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加强君主专制统治的政治制度
明朝建立后,朱元璋在继续进行统一战争的同时,立即建立了庞大的官僚机构,对全国人民实行统治。朱元璋对历史经验是十分重视的,他经常阅读历史书籍,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他对历史上曾建都于南京的六朝兴亡事迹深为注意,把唐人李山甫《上元怀古诗》书置屏间,并不断吟哦:“南朝天子爱风流,尽守江山不到头。总为战争收拾得,却因歌舞破除休。尧将道德终无敌,秦把金汤可自由。试问繁华何处在,雨花烟草石城秋。”(1)尤其是元朝“得天下”和“失天下”的兴衰历史,更成为他实行统治的借鉴。为了保住朱明王朝能够长治久安,他对政治制度作了一番改革。
一、中央和地方行政机构的改革
1.废中书省和丞相制
朱元璋建立明朝初期,其官僚机构仍然采用元朝的制度,在中央设中书省,由左右丞相总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事务;在地方设行中书省,统管地方军政事务。这一制度,从中央来说,大部分权力掌握在丞相手中,地方上的行中书省总揽军政事务,权力也很大。这对权力欲极大的朱元璋来说,自然是不满意的。他说:“设相之后,臣张君之威福,乱自秦起。宰相权重,指鹿为马。自秦以下,人人君天下者,皆不鉴秦设相之患,相从而命之,往往病及于国君者,其故在擅专威福。”(2)他总结元朝灭亡的原因,认为其中之一,就是“委任权臣,上下蒙蔽故也”(3)。朱元璋不愿意作无所事事的傀儡皇帝,他要按照自己的意志来治理天下,这就必须加强皇权。
朱元璋先从削弱地方权力开始。洪武九年(1376年)下令,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掌管民政财政。除南京直辖区外,全国分为十二布政使司: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十五年,增置云南布政司(4)。各布政司管辖地区,大致仍照元代时行省所辖范围。由于行中书省的名称已经成为习惯,所以一般还是称为行省,俗称省。承宣布政使司和布政使外,各行省另设提刑按察司,设按察使一人,掌管刑法。又设都指挥使司,置都指挥使,掌管军事,与布、按并称三司,为封疆大吏(5)。他们不相统属,各自直属中央。这样,原来由行中书省长官总揽的大权,便一分为三,三者互相牵制,凡遇到重大政事,就要有都、布、按三司会议,上报给中央的部院。在一些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则单设都指挥使司等机构,实行军政和民政合一的统治。布政司下的地方政权分为二级:第一级是府,长官为知府;直隶州,即直属布政司的州,长官为知州,其地位和府相等。第二级是县,长官为知县;一般州(也叫属州)的长官为知州,其地位与县相等。这一改革,把元朝的路、府、州、县减少了一级,传达和奉行政令更便捷了。
接着,朱元璋对中央统治机构进行了改革。当时,中书省大权掌握在左丞相胡惟庸等人手中,他们仍想照宰相的职权来行事,“生杀黜陟,或不奏径行”(6)。朱元璋对此自然是不能容忍的。所以,在改革地方官僚机构的第二年,即洪武十年(1377年)五月,朱元璋便命李善长与李文忠“总中书省、大都督府、御史台,同议军国重事”(7)。这是借元勋重臣压制中书省等机构权力的一种措施。第二年,朱元璋又“命奏事毋关白中书省”(8),这就把中书省变成了一个有名无实的空架子了。洪武十三年(1380年)正月,朱元璋终于以阴谋政变的罪名杀了胡惟庸(9)。罗织胡惟庸的罪状是:组织党羽,收集军马,勾结倭寇和蒙古,请兵为外应等。朱元璋乘机废除了中书省及丞相制,分中书省和丞相的权于六部,相对提高六部的职权和地位,由六部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
2.都察院、大理寺和通政司
元朝中央的监察机构称为御史台,朱元璋对它也进行了改革。洪武十五年(1382年)将它改为都察院,并充实了机构,加强了职权,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与六部同称七卿。“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其下设有十三道监察御史,以一布政司为一道,共设置御史一百十人。他们的职权是“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他们在京城里,则巡视京营,监临乡会试,巡视仓场、内库、皇城等。出使到地方,则巡按、清军,提督学校、茶马、巡漕、巡关,师行则监军记功等。“而巡按则代天子巡狩”,其权力更大,巡行所至地方,“大事奏裁,小事立断”(10)。监察御史只是七品官,其官阶和地方上的知县一样,但朱元璋却赋予他们很大的权力,这是用以小制大的办法来钳制他的臣僚。
中央还设立了大理寺,其长官为大理寺卿。凡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所推问狱讼,皆移案牍、引囚徒,由大理寺复审,“凡狱既具,未经本寺评允,诸司毋得发遣。误则纠之”(11)。它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这是使司法部门也互相牵制,而不能由某一个部门独断专行。
通政使司,是明代所创设的一个机构。洪武十年建立这一机构时,朱元璋对任通政使的曾秉正和刘仁说:“政犹水也,欲其常通,故以‘通政’名官。卿其审命令以正百官,达幽隐以通庶务。当执奏者勿忌避,当驳正者勿阿随,当敷陈者勿隐避,当引见者勿留难。”其职责是“掌受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12)。无论什么官署上奏,都必须经过通政司。通政使参预“议大政、大狱及会推文武大臣”(13),其居于七卿以下的最高位次。
3.锦衣卫和镇抚司
