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交易费用、交易机制及其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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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献综述

1.2.1 交易费用研究现状

1.2.1.1 交易费用的定义

Coase(1937)在其《企业的性质》一文中首先提出交易费用的思想,他把交易费用定义为:利用市场机制确定、谈判和履约合同所发生的费用,并指出,如果发生在市场中的交易其成本过高,那么此交易便会发生在企业的边界上。他还提供了一个市场机制成本的例子:价格发现、谈判和终止合同的成本。在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中,他又把这一思想具体化为“为了进行一项市场的交易,有必要发现要和谁交易,同时告诉别人自己愿意交易以及交易条件是什么,还要进行交易的谈判、讨价还价、拟定契约、实施监督以确保契约的条款得以履行等”。虽然Coase最早发现交易费用,提出交易费用的思想,但仅指出市场运行需要成本,并未提出交易费用这个名词。

后来,Arrow(1969)在研究保险市场交易者的逆向选择行为和市场经济运行效率时,最早提出交易费用这个名词,并将其定义为市场机制运行的费用,认为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完全,才使交易运作产生了费用。

Wallis和North (1986) 区分了生产转化活动和交易活动,认为交易费用是由于交易活动消耗了资源成本而不是生产活动。他们定义交易费用是:处理和传递信息、协调、购买、营销、广告、销售、处理法律事务、运输、管理和监督等这些活动发生的费用。

到了20世纪70年代中期,Williamson在分析组织治理结构的同时更加强调了交易的重要性,同时开始把交易费用称为一种工具——“交易费用工具”(transaction cost approach)。1985年,Williamson指出,交易费用不仅包括起草、谈判和执行一个合约的成本,而且包括保证履约的治理和担保成本 (Williamson,1985)。这标志着Williamson从仅仅强调交易费用概念本身开始战略性地转向了应用阶段,用其来分析合同和组织契约(Klaes,2000)。

Williamson (1985)从签订合同的事先和事后成本角度定义了交易费用,并将其分为两个部分:①事先交易费用,即为签订契约、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责任等所花费的费用;②事后交易费用,签订契约后,为了解决契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从改变条款到退出契约所花费的费用。不像之前的分析方法,Williamson认为交易费用应该有准确的价值,并提出一种新的见解,认为交易费用可以有相对值,并且在不同的市场、不同的组织之间交易费用是不同的。Williamson的思想为分析交易费用产生的原因开辟了一条道路 (Klaes,2000)。与此同时,Davis (1986)定义交易费用是与“润滑市场”(greasing markets)相关的成本,包括获得信息、监控行为、市场中介和执行合同的成本。North (1990) 从另外一个角度解释,认为交易费用就是度量交易物品特性的成本和保护权利、监督和执行契约的成本的总和。Alchian和Woodward (1988)区分了两种不同类型的交易,一种是涉及产权让渡的交换类型的交易;另一种是涉及谈判和执行承诺的契约类型的交易。

张五常(2000)将交易费用概念扩展为“一系列的制度费用,其中包括信息费用、谈判费用、起草和实施合约费用、界定和实施产权费用、监督管理费用和改变制度安排费用”,即“交易费用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费用”。

Eggertsson(1990)指出,当个人交换经济资产所有权以及执行他们独有的权利时会产生交易费用。Barzel(1997)则认为交易费用包括所有涉及转移、获得和保护权利的费用。

由于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关于交易费用的定义很难得到统一。本书试图对建设工程交易费用的定义达成一个统一的认识。

1.2.1.2 交易费用的分类

现有研究对交易费用分类,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3类。

(1)Wallis和North(1986) 认为,如果不考虑构建制度的初始费用,交易费用可为市场交易部门 (transaction sectors) 交易费用和非市场交易费用 (non-market transaction costs)。在既定制度环境下,交易部门的交易费用是指市场流通的那部分交易费用,或者称为市场交易费用。非市场交易费用则是指无法通过市场交易价格来衡量的费用,如获取信息和排队等候的时间,以及由不完全监督和实施所导致的费用。

