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比重瓶法
7.2.1 本试验所采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比重瓶:容积100mL、容积50mL;
2 恒温水槽:允许误差±1℃;
3 砂浴:能调节温度;
4 天平:称量200g,感量0.001g;
5 温度计:刻度为0℃~50℃,最小分度值为0.5℃;
6 真空抽气设备;
7 其他:如烘箱、纯水、中性液体、孔径2mm及5mm筛、漏斗、滴管等。
7.2.2 比重瓶的校正应按本规程附录E的有关规定进行。
7.2.3 比重瓶法比重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将比重瓶烘干,称烘干土不应少于15g入100mL比重瓶内(若用50mL比重瓶,装烘干土不应少于10g)称量。
2 将已装有干土的比重瓶注纯水至瓶的一半处,摇动比重瓶,并将瓶放在砂浴上煮沸,煮沸时间自悬液沸腾时算起,砂土煮沸时间不应少于30min;黏性土和粉土煮沸时间不得少于1h。沸腾时土液不应溢出瓶外。
3 煮沸完毕,取下量瓶,冷却至接近室温,将事先煮沸并冷却的纯水注入比重瓶至近满(有恒温水槽时,可将比重瓶放于恒温水槽内)。
4 待瓶内悬液温度稳定及瓶上部悬液澄清时,塞好瓶塞,使多余水分自瓶塞毛细管中溢出,将瓶外水分擦干后,称瓶、水、土总质量。称量后应立即测出瓶内水的温度。
5 根据测得的温度,从已绘制的温度与瓶、水总质量关系中查得瓶、水总质量。
6 测定含有易溶盐、亲水性胶体或有机质的土比重时,用中性液体(如煤油等)代替纯水,用真空抽气法代替煮沸法,排除土中空气。抽气时真空度应接近1个大气压,从达到1个大气压时算起,抽气时间一般为1h~2h,直至悬液内无气泡逸出时为止。重复本条第3款~第5款的操作。
7 本试验称量应准确至0.001g,温度应准确至0.5℃。
7.2.4 比重瓶法土粒比重应按式(7.2.4-1)、(7.2.4-2)计算,结果应精确至0.001:
1 当用纯水测定时:
式中:Gs——土粒比重;
md——干土质量(g);
m1——瓶、水总质量(g);
m2——瓶、水、土总质量(g);
ρwT——T℃时纯水的密度(g/cm3);
ρw4——4℃时纯水的密度(g/cm3),其值为1.000g/cm3。
2 当用中性液体(煤油)测定时:
式中:——瓶、中性液体总质量(g);
——瓶、中性液体、土总质量(g);
ρmT——T℃时中性液体(煤油)的密度(g/cm3),煤油密度的测定应按本规程附录E的有关规定进行。
7.2.5 比重瓶法比重试验应进行2次平行测定,其平行差值不得大于0.02。取其算术平均值。
7.2.6 比重瓶法比重试验记录应按表7.2.6填列。
表7.2.6 比重试验记录(比重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