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 5454-2012 火力发电厂职业卫生设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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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主厂房职业卫生防护设计

5.2.1 一般原则:

1 主厂房的平面布置,在满足工艺需要的前提下,应将产生高噪声的锅炉房、风机房与汽机房、除氧间、控制室分开,产生粉尘的煤仓间与汽机房分开。

2 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高噪声设备宜相对集中,并应尽量布置在厂房的一隅。如对车间环境仍有明显影响时,则应采取隔声等控制措施。

3 产生噪声与振动较大的生产设备,应安装在单层厂房内。如设计需要将这些生产设备安置在多层厂房内时,则应将其安装在多层厂房的底层。

对振幅大、功率大的生产设备应设计隔振措施。有强烈振动的设备,不宜布置于楼板或平台上。

4 含有挥发性气体、蒸汽的废水排放管道禁止通过仪表控制室和休息室等生活用室的地面下;若需通过时,必须严格密闭,防止有害气体或蒸汽逸散至室内。

5.2.2 防尘:

1 主厂房的防尘设计,应采用综合防治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空气中粉尘的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的要求。

2 煤仓间各层应有冲洗地面、墙壁的设施。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经常有积液的地面应不透水,并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应纳入煤尘废水处理系统。

带式输送机层的设备、管道及带式输送机可利用锅炉房的负压真空清扫系统进行定期干式清扫。

3 经常有人来往的通道(地道、通廊),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装置。

4 机械通风装置的进风口位置,应设于室外空气比较洁净的地方。相邻工作场所的进气和排气装置,应合理布置,避免气流短路。

5 产生粉尘而不放散有害气体或放散有害气体而又无大量余热的工作场所、有局部排气装置的工作地点,可由车间上部送入空气。

6 输送含尘气体的管道设计应与地面成适度夹角。如必须设置水平管道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清扫孔,以利清除积尘,防止管道堵塞。

7 依据车间扬尘作业点的位置、数量,设计相应的防尘设施。

5.2.3 防毒:

1 主厂房的空气中有害物质的职业接触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的规定。

2 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作业场所,必须设计自动报警装置、事故通风设施,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事故排风装置的排放口,应避免对周围居民和行人的影响。

5.2.4 防噪声与防振动:

1 各类场所的隔振设计目标值,其振动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有关振动标准的规定。

2 噪声较大的设备应尽量将噪声源与操作人员隔开;工艺允许远距离控制的设备,可设置隔声操作(控制)室。

3 在磨煤机、碎煤机、汽轮机给水泵和风机等高噪声、高振动设备附近的值班处,宜设隔声隔振值班室。

5.2.5 防高温、防寒:

1 主厂房宜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或生产要求时,应采用机械或自然与机械相结合的通风方式。

2 主厂房各层平台应设置通风格栅,保证气流组织畅通;局部过热区域应设置强制扰动通风措施。

3 寒冷、严寒地区,应防止主厂房冷风渗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