(2)Furubotn和Richter(1997)认为,交易费用的典型情形是使用市场的费用以及企业内部发号施令管理的费用。并且将交易费用分为:市场型交易费用(market transaction costs)、管理型交易费用(managerial transaction costs)和政治型交易费用(political transaction costs)。其中,市场型交易费用主要包括搜索信息和谈判的费用,管理型交易费用主要包括建立、维持或改变一个组织设计的费用以及组织运行的费用,而政治型交易费用则指提供正式和非正式组织以及与之有关的公共品的费用,它类似于管理型交易费用,具体包括建立、维持和改变一个体制的正式和非正式组织的费用和政体运行的费用。

(3) McCann等(2005)对交易费用的边界作出了分类,将交易费用分为3种:与市场交易相关费用(A)、维持市场发展的相关制度费用(B)、制度环境以及法律体制变动的费用(C)。他们认为,在不考虑制度和法律体制变动的情况下,经济体总体的交易费用应包括A和B两部分。其中,B部分交易费用主要包括政府对产权界定、登记公共部门、监督和执行贸易等费用,若仅仅度量A部分交易费用则会低估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体的交易费用,若要考虑整体制度环境以及法律体制变动的情形,则经济体总体交易费用应包括A、B和C 3个部分,因为任何交易费用都要依赖于一定的制度环境与法律体制。

1.2.1.3 不完全契约理论和交易费用经济学

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思想源于Coase 1937年的经典论文《企业的性质》,他指出“由于预测的困难,有关物品或劳务供给的契约期限越长,实现的可能性就越小,因此买方也就越不愿意明确规定对方该做什么。”沿着Coase的思路发展,出现了不完全契约理论的两个分支:一支是以Williamson为主要代表的交易费用经济学,主张在契约不完全的情况下,通过比较各种不同的治理结构来选择一种最能节约事前和事后交易费用的制度,也称为交易费用学派;另一支是以哈特为代表的产权理论,主张通过某种机制保护事前的投资激励,也称为新产权学派。

交易费用经济学基本逻辑是:以交易为最基本的分析单位,将每次交易看作是一种契约。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在交易时不可能预见到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或然状况并以双方都没有争议的语言写入契约中,因此,契约天生就是不完备的。再由人的自利假设,缔约各方都有机会主义的倾向,都会采取各种策略来谋取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因此缔约后双方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敲竹杠”、拒绝合作、失调、成本高昂的再谈判等危及缔约关系持续地、适应性地发展下去的情况。考虑到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再加上资产具有专用性,而且求助第三方(如法庭)来维持契约关系,不仅成本巨大,而且可能根本无法证实。这就需要求助于一种治理结构来“注入秩序,转移冲突,实现双赢”(Williamson,2002)。不同性质的交易就有不同类型的契约,对应于不同类型的治理结构。最优的治理结构是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事前和事后交易费用的治理结构。因此,交易费用经济学也被Williamson称为“分离的结构选择分析”或者“比较经济制度分析”。

Brousseau和Fares (2000) 否认了不完全契约理论是模型化了新制度经济学(交易成本理论)的观点,他们认为不完全契约理论中契约不完全性的原因来自于特定的有限理性,即只有仲裁人是有限理性的,而交易成本理论中契约的不完全性则根源于在不同经济体系下的每个人的有限理性。Milgrom和Roberts (1987) 则认为,如果无交易费用的短期契约存在,那么长期契约的不完全性就不应该成为无效率的原因,因为市场交易费用归根结底不是由契约的不完全性造成的,而是由短期契约的费用造成的(包括议价费用与影响费用)。

Williamson (2002)又将完全契约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一并划入私人秩序 (private ordering) 的稍小一点的范围内,完全契约理论(机制设计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主要讨论前端(事前)激励安排问题,而交易成本理论主要研究契约的实施问题(后端实施问题)。

1.2.1.4 新兴古典经济学关于交易费用的研究

新兴古典经济学创始人杨小凯使Smith的劳动分工论与Coase的交易费用理论浑然一体。杨小凯和张永生(2002)把交易费用分为:内生交易费用和外生交易费用。不管是内生交易费用还是外生交易费用,对分工水平和生产力发展都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而如何降低内生交易费用,对分工的意义就更是重大。因为既然它是内生的,就有可能通过制度的创新与改进、习惯的形成而加以减少,是人类大有作为的领域。穷国之所以穷,富国之所以富,其主要根源就是富国有一些好的制度,能够有效地降低内生交易费用。