朱元璋要他的臣僚对他绝对忠诚,不允许他们对他有隐瞒或有所不满。为此,他往往派人用特务手段侦察臣僚的私下言行。当时最著名的是高见贤、夏煜、杨宪和凌说。他们“四人以伺察搏击为事”(14),“专主察听在京大小衙门官吏不公不法及风闻之事,无不奏闻”。朱元璋说:“惟此数人,譬如恶犬,则人怕。”(15)甚至连李善长等人也怕他们,日夜提心吊胆。钱宰被征编《孟子节文》,罢朝回家吟诗:“四鼓鼕鼕起着衣,午门朝见尚嫌迟;何时得遂田园乐,睡到人间饭熟时。”第二天上朝时,朱元璋问他:昨天做的好诗,但我并没有“嫌”你啊,何不用“忧”字。钱宰吓得直磕头谢罪(16)。吏部尚书吴琳告老回到自己的家乡黄冈,朱元璋不放心,派人去察看他的行迹,等使者回报说吴琳在家老实务农时,朱元璋才放下心来(17)。国子祭酒宋讷“危坐有怒色”,第二天朝见时,朱元璋问他昨天为什么发怒,宋讷大吃一惊,把发怒的原因如实说了,问“陛下何自知之”,朱元璋把派人偷着给他画的像拿出来给他看(18)。
朱元璋刺探臣僚的私下言行,开始时,只是派一些检校、佥事等类的官吏去侦察,没有一个机构,不能直接逮捕判刑。到洪武十五年(1382年),特别设置了锦衣卫。它的前身是吴元年(1367年)所设的拱卫司,洪武二年改为亲军都尉府,十五年才改为锦衣卫。下设镇抚司,有监狱和法庭,从事侦察、逮捕、审问、判刑等活动,称为“诏狱”。
朱元璋对中央和地方行政机构的改革,尤其是中书省和丞相制的废除,是我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史上的重要事件,这使皇帝拥有更多的权力,成了真正的独裁者。朱元璋以上述形式加强封建主义的中央集权,对巩固我国多民族国家的统一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当时稳定社会秩序和恢复社会生产也起到了一些促进作用,但同时,由于封建统治机构的日益完善,也就大大地加强了它对人民的统治职能,加强了它对人民的控制,使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达到了空前的程度。
二、创建卫所和军制
军队是国家政权的主要成分,明初统治者特别注意对军队的管理和建设。朱元璋渡江以后,所率军队不断扩大,编制不一,将校的称呼也很混乱。因此,他于龙凤十年(1364年)四月,立部伍法,“下令曰:为国当先正名,今诸将有称枢密、平章、元帅、总管、万户者,名不称实,甚无谓。其核诸将所部,有兵五千者为指挥,满千者为千户,百人为百户,五十人为总旗,十人为小旗。令既下,部伍严明,名实相副,众皆悦服,以为良法”(19)。建立明朝后,刘基在这一基础上,“奏立军卫法”(20),“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21)。在军事上重要的地方设卫,次要的地方设所。大抵五千六百人为一卫,长官为指挥使,管辖五个千户所。每个千户所额定一千一百二十人,长官为千户。千户所下分十个百户所,一个百户所额定一百一十二人,长官为百户。百户所设总旗二,每个总旗下设五个小旗,每个小旗额定十人。“大小联比以成军”(22)。都指挥使司是地方上的最高军事机构。洪武初,全国卫所、都指挥使司皆统属于大都督府,朱元璋任命他的亲侄儿朱文正为都督,节制中外诸军事。洪武十三年废丞相制时,也废大都督府,设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其长官为左右都督,分别管理京师及各地的卫所和都指挥使司。朱元璋为了防范统兵将领的专权,又规定五军都督府对军队无调遣权,调遣权由皇帝直接掌管;兵部在军队中虽有任免、升调、训练之权,但不统兵。每逢战时,由皇帝亲自委派专人担任总兵官,统率卫所军队出征。战事结束,总兵归还将印,军队归还卫所,军队始终掌握在皇帝手中。这是朱元璋从军事上加强和巩固皇权的重要措施。据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统计,全国共约有军队一百二十万人(23)。到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全国“共计都司十有七,留守司一,内外卫三百二十九,守御千户所六十五”(24)。照这一卫所数来推算,当时全国约有士兵一百八十余万人(25)。精锐的军队多驻在京师,朱元璋在南京一带设有四十八卫,有军士二十余万人。
军士皆另立户籍,其身份是世袭的。明代的户籍,军籍、民籍和匠籍是主要的户口。军籍隶都督府,民籍属户部,匠籍属工部。明朝初期卫所军士的来源,大抵可以分为四个方面,即《明史·兵志》中所说:“从征”、“归附”、“谪发”和“垛集”。按照《明史》的解释,“从征”就是原来参加农民起义军的所谓“诸将所部兵”;“归附”,就是元朝的军队、元末各地起义部队和割据势力的部队失败后向朱元璋投降的,即所谓“胜国及僭伪诸降卒”;“谪发”,就是因“罪”被罚充军的;“垛集”,即是征兵,明朝政府用强制命令征调民户为军。按每户人口多少抽丁从军,三丁或五丁抽一,比例不一。当明朝建立、全国基本统一后,军队的主要来源则为“垛集”。如洪武二十五年十二月,命冯胜等往太原、平阳等地籍民为兵,新增添了十六卫,以五千六百人为一卫计算,则这次“垛集”到的新军就有八万九千余人。因“罪”谪发充军的也有相当数量,如“辽东军士多以罪谪戍”(26)。陕西卫所军士也“多有罪谪”(27)。明人丘濬以为明初的卫所军队,“内地多是抽丁垛集,边方多是有罪谪戍”(28),“凡以罪谪充军者,名为恩军”(29)。明朝政府把当兵作为对犯“罪”者的一种惩罚手段,这说明明代军士地位的低下,因此,军户也就受人们的歧视,“人耻为军”,成为当时人们的普遍认识。一般民户怕受军户的牵累,而不愿和军户通婚。据记载,朱棣在位时,湖广地区的军户,“民家虑与为婚姻,徭赋将累己,男女至年四十尚不婚”(30)。
三、荐举、学校和科举
朱元璋自建立明王朝后,亟须重新建立庞大的官僚机构来统治全国人民。由起义将领转变而来的文臣武将,以及在农民战争中投向朱元璋队伍的知识分子,如所谓开国功臣的“六国公二十八侯”等,是明朝官僚机构的中坚力量。他们任职于中央政府的各个重要部门,成为明廷的最高统治集团。但是从全国来说,上自六部,下至府州县,层层官僚机构,亟须重新建立和充实官吏。明朝政府除了任用元朝原来的一些官吏以外,主要采用了荐举、学校和科举三条途径来选用官吏。
