18) 《明史》卷78《食货志》。
(19) 《明史》卷78《食货志》。
(20) 《明史》卷78《食货志》。
(21) 《明史》卷78《食货志》。
(22) 《明太祖实录》卷170。
(23) 《明经世文编》卷134胡世宁《为定籍册以均赋役疏》。
(24) 《明太祖实录》卷203;《明会典》卷157《兵部·皂隶》。
(25) 《明会典》卷145《兵部·水马驿》。
(26) 《大诰·设立粮长第65》。
(27) 《明太祖实录》卷68。
(28) 《明律集解附例》7《户律·揽纳税粮》。
(29) 《大诰·揽纳户虚买实收第19》。
(30) 《大诰·揽纳户第37》。
(31) 《明太祖实录》卷68。
(32) 《明太祖实录》卷85。
(33) 《明会典》卷29《征收》;《明太祖实录》卷200。
(34) 《明太祖实录》卷135。
(35) 《明史》卷151《严震直传》。
(36) 《明史》卷296《郑濂传》。
(37) 《大诰续编·粮长邾阿奶害民第47》。粮长的地位,后来大有变化。随着明朝政治的日益腐朽,土地兼并日趋剧烈,优免人户不断增加,从而造成田赋逋负越来越大的现象,而政府却一味责令粮长追缴赔纳。因此,在明朝初期看成美差的粮长,后来却被人视为苦差了。世宗嘉靖时,“江南赋役必责粮长,粮长承役必至破家”(《明世宗实录》卷504)。所以,这时的大地主就多方规避,粮长往往就由中小纳粮户来充当了。
(38) 《明太祖实录》卷5。
(39) 《日知录》卷10《开垦荒地》。
(40) 《明太祖实录》卷29。
(41) 《明太祖实录》卷16。
(42) 《明太祖实录》卷18。
(43) 《明太祖实录》卷25。
(44) 《明太祖实录》卷34。
(45) 《明史》卷77《食货志》。
(46) 《明太祖实录》卷53。
(47) 《明会典》卷17《户部·田土》。
(48) 《明太祖实录》卷243。
(49) 《明太祖实录》卷95。
(50) 《明太祖实录》卷111。
(51) 《明太祖实录》卷12。
(52) 《明会典》卷18《户部·屯田》。
(53) 《明会典》卷18《户部·屯田》。
(54) 《明孝宗实录》卷180。
(55)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36《屯田》。
(56) 《明宪宗实录》卷244。
(57) 《明史》卷77《食货志》。
(58) 《明太祖实录》卷236。
(59) 《明太祖实录》卷243。
(60) 《明太祖实录》卷243。
(61) 《明太祖实录》卷197。
(62) 《明史》卷2《太祖纪》。
(63) 《明史》卷139《韩宜可传》。明成祖朱棣仍把“屯种”作为对犯“罪”者的一种惩罚手段,永乐元年(1403年),明朝政府发布了一条法令:“凡人命、十恶死罪、强盗伤人者依律处决,其余死罪及流罪,令挈家往北平种田。流罪三年、死罪五年后录为良民。”(《明太宗实录》卷12)。
(64) 《明史》卷77《食货志》。
(65) 《明史》卷77《食货志》。
(66) 《明初迁民碑》,载《文物参考资料》1958年第3期。
(67) 《明太祖实录》卷61。
(68) 《明太祖实录》卷223。
(69) 《明太祖实录》卷236。
(70) 《明史》卷78《食货志》。
(71) 洪武年间一度盛行大引盐,每引可兑盐四百斤,后来改为小引盐。
(72) 《明史》卷80《食货志》。
(73) 《明太祖实录》卷187。
(74) 《明经世文编》卷431刘应秋《盐政考》。
(75) 《明史》卷88《河渠志》。
(76) 《明太祖实录》卷200。
(77) 《明史》卷88《河渠志》。
(78) 《明太祖实录》卷60。
(79) 《明史》卷88《河渠志》。
(80) 《明太祖实录》卷178。
(81) 《明史》卷88《河渠志》。
(82) 《明史》卷88《河渠志》。
(83) 《明太祖实录》卷234、243;《日知录》卷12《水利》。
(84) 刘辰:《国初事迹》。
(85) 《明太祖实录》卷17。
(86) 《明史》卷138《杨思义传》。
(87) 《明太祖实录》卷215、222、232、246;《明会典》卷17《农桑》。
(88) 《明太祖实录》卷232。
(89) 《明太祖实录》卷243。
(90) 《明太祖实录》卷77。
(91) 《明太祖实录》卷118。
(92) 《明太祖实录》卷177。
(93) 《明会典》卷189《工匠》;《明史》卷151《严震直传》。
(94) 《明会典》卷189《工匠》。
(95) 《明史》卷81《食货志》。
(96) 《明太祖实录》卷34。
(97) 《明太祖实录》卷132。
(98) 《明史》卷81《食货志》。
(99) 《元史》卷97《食货志》。
(100) 《明史》卷81《食货志》。
(101) 《明会典》卷31《钞法》;《明史》卷81《食货志》。
(102) 《大诰续诰·钞库作弊第32》。
(103) 《大诰·伪钞第48》。
(104) 《明太祖实录》卷205。
(105) 《明太祖实录》卷234。
(106) 《明太祖实录》卷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