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221-2017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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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基  坑

5.4.1 基坑边坡、支护与开挖施工应符合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要求。

5.4.2 基坑开挖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周围及地下设施应已进行勘查,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2 基坑边坡或围护结构的施工质量应已进行检验,并应检验合格;

3 基坑开挖施工方案应经审批通过;

4 止水帷幕、降排水和施工平面布置等应已符合设计要求和开挖条件;

5 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并应对工程材料、施工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检查检验;

6 施工监测、应急处置预案的准备工作应完成;

7 构(建)筑物的轴线、几何尺寸应进行复核。

5.4.3 基坑开挖前,如需降水,施工降排水不得对周围构(建)筑物和环境造成影响。

5.4.4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应遵循对称平衡、分层分段(块)、限时挖土、限时支撑和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和严禁超挖的原则,并应减少裸露时间和防止扰动。当发现地质、水文与地勘报告不符时,应由勘察设计单位调整设计方案。

5.4.5 基坑内有工程桩时,应根据桩型、桩间距、桩间土、地下水等因素综合确定基坑土方施工方法,施工中不得损坏工程桩。

5.4.6 开挖中出现冒浆、涌水、涌土现象时,应停止施工,并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完成后方可继续施工。出现泥水滴漏、线漏现象时,应及时封堵或对基坑外侧土体进行加固处理。

5.4.7 当基坑开挖完成后,不能及时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时,应预留150mm~300mm的土层,待下道工序开始前再挖至设计标高。

5.4.8 基坑周边、放坡平台的施工荷载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控制。

5.4.9 对于有支撑基坑工程,当开挖至支撑高度时,应及时按设计要求进行支撑;支撑完成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开挖。

5.4.10 基坑开挖过程中,应按监测方案要求,对基坑边坡或支护结构、坑底隆沉、降排水等进行检查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5.4.11 基础及地下设施经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及时进行基坑回填;回填料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分层填筑并压实。

5.4.12 基坑工程应根据施工和检验情况填写边坡、支护、土方开挖、支撑等施工记录。

5.4.13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基坑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80、《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