外生交易费用是指在交易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发生的费用,它不是由于决策者的利益冲突导致经济扭曲的结果,人们在做决策之前都能看到它的大小,他同各种自利决策之间利益冲突产生的经济扭曲没有任何的关系。内生交易费用是个体自利决策之间交互作用的后果,是只有在所有参与者都做了决策之后才能确定的交易费用。内生交易费用是特定的人类行为引起的。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非对策自利行为,其特征是决策者不直接对其他人的决策做出反应,只对价格做出反应;第二种称为对策行为,其特征是决策者对其他人的决策直接做出反应。这类决策可分两类:一类是非机会主义对策行为;另一类是机会主义对策行为。非机会主义行为是指一个参与者的利益不以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为代价,它不产生内生交易费用。机会主义行为指一个参与者的利益以损害其他人利益为代价,这种对策行为是内生交易费用产生的根源,也是Williamson交易费用理论的研究重点。内生交易费用就是由不同的参与者争夺分工带来好处的机会主义行为引起的。

杨小凯和张永生(2002)又进一步指出,道德风险是由于一种特殊类型的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对帕累托最优的偏离,从而产生交易费用。因此,对商品和服务实行相机合约价格(即绩效好时付高价格,绩效差时付低价格),就成为减少因道德风险引发的内生交易之关键。道德风险之所以发生,是由于背后存在一个有效率的激励和有效率的风险分担的两难冲突。因此,一个合约的设计应该通过对风险分担和激励提供之间的两难冲突进行有效率的折中,从而将内生交易费用最小化。

1.2.1.5 交易费用经济学实证研究

交易费用经济学经过Williamson的推广之后,有很多学者对市场交易中的交易费用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Anderson和Schmittlein (1984) 对电子元件行业的直销和代销方式的销售人员的一体化进行研究,以资产专用性、环境不可预计而产生的不确定性、绩效评定困难而产生的不确定性、区域密度和公司规模作为统计变量,通过logistic函数统计分析,表明销售一体化与增加的资产专用性水平、绩效评估的难易程度以及两个因素的联合作用相关。交易次数以及资产专用性和环境的不确定性的相互作用,都与一体化没有显著关联。

Masten等(1991) 研究了组织成本对生产一体化的影响。分析了海军造船和建筑业的资产、属性和运营特点,以交易的特征:实物资产、人力资本和时间专用性,不确定性/复杂性,交易相似性,劳动/资本密集度,工程技术密集度,作为统计变量研究了组织成本对海军造船业一体化的影响。结果表明,时间专用性是组织形式的主要决定因素(提高一体化可能性);人力资源和产品复杂性,可使一体化可能性加大;物质资产专用性对组织成本和一体化影响不明显,专用性物质资产投资可以通过“准一体化”来解决;劳动密集型比工程密集型活动更有可能一体化。

Joskow (1987)考察了煤炭供应商和电力企业缔结契约,发现存在3种关系专用性投资:场地专用性、物质资产专用性和特定资产专用性与契约长短的关系。通过对300份契约的统计分析表明,关系性投资越重要,买卖双方越倾向于签订长期协议,以便事前规定好未来的条款,尽量减少交易发生后的反复磋商。

1.2.1.6 交易费用测量

从Coase提出交易费用的概念之后,尽管有许多经济学家对其进行研究,并出现了大量研究文献,但是尚未对交易费用的定义形成一致认识。对交易费用的不同定义也引发了对交易费用测量问题的争议。由于生产和交易费用是被联合决定的,由此导致对交易费用的单独估计变得相当困难。1985年,Barzel提出这样的问题:“交易费用仅仅是一种简单的费用吗?”由此引发了人们对交易费用的具体分类与测量的研究。