1.荐举
早在渡江下金陵之前,朱元璋就录用了一批儒士,如夏煜、孙炎、杨宪等人。渡江建立政权扩大了辖区以后,于吴元年(1367年)“遣起居注吴林、魏观等以币帛求遗贤于四方”。洪武元年(1368年)“征贤才至京,授以守令。其年冬,又遣文原吉、詹同、魏观、吴辅、赵寿等分行天下,访求贤才”(31)。以后,朱元璋多次强调选用贤能的重要性,要求各地大力荐贤,如洪武六年(1373年)曾下诏说:“贤才不备,不足以为治”,“人君之能致治者,为其有贤人而为之辅也。山林之士德行文艺可称者,有司采举,备礼遣送至京,朕将任用之,以图至治”。这时,推举人才的科目计有:聪明正直、贤良方正、孝弟力田、儒士、孝廉、秀才、人才、耆民等。“时中外大小臣工皆得推举”,被推举者又可以“转荐”。有的一经荐举就被任命为大官,如“贤良郭有道,秀才范敏、曾泰,税户人才郑沂,儒士赵翥,起家为尚书”,其他如被任命为侍郎、副都御史以及地方上的布政使和府尹等官的就更多了(32)。这一时期,吏部荐举的有时“多至三千七百余人,其少者亦至一千九百余人”(33)。除了上面所说的荐举任官以外,明朝政府还直接从所谓“富民”中选用官吏。朱元璋认为“人有恒产,斯有恒心,今天下富民生长田里之间,周知民事”(34)。这就是说,有田地房舍的地主富豪才能永远效忠于封建地主政权,他们在长期的剥削生活中,也懂得对农民的统治术,所以朱元璋不遗余力地网罗他们来充实各级官僚机构。如洪武十九年(1386年),朱元璋选取应天诸府州县地主到南京做官的共一千四百六十人(35)。洪武三十年,明朝政府调查浙江等九布政司、直隶应天十八府州田地在七百亩以上的地主,共一万四千二百四十一户,编成花名册,准备分批召见录用(36)。那时“富户耆民,皆得进见,奏对称旨,辄予美官”(37)。至于那些不想与明王朝合作的封建文人,朱元璋就用严刑峻法来制裁他们,如“贵溪儒士夏伯启叔侄断指不仕,苏州人才姚润、王谟被征不至,皆诛而籍其家”(38)。
2.学校
在中央的称“国子学”(或称国子监),在地方的称府州县学。朱元璋早于龙凤十一年(1365年)时,就于南京创办国子学。洪武十五年(1382年)三月,改国子学为国子监。中都凤阳也于洪武八年设国子学,到洪武二十六年停设,以其师生并入京师国子监。国子监的学官计有祭酒、司业、博士、助教等职。“祭酒、司业掌国学诸生训导之政令”,相当于今天的校长、副校长。“博士掌分经讲授,而时其考课”,是主讲教师(39)。国子监的学生,“通谓之监生”,分为官生和民生两类,“品官子弟为官生,民间俊秀为民生”(40)。少数民族“土官”子弟及外国留学生也是官生。国子监的规模相当大,洪武十七年时,在监学生“凡数千人,学舍不能容”,“增筑国子监房舍五百余间于集贤门外,谓之外号房”(41)。洪武二十六年监生达到八千一百二十四名(42),是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学府之一。
地方上的府、州、县学,洪武二年(1369年)规定其生员之数,府学四十人,州学三十人,县学二十人。主要的学官,府设教授,州设学正,县设教谕,各一人(43)。其生员名额,以后渐有增加。地方上除了府州县学以外,洪武八年,明朝政府又令各地农村建立社学,由于地方官吏借此扰民,一度停办,到洪武十六年就令“民间自立社学,延师儒以教民间子弟”(44)。
国子学的课本,有《四书》、《五经》、《御制大诰》、《大明律令》以及刘向《说苑》等书。《四书》、《五经》是维护封建纲常秩序的经典著作,自然是封建士子的必读课本。但朱元璋对《四书》中的《孟子》却大不以为然。《孟子·离娄篇》有“君视臣如草芥,则臣视君如寇仇”数语,这对君权独尊的朱元璋是绝不能容忍的。当他读到这里时,大怒道:“使此老在今日,宁得免耶!”于是下令撤去了孟子在国子监孔庙中配享的神位,经过儒臣们的恳求,虽然恢复了孟子的配享,但对《孟子》中有触犯君权神圣的地方,如《尽心篇》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万章篇》的“君有大过则谏,反复之而不听则易位”等八十五条,统统删去,编成了《孟子节文》,并规定删掉的部分“课士不以命题,科举不以取士”(45)。朱元璋懂得法令的重要意义,不仅自己亲自参与制订《明律》和《大诰》,而且在洪武十九年(1386年)正月,“以御制《大诰》颁赐诸生”;洪武二十四年,又规定“今后科举岁贡生员俱出题试之”;并要“国子监正官严督诸生熟读讲解,以资录用,有不遵者,以违制论”(46)。
府、州、县学的诸生,必须进国子学才能得官。国子监的学生,在学校结业的,可以直接做官,或再通过考试做官。从洪武二年建立国子学,到洪武三十一年,明朝政府一直把国子学作为培养官僚的主要场所,随时擢升他们任各级官吏,有时可直接擢升为地方上的高级官员,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尽擢监生刘政、龙镡等六十四人为行省布政、按察两使,及参政、参议、副使、佥事等官”(47)。有的擢升为都察院右佥都御史、郎中、监察御史等中央官吏。至于州县地方官,更是大批任用监生,洪武十九年五月,“上以天下郡县多吏弊民蠹,皆由杂流得为牧民官,乃命祭酒、司业择监生千余人送吏部除授知州知县等职”(48)。由于明朝政府对兴办学校的重视,各级学校普遍设立了起来。明朝政府又从其中选拔大批人才任为官吏,因此,入学读书的人就很踊跃,出现“家有弦诵之声,人有青云之志”的社会现象(49)。政府也“优礼师儒,教官擢给事、御史”(50)等职,洪武十五年明廷“以上海县儒学训导顾彧为户部左侍郎”(51),即为例证。所以,明初官办学校比以往任何时代都要发达。
3.科举制度
明朝政府于洪武三年(1370年)正式建立科举制度,规定以八股文取士,专取《四书》、《五经》命题。《四书》要以朱熹的集注为依据。“其文略仿宋经义,然代古人语气为之,体用排偶,谓之八股,通谓之制义”(52)。以《四书》命题的叫书义,以《五经》命题的叫经义,在行文时必须根据古人的思想和规定的几家注疏来阐释发挥,不能有自己的见解(53)。
