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章 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流域内重要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用水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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