宏观层面。Wallis和North(1986)将整体经济活动划分为交易活动和生产转换活动,并加总与交易活动相关的资源耗费形成了对交易成本的大致估计。交易部门由那些市场上的与商品交易和服务交易相关的行业组成,如邮电、批发、金融、保险、房地产、广播电视、国家机关等部门。生产转换部门则主要与生产商品的行业有关,如采掘、制造、电力、交通、教育、餐饮、建筑等部门。但是像业主、经理、经营者、监督者、检查员、律师、会计师等人员从事购买投入或分配产出、处理信息和进行交易,被归入交易部门之中。最后得出结论,美国的交易费用总量占GNP比重从1870年的25%上升到1970年的45%,这就表明经济越发达,交易部门的比重会越大。卢现祥和李小平(2008)从三次产业的角度,以交易行业和交易服务的增加值,首次对我国各省的交易费用进行了粗略测算,发现制度转型降低了我国的交易费用,证实了好的制度就是节约交易费用,但是经济增长却没有显著地促进交易费用的增加。笠凤媛、卫东(2009)测度了我国1978—2007年间三次产业的交易费用变动情况,我国交易部门的交易费用主要来自于第三产业,第三产业的交易部门的交易费用变动趋势决定了总体交易部门的交易费用。

微观层面。Furubotn和Richter (1997) 将微观交易费用分为市场型、管理型和政治型交易费用。Williamson为微观层面上的交易成本的研究提供了方法论基础。在他看来,管理型交易费用可以分为签订合同之前的“事前”交易费用和签订合同之后的“事后”交易费用。事前和事后成本是相互依存的,尽管直接计量事前和事后的交易费用很困难,但可以通过对不同制度的比较来测量交易费用。他认为只要通过制度的比较,也就是把一种合同与另一种合同进行比较,就能估计出它们各自的交易成本。

目前,国内关于交易费用微观层次的测量研究还鲜见报道,而国外相关研究主要体现在:①比较不同国家对创办新企业等进入管制所带来的交易费用;②比较不同国家在完成同一笔中间商品交易的交换费用;③对单个行业的交易费用的测度;④针对某项具体政策所引致的政策诱致型交易费用的测度。

De Soto(1989)对85个国家的商业进入管制程度进行了详细调查,结果发现,各国的商业进入管制存在很大差别,如在加拿大创办一个新企业只需花费280美元和2天,经过2道程序即可,而在意大利则需花费3946美元和62天,程序则要经过16道。

Alexandra 和Lee(1998,2001) 提出交换费用 (the cost of exchange) 的概念,指在特定的制度环境下,个人按照某种既定的交换方式获得某件商品所面临的总的机会成本,具体可以通过同一笔交易完成所花费的货币和时间费用来衡量。他们通过实例比较了不同国家安装商业电话、转让资产所有权、进口大型掘土机曲轴相关的交换费用。结果显示,1989年,秘鲁进口大型掘土机曲轴所花费的货币价格是美国的4倍,等候时间却是美国的280多倍;阿根廷所花费的货币价格是美国的2倍,等候时间是美国的30倍;马来西亚在货币花费和等候时间上大致与美国相等。

Colby (1990)提出了“政策诱致型交易费用”(policy-induced transaction cost,PITC)的概念,它具体指一项政策实施所产生的交易费用。他比较了美国科罗拉多州、新墨西哥州和犹他州水转让政策的诱致型交易费用,在这3个州完成每英亩水转让所需的政策诱致型交易费用分别为187美元、54美元、66美元。若按照计算等待政府机构审批所需的时间来衡量,在这3个州所花费的时间分别为29个月、4.3个月和5个月。Hearne和Easter (1995)在对一个农场主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发现智利水转让的交易费用占水交易价格7%~23%。McCann等(2005)以环境政策为例,指出在政策选择和政策设计中交易费用对政策的效率和可持续性产生影响,他们认为在政策演变的5个阶段:提出、发展、早期执行、全面实施,交易费用主要构成也会相应改变,如在政策提出时,交易费用主要产生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研究,此时应采取的计量方法是通过调查或者采访政府部门和利益相关者来获取相关资料。因此,测度政策诱致型交易费用时应采用灵活可变的方法,根据具体政策实施的不同阶段来选择相应的不同的测度方法。

