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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收缩皿法
9.6.1 本试验所采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收缩皿:金属制成,内径40mm~50mm,高10mm~20mm;
2 天平:称量200g,感量0.01g;
3 其他:调土刀、调土皿、表皿等。
9.6.2 收缩皿法界限含水率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用调土刀将制备好的试样彻底调拌均匀,使其含水率略大于10mm液限。
2 在收缩皿内涂一薄层润滑油,将试样分三次装入收缩皿中,每次装入后,用皿底拍击试验台,收缩皿内装满试样后用调土刀刮平表面。
3 擦净收缩皿外部,称收缩皿加试样的质量,准确至0.01g。
4 将填满试样的收缩皿放在通风处晾干,当试样四周完全脱离收缩皿时,将试样置于表皿上继续晾干。当试样颜色变淡时,放入烘箱内,烘干温度应符合本规程第5.2.2条第2款的规定。
5 从烘箱内取出试样,置于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称干试样质量,准确至0.01g。并应按本规程第6.3.2条的规定测定干试样的体积。
9.6.3 土的缩限应按式(9.6.3)计算,结果应精确至0.1%:
式中:ws——土的缩限(%);
w——制备时,湿试样含水率(%);
Vw——湿试样体积,即收缩皿容积(cm3);
Vd——干试样体积(cm3)。
9.6.4 收缩皿法界限含水率试验应进行2次平行测定,取其算术平均值,准确至0.1%。平行差值,高液限土不得大于2%,低液限土不得大于1%。
9.6.5 收缩皿法界限含水率试验记录应按表9.6.5填列。
表9.6.5 界限含水率试验记录(收缩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