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221-2017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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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设备基础

5.5.1 设备基础应在构(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施工完毕、结构稳定后施工。设置在水平结构梁、板面上的设备基础,其接触面应按施工缝处理,且应按设计要求在结构梁、板中预留插筋、预埋件等。

5.5.2 在已建成的构(建)筑物内部或附近进行设备基础施工时,应采取防止原有结构沉降或损坏的措施。

5.5.3 预留孔、预埋螺栓及预埋件施工前,应按图纸逐个核对数量、位置,不得遗漏。

5.5.4 设备基础内遇有安装管道用的各种沟槽,在安装设备基础模板时,混凝土沟槽与基础混凝土宜同时施工。

5.5.5 设备基础的预留螺栓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孔模上、下端应采取固定措施,并应由专人监护;

2 预留螺栓孔的边缘至设备基础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预留螺栓孔孔底至设备基础底面距离不应小于100mm;

3 预留螺栓孔内部截面尺寸和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5.6 设备基础的预埋地脚螺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可靠的固定措施,位置应准确;

2 应对安装就位后的螺栓采取保护措施,且施工时不得碰伤螺栓及其螺纹;

3 预埋地脚螺栓的品种、规格和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5.5.7 设备基础的预埋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板与锚固钢筋的规格、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前,应对锚固筋的数量及焊接质量进行检查;

2 短边尺寸大于400mm的水平预埋件应在板面中部开设排气孔;

3 预埋件应安装固定牢固后浇筑混凝土;在混凝土基础顶面安装小型预埋件时,应在混凝土表面拍实抹平后做好定位标记。

5.5.8 设备基础的沉降观测点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有关规定。

5.5.9 地脚螺栓、预埋件、预留孔模附近的混凝土应振捣密实,不得移位、损坏。

5.5.10 预留地脚螺栓孔、设备底座与基础之间的灌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灌浆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宜选用流动性、自密性和稳定性好的灌浆材料;当灌浆材料采用细石混凝土时,其强度等级应比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一级;

2 灌浆前应将基础表面冲洗干净,基础混凝土表面应充分润湿;地脚螺栓孔灌浆前1h应吸干积水;

3 灌浆应在设备找正、找平、隐蔽工程检验合格后进行;

4 模板应根据灌浆方式和灌浆施工图支设,模板应支设严密、稳固;

5 灌浆层应一次连续完成灌浆并捣实,地脚螺栓在施工中不应歪斜,且不得影响机械设备的安装精度。

5.5.11 设备基础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