1.2.2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交易费用问题

由于项目的复杂性、人的有限理性和合同的不完备性,会造成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业主和承包人在信息上的不对称性,承包人的利益目标与业主的利益目标不完全一致,承包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难以避免,因此在工程交易过程的交易费用不可忽略。很多国外学者以交易费用经济学为基础,分析了建设工程中的交易费用问题,从1981年的第一篇英文文献开始到2008年,具体可见表1.1。

表1.1 交易费用应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研究文献

续表

Eccles (1981)把交易费用经济学应用于建筑行业,分析了总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的关系,认为总包商和分包商的关系是一种垂直一体化的组织,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他们需要建立稳定的组织实体,但是这种组织又是介于市场和科层企业之间的形式,是一种Williamson所提到的内部契约系统,是一种“准企业”(quasi-firm)形式。并以住宅开发商为例证明了这种论断。但是他的分析只局限于住宅开发,并没有对建筑行业进行一般性的分析。

Levitt和他的同事(Gunnarson和Levitt,1982;Reve和Levitt,1984)从交易费用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了建筑市场的总包和分包的现象,认为建筑市场既非纯粹的市场也非纯粹的科层组织,而是两者之间的状态。由于建筑项目一次性的特征,分包就是市场最有效的选择,在没有额外增加交易费用的同时降低了生产费用。由于项目的独特性,每个项目需要的技能差异性比较大,如果总承包商雇佣全部专业的工人,显然是规模而不经济的,那么在每个项目中把不同专业工种进行分包就是最有效率的选择。而分包商为总包商提供专业服务,它显然可以长期雇用专业工人,不仅能在项目中承担更多的责任,还能从风险分担中取得利益。单个项目的资产专用性要显著高于跨项目间的资产专用性。因为项目的执行高度地依赖专业分包公司,如果他们中途停止工作,那么将没有人可以接替这样的工作。潜在的“敲竹杠”问题的存在是显然的,因为流水的工作流程,一个工序的延误将影响到下游所有工序的执行。因此,工期计划和协调就显得相当重要。当项目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增加的时候,市场的交易就需要合同来降低交易费用,而建筑行业找到了降低交易费用的方式,那就是采用标准合同,避免了一些潜在纠纷的出现,这就是Williamson所说的“解决纠纷的第三方协助”。

Winch (1989)指出,以往的分析(Gunnarson和Levitt,1982;Reve和Levitt,1984)都是把项目作为分析对象,然而Williamson的交易费用理论是建立在企业之上,研究企业是如何分配资源的。但是建筑工程项目并不是一个经济实体,不能做出资源分配的决策。只有由项目所组成的公司才是资源的分配者,这些资源包括资金、人力和土地等。接着用交易费用经济学对建筑市场做了相当详细和深入的分析,首先他界定了工程项目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的来源。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市场是不复杂的,因为大部分地方潜在的客户和潜在的竞争者基本是知道的;然后又指出技术变革导致的不确定性也是微乎其微的。在建筑行业中不确定性的主要来源是:任务的不确定性、自然的不确定性、组织的不确定性和合同的不确定性。按照Woodward(1965)的生产分类方式,建筑生产是典型的小规模生产,这种生产方式就导致了生产任务的不确定性。每个项目都需要新的设计、面临新的生产问题需要解决,但是从某个项目中所获得的技能并不能完全转换到其他项目中。组织的不确定性主要来自于项目组织都是临时性组织的特性,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和项目参与组织之间的不协调和冲突所致。自然的不确定性主要来自于项目本身的地质条件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天气不确定性等。以上3种不确定性是建筑工程项目生产本身所产出的不确定性,可以通过完善的管理得以降低。第四种不确定性是由竞争性招标产生,其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因为工程预算的不准确性,造成工程预算和工程实际发生费用之间的误差;另一个方面是工程合同额往往占到承包公司资产价值的很大比例,投标的成功与失败对公司的影响巨大。

