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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总平面布置
5.2.1 火工品试验室宜布置在危险品生产区的边缘或试验区,宜远离人员密集的生活区。
5.2.2 抗爆间室的泄爆(压)面不宜面向主要干道和主要建筑物。
5.2.3 火工品试验室和道路系统的布置应避免危险品的往返和交叉转运。建筑物距主要干道的中心距离不宜小于15m。
5.2.4 未经铺砌的场地宜进行绿化,宜以种植阔叶树为主。
5.2.5 火工品试验室与围墙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5.2.6 内部距离应自能发生爆炸或燃烧的房间墙壁算起,但相邻建筑物间距不应小于12m。
5.2.7 火工品试验室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表5.2.7的规定。
表5.2.7 火工品试验室的内部距离
注:表中所列药量范围内火工品试验室与其周围建筑物,无论设防护屏障与否均采用表中所列距离。为防止低角度高速破片,对有可能飞出破片的一侧,应设置防护屏障,但表中所列距离不得减少。
5.2.8 火工品试验室距公共建筑物、动力建(构)筑物、辅助生产建筑物、服务性建筑物的内部距离不宜小于表5.2.8的规定。
表5.2.8 火工品试验室距公共建筑物、动力建(构)筑物、辅助生产及服务性建筑物的内部距离
5.2.9 火工品试验室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5.2.9的规定。
表5.2.9 火工品试验室外部距离
注:表中Q为计算药量,单位为kg。
5.2.10 输出能力试验、无损检测试验等产生噪声、振动或射线辐射等环境影响时,内部距离、外部距离除执行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