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地 下 水
4.4.1 岩溶地区地下水勘察宜采用水文地质测绘、物探、钻探、水文地质试验、地下水动态观测等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当地下水对地基稳定、地下结构抗浮、工程降水等有重大影响时,应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文地质测绘应在现场踏勘、收集并初步掌握场地水文地质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应重点调查微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地表岩溶发育、井(泉)等内容。
2 水文地质物探应在水文地质测绘的基础上,结合水文地质勘察需要布置。
3 水文地质勘探点布置数量应满足查明和评价岩溶场地地下水特征的要求;勘探点深度应根据场地地层、地下水条件和地下结构基底埋深确定。基底位于上覆土层时,勘探点深度应至上覆土层中最下一层含水层的底板以下不少于3.0m;基底位于岩溶层时,勘探点深度应至岩溶主要含水层底板以下不少于2.0m。
4 水文地质参数应根据评价工作的需要选择抽水试验、连通试验、注(压)水试验、流速流量测试等试验测定方法确定,试验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规定。
5 应对与工程相关的地表水、地下水水位和水量进行动态观测。
4.4.2 岩溶地区地下水勘察应重点查明下列特征:
1 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分布范围、水位与动态变化特征等;
2 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地表水、上覆土层孔隙水、上覆土层含水层与岩溶层地下水的水力联系;
3 当存在多层地下水时,应查明每层地下水的赋存条件、动态特征及各层地下水之间的越流渗透关系;
4 存在管道型地下水(地下暗河)时,应查明其空间分布与走向、流速与流量等形态要素。
4.4.3 当工程需要降排地下水时,地下水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提供含水层降深与补给水量,查明可压缩土层厚度等;
2 勘探孔应穿过含水层,至其下可压缩土层的下限,并应进行原位测试及采样进行土工试验;
3 应分析评价降排岩溶层中的地下水对上覆土层或岩土接触带中已有土洞或引发新土洞的影响;
4 分析评价降排水对地面沉降、坍陷、地基沉降、基坑与边坡稳定和周边环境的影响,分析降排水的可行性及方式。
4.4.4 当埋藏型岩溶地区地下结构的基底位于上覆土层时,宜进行孔隙水压力测试,测试孔数量不应少于3个,平面上测试孔宜沿地层变化大的方向布置,测试孔竖向应按土层布设,每隔2.0m~5.0m设置一个测点,每层土不应少于1个测点。
4.4.5 地下水作用评价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规定外,尚应重点分析评价下列内容:
1 水位变化对基础、地下结构、基坑和挡土墙的静水压力或动水压力作用;
2 因水头压差、水位波动、渗流等对地基产生潜蚀破坏作用;
3 地下水补给排泄产生的水位升降对地基沉降或地面抬升的影响;
4 根据地下水渗透条件进行分析,判别基底产生管涌、流土(砂)等的可能性。
4.4.6 地下结构物抗浮设防水位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当地有长期地下水观测资料时,宜采用长期观测期间的地下水最高水位,结合场地水文地质条件综合确定;
2 当地无长期地下水观测资料时,应根据当地抗浮设防水位经验、场地水文地质条件,结合勘察期间的地下水水位与预测远期地下水位最大变幅综合确定;
3 当场地地下水受地表水补给,且对地下水位变化有直接影响时,宜取地表水最高水位时的地下水位;
4 位于山区坡地的场地,应根据地形地貌特征与地表冲沟和汇水区分布,绘制沿坡地的地下水位分布线,按基础或地下结构埋置深度,取最不利条件下的最高水位;
5 当地下结构的基底位于含水层之间的弱透水层时,宜通过竖向一维渗流分析及现场孔隙水压力测试等确定基底相应位置最大孔隙水压力,并根据最大孔隙水压力计算抗浮水位,确定最大孔隙水压力时宜以弱透水层上下相对稳定含水层不利条件下最高水位作为边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