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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制浆系统
5.1 一般规定
5.1.1 制浆原料煤选择,应在煤源调查和煤质资料收集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运输条件、价格、用户对水煤浆产品的要求和建厂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在水分低、可磨性指数高、成浆性能好;
2 灰分低、硫分低、发热量高、挥发分高;
3 燃料水煤浆宜选择灰熔点高的原料煤类,气化水煤浆宜选择灰熔点低的原料煤类。
4 稀缺煤类不应用于制浆。
5.1.2 需要配煤才能满足用户对水煤浆产品质量要求时,应先取配煤样品进行工业分析、元素分析和成浆性试验,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配煤方案。
5.1.3 与选煤厂配套建设的水煤浆厂,宜采用末精煤或浮选精煤作为制浆原料。
5.1.4 制浆工艺选择,应遵循“可靠、先进、适用、经济”的原则,结合煤源煤质特点、用户要求、原料煤成浆性能和产品输送方式,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1.5 制浆用添加剂类别及品种的选择,应根据煤质、产品质量目标、制浆工艺要求、使用的经济性、市场供应和储存条件等因素,并应结合成浆性试验结果合理确定。宜选择对煤种适用面广,环保性能好的阴离子型分散剂和高分子化合物类的稳定剂。
5.1.6 制浆原料煤的成浆性报告应由具备承接水煤浆试验研究能力的单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