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权利不及时行使的法律后果
正如一句古老的法谚所言:“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为了稳定财产秩序和法律秩序,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对权利人以诉讼方式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期间做了限制,如果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其权利便不再受诉讼保护,这便是诉讼时效制度。
1.适用诉讼时效的范围
各类债权请求权原则上均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包括因合同而发生的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等,以及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类别,包括以下几种:一是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因侵害、妨碍、危险的事实具有持续性,故不适用诉讼时效,权利人可基于其物权请求行为人恢复其权利圆满之状态。二是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是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该请求权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具有伦理属性,关涉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与公序良俗密不可分,因此规定请求支付这三种费用不适用诉讼时效。例如,父母向成年子女请求支付赡养费,不会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难以受到诉讼的保护。
2.诉讼时效的三种类型
一种是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一种是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自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二十年;还有一种是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法律所特别规定,如《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四年。
3.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对于分期履行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4.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所谓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发生(多为不可抗力),出现客观障碍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因而暂时停止时效期间的计算,待阻碍事由消失之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即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尽管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但有特殊情况或者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