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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原料煤筛分、破碎及输送
4.3.1 原料煤筛分、破碎工艺流程和设施,应根据来料性质、生产规模和制浆工艺合理确定。当筛分、破碎设备不设备用时,用于细碎的破碎机宜设旁路通道。
4.3.2 筛分、破碎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容易黏结和堵塞筛孔的煤,应优先选择处理湿粘煤不堵筛孔、适应性强的筛分、破碎设备;对中型及以下水煤浆厂,以及原料煤中符合进入磨机粒度要求的比例较少时可不设筛分环节;
2 应选择符合磨机入料粒度要求的破碎机;破碎后的原料煤粒度宜小于6mm,通过率大于80%;
3 应选用鼓风量小、起尘少、噪声较低、维修量较少的破碎机。
4.3.3 原料煤系统在破碎机前应设置除杂设施。
4.3.4 筛分、破碎车间及转载站、煤仓上部应设检修起吊设施和检修场地。
4.3.5 原料煤输送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普通胶带的带式输送机倾斜角,输送破碎前原料煤时,不宜大于16°,输送破碎后细煤时,不宜大于18°;
2 输煤栈桥宜采用封闭式;对露天布置的输送机胶带应设防护罩且应便于巡检维修。在寒冷与多风沙地区,输煤栈桥应采用封闭式,并应有供暖设施;
3 原料煤系统应有防止煤流运输、转运和使用过程中堵塞、黏附的有效措施。
4.3.6 原料煤系统应有满足环保及工业卫生要求的煤尘及煤泥水治理措施。
4.3.7 原料煤系统可根据设备配置和运行要求设置推煤机库、值班室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