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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侵权责任独立成编
《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作为一章,后来在其中侵权责任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彰显了中国民法的特色。《民法典》编纂在《侵权责任法》基础上设立侵权责任编置于《民法典》其他各编之后,保护之前各编规定的民事权利,包括合同当事人不受第三人侵害的权利,使《民法典》体系臻于完美。侵权责任独立成编,突出了民法典的时代特色,因为制定于马车时代的法国、德国、日本民法典不可能将侵权责任独立成编,《侵权责任法》的丰富内容出现在20世纪之后,而我们的《民法典》正是这些现代侵权责任丰富内容的凝练。《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创新,主要表现在完善生态破坏责任,将《侵权责任法》“环境污染责任”一章修改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和与恢复原状不完全相同的修复责任,使《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绿色原则更为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