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章 水土保持

第四十条 在塔里木河干流和主要源流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塔管局受理并审核后,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源流上开办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由流域内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