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章 防汛抗旱

第二十七条 流域内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流域内州(地)、兵团师负责履行辖区内的防汛抗旱职责。塔管局在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在流域内开展防汛抗旱的协调、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