考试分三级进行。童生(未入学士子的通称)先在州县级考试,中试的称为“秀才”或生员,就成为府、州、县学的诸生,取得进一步考试的资格。省级考试叫“乡试”,每三年举行一次,中式者称为“举人”;中央级考试,在乡试的第二年进行,礼部主持的叫“会试”,中式者再经过皇帝的考试,叫“廷试”或“殿试”。皇帝的复试,只是一种形式,表示选拔官员的最后决定权是在他那里。考中的分三甲,一甲只取三名,分别叫“状元”、“榜眼”、“探花”,统名为“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叫“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叫“赐同进士出身”。当时,人们又称乡试第一名为“解元”,会试第一名为“会元”,二、三甲第一名为“传胪”。进士,统统被任命为官员。一般来说,状元授修撰,榜眼、探花授编修,二、三甲考选庶吉士者可为翰林官,其他或授给事、御史、主事、中书、行人、太常、国子博士,或授府推官、知州、知县等官(54)。
洪武六年(1373年)一度停罢科举,朱元璋认为科举所取“多后生少年,能以所学措诸行事者寡,乃但令有司察举贤才,而罢科举不用”(55)。到洪武十五年复设科举。洪武十七年,“始定科举之式,命礼部颁行各省,后遂以为永制”(56)。洪武时期,科举虽是选用官吏的一个重要途径,但与荐举和学校相比则逊色多了(57)。
四、整顿吏治严惩贪官污吏
朱元璋通过荐举、学校和科举三个途径选用官员,终于把元末农民战争破坏了的各级封建统治机构恢复和充实了起来。朱元璋“惩元季吏治纵弛”,对任用的官员,详定考课之法,凡内外官,根据他们的品秩,分别订定考察的时间和内容,由吏部“综其称职、平常、不称职而陟黜之”(58)。并用严刑峻法来整顿吏治。朱元璋执法很严。还在农民战争时,朱元璋因当时粮食困难,命禁酿酒,大将胡大海的儿子犯酒禁,应按禁令惩治,这时胡大海正在浙江绍兴一带打仗,都事王恺便提议不要杀他,以稳住胡大海。朱元璋说:“宁可使大海叛我,不可使我法不行。”竟自己抽刀把胡大海的儿子杀了(59)。明朝建立后,中书省都事李彬犯法,丞相李善长为其求情,朱元璋不允,反而采纳了刘基的建议,处李彬以死刑(60)。开国功臣“汤和姑夫席某隐常州田,不输税”。朱元璋说:“席某恃(汤)和势,不畏法,故敢如此。”常遇春拼命为之求情,不听,终于把席某杀了(61)。又如驸马都尉欧阳伦,也因犯私茶之禁而被处死(62)。
朱元璋对贪官污吏的惩治和用法之严酷是历史上所罕见的。他规定官吏贪污钱财六十两以上的,就斩首示众,还要剥皮实草。朱元璋把府、州、县、卫衙门左面的土地庙,作为剥人皮的场所,称为“皮场庙”,在官府公座两旁,各悬挂一个填满草的人皮袋,使官吏触目惊心,知所警惕。还有挑筋、剁指、刖足、断手、刑膑、钩肠、去势等酷刑(63)。洪武九年(1376年)以前,“官吏有罪者,笞以上,悉谪屯凤阳,至万数”(64)。洪武十八年,“诏尽逮天下积岁官吏为民害者,赴京师筑城”(65)。同时,他对一些在地方上著有政绩的官员,则予以旌举,“以示劝勉,不专任法也”(66)。
朱元璋整顿吏治,确也起到了一些作用,同元末听任贪官污吏横行的局面相比有所改变,一些中央和地方官员,经元末动荡以后,在安定社会、组织生产方面作出了一定的成绩。如江都县“兵燹后,民死徙者十七八”。县丞欧阳铭“招徕拊循,渐次复业”。后迁知临淄,“单骑行田间,课耕获,邑大治”(67)。又如济宁知府方克勤,劝民垦荒,罢不时之役,在济宁三年,“户口增数倍,一郡饶足”。“济宁人歌之曰:孰罢我役?使君之力。孰活我黍?使君之雨。使君勿去,我民父母。”(68)
但朱元璋毕竟是一个封建皇帝,他整顿吏治的目的,还是为了巩固朱家王朝的长治久安;他区别官吏是非善恶的标准,也往往是凭他个人的意志来判别;他的性格又猜忌多疑,刚愎专断。他在论述君臣关系时,话说得堂皇好听,但一旦有人提出建议触怒他时,就会遭到他的滥杀。洪武八年(1375年),他对侍臣说:“人君深居高位,恐阻隔聪明,过而不闻其过,阙而不知其阙。故必有献替之臣、忠谏之士,日处左右,以拾遗补阙。”“若昏庸之主,吝一己之非,拒天下之善。全躯保禄之臣,或缄默而不言,或畏威而不谏。塞其聪明,昧于治理,必至沦亡而后已。由此观之,能受谏与不能受谏之异也。”(69)这段话说得多么有道理呀!可是实际上他并不按照这个道理去办。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下令免天下田租,后来又遣“郎礼征逋租于江西,礼以失信天下,不奉诏,固遣,固不往,上诛之”(70)。洪武九年(1376年),朱元璋自己诏求直言,平遥训导叶伯巨根据当时明朝政府的一些政策,提出三个方面切中时弊的意见:“分封太侈也,用刑太繁也,求治太速也。”(71)这却触犯了朱元璋的皇帝尊严,被抓来关在狱中,折磨而死。这种任意杀人、倒行逆施的作为,和他整顿吏治的做法完全是背道而驰的,所以形成洪武一朝“法出而奸生,令下而诈起。故或朝信而暮猜者有之;昨日所进,今日被戮者有之”(72)。封建社会不可能根除贪污贿赂,当时贪赃枉法的行为仍然到处都有,“掌钱谷者盗钱谷,掌刑名者出入刑名”(73)。“浙西所在有司,凡征收害民之奸,甚如虎狼”。农民输送秋粮,每米一石,官折钞二贯,额外又要索取水脚钱等九百文(74)。“诸郡官吏,不畏法律之严,奸弊迭兴”,“赃吏贪婪如蝇蚋之趋朽腐,蝼蚁之慕腥膻”(75)。洪武十八年(1385年),明朝政府考核全国布政司及府、州、县来京朝觐官四千一百一十七人,其中所谓称职的只有四百三十五人,不称职以及贪污的就有七百八十五人(76)。封建王朝的考核有很大的虚伪性,所以实际上贪污不法的地方官,远不止七百八十五人。
