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390-2014 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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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照明种类

3.2.1 发电厂和变电站的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照明种类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 工作场所下列情况应设置应急照明:

1)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要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入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3 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核电厂保护区周界的警卫照明设置应满足国家核安全法规要求。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保护区周界的警卫照明设置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4 有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

3.2.2 火力发电厂、变电站宜在表3.2.2-1规定的工作场所装设应急照明。核电厂宜在表3.2.2-2规定的工作场所装设应急照明。

表3.2.2-1 火力发电厂、变电站装设应急照明的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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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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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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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2-2 核电厂装设应急照明的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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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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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厂站的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集中控制室、单元控制室的主环内应装设直流常明方式的备用照明。

3.2.4 无人值班变电站宜装设人工开启的备用照明。

3.2.5 核电厂实物保护实行不间断视频监控的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