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 5454-2012 火力发电厂职业卫生设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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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构)筑物职业卫生防护设计

5.1 建筑物一般规定

5.1.1 采光:

1 火电厂采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有关规定。

2 火电厂各建筑物应首先考虑自然采光。利用自然光源的采光窗应结合人工照明合理设置。

3 火电厂各建筑物宜利用侧窗自然采光,必要时可采用侧窗采光和顶部采光相结合的方式。

4 各类控制室宜采用自然采光和人工照明相结合的方式。

5.1.2 照明:

1 火力发电厂各生产车间、辅助建筑、交通运输及露天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平均照度值,不应低于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 5390的规定数值。其他建筑物的照度标准值,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执行。

2 室内、外照明眩光的最大允许值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 5390的规定。

5.1.3 防高温与防寒:

1 建筑隔热与保温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火电厂中设置采暖系统和空气调节系统的厂房建筑,其热工设计宜符合有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2)采用空调的房间外墙、屋顶应有良好的保温、隔热措施。

3)火电厂建筑物门窗的保温性、水密性、气密性和抗风压应符合有关设计标准的规定。

2 室内防高温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火电厂室内通风及空气调节计算参数的选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DL/T 5035的规定。

2)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车间内经常有人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不应超过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DL/T 5035中表3.0.15所列温度规定值。当采用自然通风,车间内工作地点夏季空气温度超出表3.0.15温度规定时,应设置机械通风。当机械通风仍达不到要求时,可设置系统式局部送风降温设施,工作地点的空气温度和平均风速应符合本规程表5.1.3的规定。

表5.1.3 车间内工作地点的空气温度和平均风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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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轻度强度作业时,温度宜采用表中较高值,风速宜采用较低值;重度强度作业时,温度宜采用较低值,风速宜采用较高值;中度强度作业时其数据可按插入法确定。
2 对于夏热冬冷(或冬暖)地区,表中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可提高2℃。
3 当局部送风系统的空气需要冷却或加热处理时,其室外计算参数,夏季应采用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相对湿度;冬季应采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

3 建筑防寒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寒冷、严寒地区的生产厂房、辅助厂房及附属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应满足热工计算要求,并具有良好的保温性能。

2)寒冷、严寒地区建筑物应选用密闭性能较好的门窗。

4 室内防寒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暖建筑物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的选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DL/T 5035的规定。

2)寒冷、严寒地区应考虑运煤系统机械除尘抽风所带走热量的补偿措施。

3)冬季需要通风的建筑物,应保证建筑物内表面温度高于室内空气温度的露点温度,防止内表面产生结露现象。

5.1.4 防噪声与防振动:

1 火电厂的噪声与振动防治,应在控制声源、振源强度的基础上,采取隔声、吸声及隔振等措施。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等规定。

2 具有生产性噪声的车间应尽量远离其他非噪声作业车间、行政区和生活区。

3 室内噪声控制要求较高的房间,当室外噪声级较高时,其围护结构应有较好的隔声性能,尽量使墙、门、窗、楼板、顶棚等各围护构件的隔声量相接近。隔声构件应满足下列规定:

1)应选用隔声门。

2)当需朝向强噪声源设窗时,应采用隔声玻璃窗。

3)围护结构所有孔洞缝隙,均应严密填塞。

4)在条件许可时,宜采用隔声量高的轻质复合结构作为隔声构件。

5)当采用单位面积质量小于30kg/m2的轻质双层结构作隔声构件时,应防止由于空气间层的弹性作用而可能产生的共振。可在空气间层中填多孔吸声材料。

4 室内噪声控制要求较高的房间,除采取隔声措施外,室内壁面、顶棚等可进行吸声处理。

5 当振动对周围工作环境和操作者产生影响与干扰时,应进行隔振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