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390-2014 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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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光 源

4.0.1 选择光源时,应在满足显色性、启动时间等要求的条件下,对光源、灯具及镇流器等的效率、寿命和价格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4.0.2 办公室、控制室、配电室等高度较低的房间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或发光二极管;高度较高的工业厂房应按照生产使用要求采用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或无极荧光灯;一般照明场所不宜采用卤素灯、荧光高压汞灯,不应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

4.0.3 除对电磁干扰有严格要求且其他光源无法满足的特殊场所外,室内外照明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

4.0.4 应急照明宜采用能快速可靠点亮的光源。

4.0.5 无窗厂房的照明光源宜选用荧光灯、发光二极管、无极荧光灯等能快速启动的光源,当房间高度在5m及以上时,可选用金属卤化物灯或大功率细管径荧光灯或者无极荧光灯。

4.0.6 在蒸汽浓度较大或灰尘较多的场所宜采用透雾能力强的高压钠灯。

4.0.7 道路、屋外配电装置、煤场、灰场等场所的照明光源宜采用高压钠灯,也可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者发光二极管。

4.0.8 换流站阀厅的照明光源宜采用不含紫外线的金属卤化物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