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质量检验
4.4.1 主要灌注材料和浆液性能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批号的水泥均应进行检测。同一批号的水泥产品每超过300t时,应增加检测一次。
2 粉煤灰应按每500t检测一次。
3 灌注量每达400m3时,应制作一组浆液试样,每组3块。灌注浆液试块宜采用边长70.7mm的立方体,测定其立方体抗压强度,养护条件应与结石体在采空区内的环境相近。
4 浆液试块性能测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 50266的有关规定执行。
5 当同一灌注孔采用了多种配合比浆液时,应测定每一种配合浆液的上述参数。
4.4.2 灌注材料存放、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的存放及运输应防潮,并应按强度、产地、等级、品种及进场日期分区堆放;
2 当水泥受潮或存放时间超过3个月时,应重新取样检验;
3 粉煤灰存放、运输过程中不得与水泥等粉状材料混堆,并应采取适当的防尘、防扬沙措施。
4.4.3 灌注充填法采空区地基处理工程质量检验宜在施工结束3个月后进行,检测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4.4.4 灌注充填法工程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方法及要求应符合本规范表4.2.9的规定。
4.4.5 检查钻孔施工应采用回转钻进、全孔取芯钻探工艺,单一回次岩芯采取率不宜小于90%。岩芯描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对充填胶结结石体应重点描述浆液对空隙和裂隙的充填胶结程度、浆液结石体的坚硬程度、完整性等。
4.4.6 钻孔检测数量应为灌注孔、帷幕孔总数的3% ~5%,且不应少于3个。地基处理设计等级为甲、乙级的建(构)筑物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的地段,应重点布置钻探检测孔。
4.4.7 波速测试检测灌注充填法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采空区受注层的平均剪切波速作为评价采空区灌注施工质量检测的指标;
2 应对比采空区勘察时的波速测试成果与灌注施工质量检测结果,分析评价采空区灌注施工的质量。
4.4.8 对埋深小于30m的浅层采空区,可通过探井、探坑直接观测采空区受注层的浆液充填和结石情况,确认剩余空洞情况,测试结石体强度,评价采空区充填系数。
4.4.9 采用压浆试验检测采空区处理效果时,压浆浆液配比、终孔条件等工艺参数应与灌注施工相同。
4.4.10 灌注处理质量检测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检测项目、检测方法、试验报告、工程质量和灌注效果综合评价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