五、《明律》和《大诰》的制定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它凭借国家权力来强制推行,以保证统治秩序的稳定。在元末农民大起义中,封建法律遭到了破坏,因此,当朱元璋建立明王朝恢复封建秩序时,非常重视法律的制定。他曾明确提出:“礼法,国之纲纪。礼法立,则人志定,上下安。建国之初,此为先务。”(77)又说:“纪纲法度,为治之本。”(78)朱元璋于吴元年(1367年)十月,就命中书省定律令,以左丞相李善长为总裁官,参知政事杨宪、傅,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人为议律官,讨论制定。李善长等提出:“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旧。”(79)朱元璋同意他们的意见,以唐律为蓝本着手制定明律。朱元璋自己也经常和他们在一起讲论律义。到十二月,“书成,凡为令一百四十五条,律二百八十五条”。“又恐小民不能周知,命大理卿周桢等取所定律令,自礼乐、制度、钱粮、选法之外,凡民间所行事宜,类聚成编,训释其义,颁之郡县,名曰《律令直解》”(80)。后来,朱元璋觉得所定律令还不够完善,“尚有轻重失宜”之处,决定继续修订。洪武六年(1373年)夏刊“《律令宪纲》,颁之诸司”。这年闰十一月,朱元璋又命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每成一篇,辄缮写以进,上命揭于两庑之壁,亲加裁定”。洪武七年(1374年)二月书成,颁行天下,篇目一准于唐,共计六百有六条,分为三十卷(81)。从吴元年起到洪武六年,经过前后七年的反复修改,基本上完成了明律的制定。以后在贯彻中对原来的律条又有所增损,因此,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刑部又奏请更定了一次,“取比年所增者,以类附入”。重新整齐编订,直到洪武三十年(1397年)才正式颁布。《明律》有三十卷,四百六十条(82)。
《明律》和《唐律》一样,首列“十恶”,以凌迟处死等刑法镇压人民的反抗;规定人民要服从官府,奴婢、雇工要服从主人;有敢侵犯地主、政府的田土房舍者,要处各种刑法,以保护封建私有制和政治特权。《明律》在镇压人民造反这一方面比《唐律》更为残酷。如犯了“谋反”、“谋大逆”之“罪”者,在行刑上,《唐律》规定为首者处斩刑,其父及年在十六岁以上的儿子皆处绞刑,其余亲属则不处死刑;而《明律》规定,不分“主犯”、“从犯”一律凌迟处死,他们的祖、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年在十六岁以上的都处斩刑(83)。
元末农民大起义是用弥勒教、白莲教等宗教形式组织发动起来的,朱元璋在参加农民起义军时也曾利用这种形式,明朝初期,有些地区仍继续采用这一形式反抗明朝的统治。所以,朱元璋针对这一情况具体地制定了律条:“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伴修善事,煽惑人民,为首者绞,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84)
朱元璋极力加强君权,独揽任用官员的权力,这也在《明律》中用法律条文固定下来,使之合法化。“凡除授官员须从朝廷选用,若大臣专擅选用者斩。”(85)朱元璋在《明律》中规定:“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86)这是要所有的人们和官吏都按照他的意志行事,无条件地效忠于他个人,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明律》是朱元璋一生政治活动的经验总结,是他“劳心焦思,虑患防微近二十载”,反复修改“凡七誊稿”,字斟句酌的“不刊之典”(87)。朱元璋把它视为维护朱明皇朝长治久安的法宝,所以他在《祖训》中谆谆嘱咐:“凡我子孙,钦承朕命,勿作聪明,乱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88)
《明律》的规定尽管相当详细,但复杂的社会生活毕竟不可能为之囊括无遗。朱元璋为了解决这个矛盾,以便把《大明律》贯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去,就汇集官民“犯罪”事例来解释律条,称为《大诰》。明朝政府于洪武十八年颁行《大诰》,次年又颁《大诰续编》、《三编》,要求“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臣民熟观为戒”,并且规定如果家里有一本《大诰》的,犯“罪”时可减一等判刑,没有的就要加一等判徒(89)。并“令天下府、州、县民,每里置塾,塾置师,聚生徒教诵御制《大诰》,欲其自幼知所遵守。阅三岁,为师者率其徒至礼部背诵,视其所诵多寡次第赏之”(90)。洪武三十年(1397年),天下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凡十九万三千四百余人(91)。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又颁赐“天下武臣《大诰》,令其子弟诵习”(92)。朱元璋所以花费这么大的力量来推行《明律》,其目的是通过律令的教育和宣传,使广大人民都能服服帖帖地在封建统治下生活:农民老老实实地从事耕作,读书人好好地学习忠孝仁义那一套封建理论,商人贩运货物以通有无,手工工人专心专意去搞技艺。总之是要人民“奉法守分”,“应役输租”,“上下相安”(93)。这样,自然就达到朱明王朝长治久安的目的。
六、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
1.胡蓝之狱
朱元璋自1368年建立明王朝后,又经十多年的统一战争,稳定了北方的局势,消除了元朝残余势力对明朝的威胁;平定了南方的割据势力,巩固了明王朝的统治。这些胜利的取得,除了广大士兵群众的作用以外,还由于在朱元璋身边,有一批运筹帷幄、能征惯战的文臣武将。这批人因帮助朱元璋争夺天下有功,在政治、军事和经济上都形成相当大的势力。现在新王朝已经比较巩固,外部敌人已经没有力量能与他抗衡,这时新王朝内部公侯将相的权势,却使朱元璋放心不下,猜疑他们来抢夺皇帝宝座。早在农民战争期间,朱元璋就严密防范部下将领,为防他们叛变,凡是出征将领,须把他的妻子留在京城做人质。他规定“与我取城子的总兵官妻子,俱要在京住坐,不许搬取出外”(94)。这样还不放心,再派他的心腹去监军,“所克城池,专用义子作心腹与将官同守。如得镇江用周舍,得宣州用道舍,得徽州用王驸马,得严州用保儿,得婺州用马儿,得处州用柴舍、真童,得衢州用金刚奴、也先,得广信调周舍即(郎)沐英也”(95)。而在严酷的争战中,朱元璋也确曾经历过部将谋叛的事件,如先有邵荣后有谢再兴的背叛。
