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罐车清洗设施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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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平面布置

4.2.1 洗罐站分区及各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宜按表4.2.1的要求设置。

表4.2.1 洗罐站分区及各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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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企业附属洗罐站宜与铁路油品装车区集中布置。

4.2.3 行政管理区和辅助生产区的建(构)筑物,在符合生产、安全和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可合并建设。

4.2.4 办公室、浴室及食堂等人员集中场所,宜布置在清洗作业区及污水处理设施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2.5 清洗作业区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6 行政管理区、消防泵房、变配电室、化验室宜位于地势相对较高的位置。

4.2.7 洗罐站内各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表4.2.7 洗罐站内各设施的防火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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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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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代表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4.2.8 铁路附属洗罐站与铁路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15m。

4.2.9 洗罐车库或洗罐车棚宜采用尽头式布置,靠近车挡的罐车末端距铁路车挡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4.2.10 洗罐站应设置检修和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

4.2.11 清洗作业区应设平行于洗罐线的消防车道,并宜与站内道路构成环形道路。当采用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应设置回车场地。

4.2.12 铁路罐车清洗、停留作业的铁路线路应平直,其他线路纵断面的坡度不得大于1.5‰。洗罐站的洗车线及停车线的端头应安装带指示灯的车挡。

4.2.13 独立洗罐站的围墙及出入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2 行政管理区与清洗作业区、罐车停放区、污水处理设施之间宜设围墙;

3 通向站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两处,且宜位于不同方位;

4 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设置门卫或门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