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GPS高程测量
5.4.1 GPS高程测量仅可应用于平原和丘陵地区的四、五等高程控制测量。
5.4.2 GPS高程测量宜与GPS平面控制测量同步进行,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4.2的规定。
表5.4.2 GPS高程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注:1 σ为基线测量中误差,采用接收机的标称精度和平均边长计算(mm);
2 n为附合或最简闭合环边数。
5.4.3 GPS高程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GPS高程网应与四等及以上高程点联测,联测点宜均匀分布于测区周边和中央,带状测区宜分布在两端及中部;
2 GPS高程联测边应使用双时段观测,其边长不宜超过5km;
3 联测的已知高程点不宜少于3个,对地形高差起伏较大的地区应适当增加联测点数;
4 天线高应精确至1mm;
5 四、五等GPS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本标准表4.2.7中四等、一级的相关规定。
5.4.4 GPS高程拟合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复测基线高差较差、最简异步环或附合路线闭合差应符合本标准表5.4.2的规定;
2 按本标准公式(5.4.4)计算的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其绝对值应符合本标准表5.4.2相应等级的规定;
式中:MW——每千米高差全中误差(mm);
Wh——附合或环形闭合差(mm);
L——计算各W时,相应的路线长度(km);
N——附合和闭合环的总个数。
3 应对联测的已知点进行可靠性检验,剔除不合格的已知点;
4 对地形平坦的小测区可采用平面拟合模型,对地形起伏较大的大面积测区,宜采用曲面拟合模型,且拟合计算不宜超出模型覆盖的范围;
5 应充分利用当地最新的重力大地水准面精化模型,并进行模型优化;
6 平差计算使用的程序应符合本标准第3.0.2条的规定,平差后的最弱点高程中误差应符合本标准表5.4.2的规定。
5.3.5 应对GPS点的拟合高程成果进行检验。检测点数不应少于全部高程点的10%,且不应少于3个点;高差观测可采用相应等级的水准测量方法或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进行,其高差较差对四等不应大于20mm、五等不应大于30mm,其中D为检测点间的边长,单位为km。
5.4.6 内业计算应取位至1mm,高程成果取位四等应取至1mm、五等应取至1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