Walker和Wing(1999)分析了项目管理理论和交易费用经济学之间的关系,指出项目管理的任务就是使项目生产费用和交易费用最小化。不同的项目组织将产生不同的项目管理费用(交易费用)和设计、建造费用(生产费用);高的项目管理费用(交易费用)并不一定会使设计、建造费用(生产费用)降低,反之亦然;项目组织结构的选择应该是使项目管理费用和设计、建造费用达到最小,并且满足业主的需求。交易费用经济学提供了一种项目组织结构选择的理论解释,更重要的是为组织理论的实证研究给出了一个更加严格的分析框架。

Brokmann (2001)从关系型契约的角度分析了业主和承包商的关系,指出在建筑市场上需要在两者之间建立基于相互信任的关系型契约。根据传统市场交易划分,交易的物品只有商品和服务,但是建筑产品则是个特例,它是商品和服务的混合体。从交换商品的性质来看,又可分为交换商品和合同商品。交换商品是现货交易,交易过程中不会产生交易费用,而合同商品需要合同谈判、合同监督等过程,交易费用就不可避免。而在建筑市场的交易中多数都是合同产品,因此交易主体之间需要建立关系型契约。

Turner和Simister(2001)阐述了如何从交易费用的角度选择工程合同,提出工程项目的全部费用由工程的生产费用加上签订合同的和管理合同的交易费用组成,其中交易费用包括确定工程发包范围、确定工程实施方案、工程实施过程中管理工程范围变动费用和管理施工方案变动费用。由产品的不确定性、业主的管理能力、生产过程的不确定性和项目的复杂性4个参数决定合同类型的选择。合同选择的最终目标是使工程生产费用和交易费用达到最低。

Winch (2001)基于交易费用经济学给出了面向项目全寿命周期的项目全过程治理框架。提出项目交易治理的概念,把项目交易治理分为垂直交易治理和水平交易治理。垂直交易治理结构就是项目实施过程——项目链。在项目设计阶段,不确定性较高,而资产专用性较低;而在施工阶段项目的不确定性降低,资产专用性增高。建立严格的工程变更系统,为项目执行者提供激励措施,设置冲突解决机制和标准的操作程序,建立承包商的信誉档案和声誉机制,都可以降低生产费用和交易费用。水平交易治理结构可分为3种:业主与业主代理人的交易、业主与供应商的交易、承包商和分包商的交易——供应链。从资产专用性的高低和交易频率的高低分为4种治理模式:临时性合同关系、一次性合伙制、准企业模式、长期合作的联合体模式。

Muller和Turner (2005)分析了业主和项目经理在委托代理的关系下如何沟通,不同的沟通水平决定了不同的风险分担水平,从而决定了选用不同的合同类型。并指出交易费用经济学适合分析合同前业主行为决策,如生产还是购买(make or buy)、合同类型选择等。委托代理理论适合分析合同后业主和项目经理(或者承包商)之间的关系,如项目执行过程中风险如何分担、沟通机制等问题。但是并没有进行实证分析。

Whittington (2008)基于交易费用经济学分析了美国交通部门从DBB到DB发包方式的制度变迁,并详细分析了3个州6对DBB和DB工程的生产费用和交易成本构成,以及不同发包方式对项目交易费用和项目绩效的影响。Whittington分解了工程的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见表1.2,对本书的研究起到很多借鉴作用。

表1.2 工程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分解

邢会歌(2008)针对我国建设市场的现状,从交易角度出发,研究考虑工程交易成本的招标机制设计。首先结合交易费用理论和工程交易的特点将工程交易费用分为合同前交易费用和合同后交易费用;然后根据合同后交易费用的大小对工程进行了分类;最后对不同类型工程设计不同的招标机制,即零交易费用的工程招标采用最低价中标机制,考虑交易费用的工程招标采用综合招标机制。徐东明(2005)等根据Williamson对交易成本分为事前费用和事后费用的界定,认为事前费用发生于合同签订之前,包括制定招标文件、考察承包商以及评标等费用;事后费用是签订合同后执行合同的成本,包括监督、惩罚、奖励等行为造成的费用。陈朗(2001)认为合同价格是“生产费用”,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索赔也属于 “生产费用”,除“生产费用”之外的所有运转、管理方面的支出都是交易费用,包括甲乙双方在招投标、签订合同、防止一方违约的措施等支出部分。王群(2005)等认为在工程建设交易中,产生的交易费用应主要包括生产费用和组织管理费用两部分。合同价格可认为是“生产费用”。除“生产费用”之外的所有运转、管理方面的支出都可以认为是组织管理费用,包括甲乙双方在招投标、签订合同、防止一方违约的措施等支出部分,以及在特定契约条件下根据环境变化对契约关系调整所引起的费用和解决纠纷所引起的费用。

