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1238-2018 岩溶地区建筑地基基础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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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地基计算和基础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岩溶地区地基基础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满足地基稳定性和变形要求时,基础宜浅埋;

2 稳定溶洞的完整顶板经验算满足强度要求后可作为基础持力层;

3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乙级的建筑物应进行地基稳定性分析。

5.1.2 岩溶地区地基基础设计时应进行下列分析:

1 有无崩塌、滑坡、泥石流、塌陷、地裂缝等不良地质现象;

2 有无影响场地稳定性的断层、破碎带、采空区、溶洞和土洞;

3 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对地基基础稳定性的影响;

4 基岩面的起伏变化,有无影响地基基础稳定性的岩层倾角和临空面;

5 地表水和地下水对地基基础的影响。

5.1.3 岩溶地区的基础埋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当必须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地基土(岩)在施工时不受扰动的措施。当基础埋置于易风化、易软化、裂隙发育的岩石上时,施工时应在基坑开挖后立即浇筑垫层进行封闭。当地下水有腐蚀性时,应对基础采取防腐措施。

2 置于红黏土地基上的三层或三层以下砌体建筑,确定其基础埋深时应分析红黏土的胀缩性对上部结构的影响,其埋深宜大于大气影响急剧层深度;当基础埋深小于大气影响急剧层深度时,宜采取防水保湿等措施。

3 当地基为斜坡时,基础宽度方向的埋置深度不宜有差异;条形基础在长度方向可设置台阶,土质地基每级台阶高度不宜大于500mm,长度不宜小于台阶高度的2倍;岩石地基基底台阶的高宽比,可根据岩石原表面的坡度及基础材料确定,但台阶高度不宜大于1000mm,长度不宜小于台阶高度。

4 嵌岩桩的嵌岩深度应综合荷载、上覆土层、基岩质量、桩径和桩长等因素确定。当桩端全断面嵌入平整、完整的坚硬岩和较硬岩时,基桩嵌岩深度不宜小于0.2倍桩径,且不应小于0.2m;当桩端嵌入倾斜的完整和较完整岩时,基桩全断面嵌入深度不宜小于0.4倍桩径,且不小于0.5m;当桩端嵌入倾斜度大于30%的中风化岩时,宜根据倾斜度及岩石完整性加大嵌入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