邵荣是朱元璋一同起事的战友,骁勇善战。至正十八年(1358年),邵荣和徐达一起攻克宜兴,十九年败张士诚军于余杭,因屡立战功,提升为中书平章政事,地位在常遇春之上。“太祖自起兵,所任将帅最著者,徐达、常遇春与荣为三,而荣尤宿将善战”(96)。至正二十二年,邵荣自处州平定苗军叛乱后回应天,与参政赵继祖密谋击杀朱元璋,为宋国兴所告发。朱元璋立即派兵收捕了邵、赵两人,用铁链锁着,置酒食,与他们一起喝酒,问道:“我与尔等同起濠梁,望事业成,共享富贵,为一代之君臣,尔如何要谋害我?”邵荣回答说:“我等连年出外,取讨城池,多受劳苦,不能在家与妻子相守同乐,所以举此谋。”并不肯喝酒。赵继祖呼邵荣说:“若早为之,不见今日,猎狗在床下死,事已如此,泣何益,惟痛饮。”(97)朱元璋把他们二人都缢杀了。
谢再兴也是朱元璋的旧将,又是朱元璋侄儿朱文正的岳父,所以朱元璋称他为“亲家”。至正二十二年谢再兴守卫诸暨,张士诚乘金华、处州苗军反叛朱元璋的机会,派张士信率军进攻诸暨。谢再兴苦战二十多天,大败士信军。这次战斗后,谢再兴派其心腹左总管、糜万户两人私往张士诚的占领区杭州贩卖物品,被朱元璋查获。朱元璋怕泄漏军机,杀了这两个人,并把头挂到谢再兴的办事厅里,这对谢再兴是一种侮辱性的警告。朱元璋又擅自作主把谢再兴次女嫁给徐达。又派参军李梦庚去节制诸暨兵马,降谢再兴为副将。谢再兴愤怒地说:“女嫁不教我知,似同给配。又着我听人节制。”于是,就捉了李梦庚到绍兴去投降了张士诚的部将吕珍。
这两桩叛变事件,对朱元璋的影响是十分深刻的。怎样来对待功臣宿将,在他未当皇帝之前就已经有所考虑了。龙凤十一年(1365年),一天,朱元璋阅读《宋史》,当读到赵普建议宋太祖收诸将兵权时,就对起居注詹同说:“(赵)普诚贤相,使诸将不早解兵权,则宋之天下,未必不五代若也。”(98)
明王朝建立后,为了使公侯将相尽忠于他的朱明王朝,朱元璋确实是用尽心机,想了不少方法的。洪武五年(1372年)作了申诫公侯的《铁榜文》(99)。洪武八年又编了《资世通训》,反复强调臣僚对他效忠,“勿欺、勿蔽”(100)。洪武十三年又编了《臣戒录》,“纂录历代诸侯王宗戚宦臣之属悖逆不道者凡二百十二人”的行事(101),来教育他的臣僚。洪武十九年,又颁发了《至戒录》,“其书采汉唐宋为臣悖逆者凡百有余事,赐群臣及教官诸生讲授,使知所鉴戒”(102)。原来,朱元璋不容许儒者在他的将官左右议论古今,这是因为在天下扰攘君臣名分未定之际,唯恐知识分子为他的将领出谋划策去独立发展。而当明王朝建立后,朱元璋却鼓励他的将领去接近儒臣,并在武将“操练之暇”,命儒臣去给他们讲述“上古以来忠臣烈士”“忠君报国之义,事上死长之节”等(103)。
朱元璋虽然采取了上述种种措施预防臣僚的反叛,但他总是不放心。随着外部敌人的平定,他对王朝内部权势烜赫的王侯将相越来越猜疑,加上某些开国功臣的骄纵违法,使统治阶级内部矛盾显得突出。朱元璋终于向往日曾经同甘苦共患难的兄弟们开刀了。而在官僚中也形成了各派集团,有文武之间的矛盾,有淮西集团和浙东集团之间的矛盾,互相倾轧排挤,不断在朱元璋面前攻击对方。如杨宪为御史中丞,朱元璋曾想用他作相,胡惟庸对李善长说:“杨宪为相,我等淮人不得为大官矣。”于是李善长就乘机劾其“放肆为奸事”,终于使杨宪被杀(104)。官僚集团之间的互相攻击,正好为朱元璋所利用,便于一个个地来收拾他们。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以“擅权植党”的罪名杀了胡惟庸,同时被杀的有陈宁、涂节等数人。以后又加胡惟庸以“通倭”、“通虏”和“谋反”的罪名,并不断牵连扩大。十年后,到洪武二十三年又兴大狱,于是李善长、陆仲亨、唐胜宗、费聚、赵庸、郑遇春、黄彬、陆聚、金朝兴、叶昇、毛麒、李伯昇、丁玉等,都以与胡惟庸交通谋反被杀。“词所连及坐诛者三万余人。乃为《昭示奸党录》,布告天下。株连蔓引,迄数年未靖云”(105)。这时李善长已七十七岁,被赐死,自缢,家属七十余人被杀。第二年,虞部郎中王国用上书为李善长辩冤(106)。可见,当时人们对朱元璋加给李善长等人的罪名就认为是冤屈的。
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又兴蓝党大狱。蓝玉是定远人,常遇春的内弟,临敌勇敢,自徐达、常遇春死后,蓝玉“数总大军,多立功”。洪武二十一年,率大军十五万出塞追击蒙古军队,直至捕鱼儿海,“虏获男女七万七千余人”,大胜而回,被封为凉国公。他在屡立战功的情况下骄傲起来,“北征还,夜扣喜峰关。关吏不时纳,纵兵毁关入。帝闻之不乐”,引起了朱元璋的猜忌。洪武二十六年,锦衣卫指挥蒋告蓝玉谋反,于是又牵连到武将曹震、张翼、朱寿及吏部尚书詹徽、户部侍郎傅友文等,“族诛者万五千人”(107)。
胡惟庸和蓝玉两案,史称“胡蓝之狱”,前后达十四年之久,诛杀四万五千余人,“元功宿将相继尽矣!”(108)除了“胡蓝之狱”以外,还有朱亮祖、胡美、周德兴、王弼、谢成、傅友德以及冯胜等(109)的冤狱。朱元璋的亲侄儿朱文正,在与陈友谅大战中,曾孤军坚守南昌达八十五日,立有大功,因赏薄怨望,免官安置桐城,不久死去(110)。亲外甥李文忠,南征北战,屡建大功,也被赐死(111)。徐达是和朱元璋同时起义的患难战友,为开国功臣第一,洪武十八年背生疽,经治疗已有好转,“帝忽赐膳,魏公对使者流涕而食之”,吃后不数日就死了(112)。在历代王朝开国之初,如此大肆杀戮功臣的极为少见,真如赵翼所说的,朱元璋“借诸功臣以取天下,及天下既定,即尽举取天下之人而尽杀之,其残忍实千古所未有”(113)。明初,朱元璋的统治集团中,确有一批经过长期锻炼的文武人才,如果把他们用于国家的建设和对边疆的开发,那么明初时期的国力原是可以更为强盛的。
2.文字狱祸
