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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边坡监测工程
7.3.1 边坡监测工程范围应包含矿山最终境界线以外1倍矿坑深度以上的区域。
7.3.2 边坡监测工程施工应满足边坡监测工程设计要求。
7.3.3 边坡监测系统建成后应及时监测并应做好记录和分析,观测周期和频率可根据位移速度、季节变化、爆破振动等因素调整,并应做好预测预警工作。
7.3.4 在地下水对边坡稳定性影响较大的区域或采用疏干排水的边坡地段,应对地下水位监测。
7.3.5 边坡监测设备宜采用自动化程度高、对变形反应敏感的设备,监测装置和监测点位应有防护措施和明显的标示。
7.3.6 边坡监测宜采用固定观测点、固定观测仪器和设备、固定观测人员的固定观测方法。
7.3.7 边坡监测成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监测方案;
2 监测仪器的型号、规格和标定报告;
3 监测原始资料、变形曲线、应力变化曲线、振动监测数据变化曲线等;
4 监测数据整理、分析和监测结果评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