明初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相当激烈的又一表现是文字狱祸。朱元璋一向重视儒生的作用,明王朝建立后,更是广为搜罗儒生来充实其官僚机构,因此,有不少儒生投向新王朝,但也有部分士大夫对新王朝持敌对态度而不愿出来做官,或畏惧明廷的严刑峻法而隐居山林。针对这一情况,朱元璋特别补充了一条法令:“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寰中士大夫不为君用,是自外其教者,诛其身而没其家,不为之过。”(114)朱元璋一方面征集儒生做官;一方面又猜忌他们,尤其是部分士大夫不合作的敌对行为,加深了他的这种猜忌;再加上一些功臣武将的挑拨,便促成了洪武时期的文字狱祸。黄溥《闲中今古录摘抄》记载有这样一段故事:洪武甲子开科取士,朱元璋想进一步罗致文人来为他治理明朝,但功臣武将不平,向朱元璋挑拨说,这些文人善于讥讽人,如“张九四(士诚)厚礼文儒,及请其名,则曰士诚”。朱元璋说:“此名甚美。”回答说:“《孟子》有‘士诚小人也’之句。”“上由是览天下所进表笺而祸起矣。”这件事情不一定确实,但反映了文武官吏之间的矛盾,而明初文字狱祸确实发生不少。这些事例看起来像笑话,但却是事实。如“浙江府学教授林元亮,为海门卫作《谢增俸表》,以表内‘作则垂宪’诛。北平府学训导赵伯宁,为都司作《万寿表》,以‘垂子孙而作则’诛。福州府学训导林伯璟,为按察使撰《贺冬表》,以‘仪则天下’诛。桂林府学训导蒋质,为布按作《贺正旦表》,以‘建中作则’诛。常州府学训导蒋镇,为本府作《正旦贺表》,以‘睿性生知’诛。澧州学正孟清,为本府作《贺冬表》,以‘圣德作则’诛。陈州学训导周冕,为本州作《万寿表》,以‘寿域千秋’诛。怀庆府学训导吕睿,为本府作《谢赐马表》,以‘遥瞻帝扉’诛。祥符县学教谕贾翥,为本县作《正旦贺表》,以‘取法象魏’诛。亳州训导林云,为本府作《谢东宫赐宴笺》,以‘式君父以班爵禄’诛。尉氏县教谕许元,为本府作《万寿贺表》,以‘体乾法坤,藻饰太平’诛。德安府学训导吴宪,为本府作《贺立太孙表》,以‘永绍亿年,天下有道,望拜青门’诛。盖‘则’音嫌于‘贼’也。‘生知’嫌于‘僧’也,‘帝扉’嫌于‘帝非’也,‘法坤’嫌于‘髪’也,‘有道’嫌于‘有盗’也,‘藻饰太平’嫌于‘早失太平’也”(115)。朱元璋这种乱定罪名、妄加诛杀的行为,对明初文化思想起了极其恶劣的窒息作用。
3.空印案和郭桓贪污案
朱元璋大肆杀戮官吏,除了前面所说的胡蓝之狱和文字狱以外,还有空印案和郭桓案。
明朝政府规定,“每岁布政司、府州县吏诣户部核钱粮、军需诸事”。经过户部的审核,遇有钱粮不符合的地方,就要驳回重新填造。但“省府去部远者六七千里,近亦三四千里”,所以上计吏“预持空印文书,遇部驳即改,以为常”。后来,朱元璋发觉了这一情况,认为其中一定有舞弊行为,就下令严办,“凡主印者论死,佐贰以下榜一百,戍远方”(116)。洪武十八年(1385年),朱元璋怀疑北平二司官吏与户部侍郎郭桓通同贪污,于是又兴大狱,“自六部左右侍郎以下皆死,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追赃时又波及全国各地的一批地主富户,“核赃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117)。这两起案件牵连被杀的达几万人。被杀的官吏,其中自然会有贪官污吏,但朱元璋却不问青红皂白,一概诛杀,可见其用意并不在于惩治贪吏。从“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的情况来看,则分明是朱元璋敛财的一种手段。
七、限制和迁徙旧豪族地主
朱元璋对原来的豪族地主所采取的政策比较复杂,他一方面要利用和依靠他们,一方面又要限制他们的发展。朱元璋曾大量吸收富民当官,其中当然有不少旧的豪族地主,这说明朱元璋对他们的依靠。但是,为了防止旧豪族地主在地方上盘根错节,形成尾大不掉之势,不利于朱明王朝的长治久安;也为了防止他们因财势过大,过分地压榨农民,不利于封建秩序的巩固,朱元璋还对他们采取了限制和打击的措施。洪武三年(1370年)八月,朱元璋曾说:“近世风俗相承,流于僭侈,闾里之民,服食居处,与公卿无异。”(118)还说:“元氏阍弱,威福下移,驯至于乱。”这说明朱元璋对豪族地主和封建政权的关系是很清楚、很注意的,他不允许地方上豪族势力膨胀,不允许出现“威福下移”、“流于僭侈”的局面,所以他效法汉高祖徙天下豪富于关中的做法来限制与打击他们。洪武初,朱元璋徙江南民十四万户于凤阳(119),其中不少是地主。二十四年再徙天下富户五千三百户于南京(120)。三十年又徙富民一万四千三百余户于南京。朱元璋说:“昔汉高祖徙天下富豪于关中,朕初不取,今思之,京师天下根本,乃知事有当然,不得不尔。”(121)迁徙富民的目的,是使他们离开拥有土地的原籍,使之财势俱失,不能危害朱明王朝。而中都和京师,是明朝政府统治力量最强的地区,也便于对这些豪族地主的控制。被迁徙到凤阳等地的一些江南地主,留恋原来家乡的豪华生活,常常扮成乞丐回家去扫墓探亲,沿途唱着他们自己编的凤阳花鼓词,发泄对朱元璋的不满情绪:“家住庐州并凤阳,凤阳本是好地方,自从出了朱皇帝,十年倒有九年荒。”(122)关于这些情况,当时贝琼和方孝孺都曾有所论述,贝琼说:“(洪武初年时),三吴巨姓,享农之利,而不亲其劳,数年之中,既盈而复,或死或徙,无一存者。”(123)方孝孺说:“太祖高皇帝以神武雄断治海内,疾兼并之俗,在位三十年间,大家富民多以逾制失道亡其宗。”(124)
(1) 姚福:《青溪暇笔摘抄》。
(2) 黄佐:《南雍志》卷10《谟训考》下。
(3) 《明太祖实录》卷59。
(4) 后来地方行政区又有变化:永乐元年(1403)北平布政司改为北京布政司。十一年置贵州布政司。除南京和北京外,定为十三布政司。
(5) 《明史》卷72《职官志·序》、卷75《职官志》。
(6) 《明史》卷308《胡惟庸传》。
(7) 《明史》卷127《李善长传》、卷126《李文忠传》。
(8) 《明史》卷2《太祖纪》。
(9) 《明史》卷308《胡惟庸传》。
(10) 《明史》卷73《职官志》。
(11) 《明史》卷73《职官志》。
(12) 《明史》卷73《职官志》。
(13) 《明史》卷73《职官志》。
(14) 《明史》卷135《夏煜传》。
(15) 刘辰:《国初事迹》。
(16) 叶盛:《水东日记摘抄二》。
(17) 《明史》卷138《吴琳传》。
(18) 《明史》卷137《宋讷传》。
(19) 《明太祖实录》卷14。
(20) 《明史》卷128《刘基传》。
(21) 《明史》卷89《兵志》。
(22) 《明史》卷90《兵志》。
(23) 《明太祖实录》卷223。
(24) 《明史》卷90《兵志》。
(25) 后来又不断增设卫所,到朱棣时,“共计都司二十一,留守司二,内外卫四百九十三,守御屯田群牧千户所三百五十九”(《明史》卷90《兵志》)。弘治十四年(1501年)户部左侍郎李孟阳说:“祖宗时天下都司卫所属额官军二百七十余万”(《明孝宗实录》卷80),大概就是根据这一卫所数推算得来的。
(26) 《明宣宗实录》卷107。
(27) 《明太祖实录》卷244。
(28) 《明经世文编》卷74丘濬《州郡兵制议》。
(29) 《明太祖实录》卷232。
(30) 《明史》卷158《黄宗载传》。
(31) 《明史》卷71《选举志》。
(32) 《明史》卷71《选举志》。
(33) 《明史》卷71《选举志》。
(34) 《明太祖实录》卷252。
(35) 《明太祖实录》卷179。
(36) 《明太祖实录》卷252。
(37) 《明史》卷71《选举志》。
(38) 《明史》卷94《刑法志》。
(39) 《明史》卷73《职官志》。
(40) 《南雍志》卷15《储养考》。
(41) 《明太祖实录》卷161。
(42) 《南雍志》卷15《储养考》。
(43) 《明太祖实录》卷46;《明史》卷69《选举志》。
(44) 《明太袓实录》卷96。
(45) 《明史》卷139《钱唐传》;全祖望:《鲒埼亭集》卷35《辨钱尚书争孟子事》。
(46) 《南雍志》卷1。
(47) 《明史》卷69《选举志》。
(48) 《南雍志》卷1。
(49) 徐一夔:《始丰稿》卷5《送赵乡贡序》。
(50) 《明史》卷69《选举志》。
(51) 《明太祖实录》卷150。
(52) 《明史》卷70《选举志》。
(53) 八股文,到明朝中期以后,演变成为一种僵死的官僚式文体。这种文章有它特殊的格式,一篇文章里面包括有“破题”、“承题”(也叫破承)、“起讲”、“题比”、“虚比”、“中比”、“后比”、“大结”等几个段落。“题比”,又叫“入手”,是引入“正文”之始。“虚比”、“中比”、“后比”、“大结”,又叫做“起股”、“中股”、“后股”、“束股”,这四段文字才是一篇文章的正式议论,而每段又各有两股相比偶的文字,共为八股,因而称为八股文。人们只是根据它所规定的格式,按照题目的字义敷衍成章,把知识分子的思想限制在孔孟之道、程朱理学的范围之内。
(54) 《明史》卷70《选举志》。
(55) 《明太祖实录》卷80;《明史》卷70《选举志》。
(56) 《明史》卷70《选举志》。
(57) 这种选用官员的情况,后来发生变化,建文、永乐时,虽也有监生与荐举人才被任命为官员的,但远不如洪武之盛。宣德以后,明朝政府选拔官员就侧重在科举考试,形成“科目为盛,卿相皆由此出,学校则储才以应科目者也”(《明史》卷71《选举志》)。
(58) 《明史》卷72《职官志》。
(59) 《明史》卷133《胡大海传》。
(60) 刘基:《国初礼贤录》。
(61) 刘辰:《国初事迹》。
(62) 《明史》卷80《食货志》。
(63) 《廿二史劄记》卷23《重惩贪吏》;《明朝小史》卷2。
(64) 《明史》卷139《韩宜可传》。
(65) 《明史》卷296《朱煦传》。
(66) 《明史》卷140“赞”。
(67) 《明史》卷140《欧阳铭传》。
(68) 《明史》卷281《方克勤传》。
(69) 《明太祖实录》卷100。
(70) 查继佐:《罪惟录》卷1《太祖纪》。
(71) 《明史》卷139《叶伯巨传》。
(72) 《明史》卷139《叶伯巨传》。
(73) 《大诰·谕官毋作非为第43》。
(74) 《大诰·折粮科敛第41》。
(75) 叶盛:《水东日记摘抄三》。
(76) 《明太祖实录》卷170。
(77) 宋濂:《洪武圣政纪》。
(78) 《明太祖实录》卷21。
(79) 《明史》卷93《刑法志》。
(80) 《明史》卷93《刑法志》;《明太祖实录》卷23。
(81) 《明史》卷93《刑法志》;《明太祖实录》卷86。
(82) 《明史》卷93《刑法志》。
(83) 《明律集解附例》卷18《谋反大逆》。
(84) 《明律集解附例》卷11《禁止师巫邪术》。
(85) 《明律集解附例》卷2《大臣专擅选用》。
(86) 《明律集解附例》卷2《上言大臣德政》。
(87) 何乔远:《名山藏·典谟记》。
(88) 《明太祖实录》卷82。
(89) 《大诰·颁行大诰第47》。
(90) 《明太祖实录》卷214。
(91) 《明太祖实录》卷253。
(92) 《明太祖实录》卷192。
(93) 《明太祖实录》卷150。
(94) 刘辰:《国初事迹》。
(95) 刘辰:《国初事迹》。
(96) 《明通鉴》“前编”卷2。
(97) 刘辰:《国初事迹》。
(98) 《明太祖实录》卷15。
(99) 《明太祖实录》卷74。
(100) 《明太祖实录》卷97。
(101) 《明太祖实录》卷132。
(102) 《明太祖实录》卷179。
(103) 《明太祖实录》卷249。
(104) 刘辰:《国初事迹》。
(105) 《明史》卷308《胡惟庸传》。
(106) 《明史》卷127《李善长传》。
(107) 《明史》卷132《蓝玉传》。
(108) 《明史》卷132《蓝玉传》。
(109) 各见《明史》本传。
(110) 《明史》卷118《靖江王传》。
(111)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20《史乘考误》。
(112) 徐祯卿:《翦胜野闻》。
(113) 《廿二史劄记》卷32《胡蓝之狱》。
(114) 《大诰三编》“秀才剁指第10”、“苏州人才第13”。
(115) 《廿二史劄记》卷32《明初文字之祸》。
(116) 《明史》卷94《刑法志》,卷139《郑士利传》。
(117) 《明史》卷94《刑法志》,《大诰》二十三《郭桓卖放浙西秋粮》、四十九《郭桓盗官粮》。
(118) 《明太祖实录》卷55。
(119) 《明史》卷77《食货志》。
(120) 《明太祖实录》卷210。
(121) 《明太祖实录》卷210。
(122) 赵翼:《陔余丛考》卷41《凤阳丐者》。
(123) 贝琼:《清江贝先生文集》卷19《横塘农诗序》。
(124) 方孝孺:《逊志斋集》卷22《故中顺大夫福建布政司左参议郑君墓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