王卓甫等(2008)将工程交易费用分为构建业主方项目管理机构的费用和工程交易中发生的费用两部分,并以业主方项目管理能力与经验为变量,分析比较了经典的监理和项目管理(project management,PM)两种业主方管理方式的经济性。结果表明,当业主方项目管理能力较弱和经验欠缺时,宜采用PM 方式,反之,则采用监理方式较为合理。陈欣(1999)运用交易费用理论分析了交易费用与组织结构变化之间的数量关系,并指出需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用合适的项目管理模式。

英国国家审计署(National Audit Office,NAO)多次在其报告中提到PPP项目有很高的交易费用(NAO,2003,2004),同时提到此问题的还有英国国会下议院(House of Commons)的公共账目委员会(Public Accounts Committee,PAC)(PAC,2003)。Torres和Pina (2001) 通过调研欧盟和西班牙政府投资PPP项目发现,监控私人参与者绩效的费用占到合同额的3%~25%,因此他们建议欧盟单独列出项目投资额的10%作为预算,用来监督和监控项目。

1.2.3 项目绩效

1.2.3.1 项目绩效指标

绩效测量/评估通常是指确定组织在实现其目标上的成功程度的一个过程。因此,很多研究都是基于项目目标来确定相应的绩效指标。传统上,任何项目主要涉及三大目标,即通常所说的成本、进度/时间和质量组成的铁三角,它们也被称为项目成功的三大标准(Love等,1998;Swan和Khalfan,2007)。对于项目目标、项目绩效和项目成功这3个紧密相连的概念,Chan等(2002)指出,项目成功是最终目标,而成本、进度和质量三大目标是达到最终目标的3个被广泛接受的标准,每个项目都有一系列的目标需要完成,这些目标也是作为项目绩效衡量的标准而存在。因此,很大程度上,项目绩效的衡量指标/标准和决定因素与项目成功的衡量指标/标准和决定因素很多时候并无差异(Beatham等,2004;Chan和Chan,2004)。

在项目绩效指标/成功标准方面,目前已有很多专家学者进行了大量探讨,其中有些研究对成功标准进行了分类,如分为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Chan,1996),或“硬”标准(时间、成本等)和“软”标准(满意度等)(Stevens,1996),还有从宏观和微观视角来分类(Lim和Mohamed,1999)。Atkinson(1999)则将项目成功标准分为交付阶段(如铁三角)和交付后阶段(如用户满意)来考虑。英国关键绩效指标(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KPIs)工作组确定了标杆项目实现良好绩效的10个参数,包括7个项目绩效指标,即建造成本、建造时间、成本可预测性、时间可预测性、缺陷、业主对产品满意和业主对服务满意,以及3个公司绩效指标,即安全、赢利能力和生产率。Chan等(2002)对1990—2000年的10年内相关文献提出的项目成功标准进行了总结,整合这些文献成果,提及的成功标准包括时间/进度、成本、预算/财务绩效/利润、健康与安全、质量、技术性能、生产效率、业主/承包商/用户/项目经理/团队满意度、争议解决的满意度/冲突管理、合法索赔、环境可持续性、教育/社会/专业方面等。该文献同时指出,应针对不同的项目交付方式提出相应的成功标准,并提出了DB项目的成功标准框架。

1.2.3.2 项目绩效的影响因素

Enshassi等(2009)在文献研究基础上,确定了成本、时间、质量、生产力、业主满意度、社区满意度、人、健康与安全、创新与学习,以及环境等10个方面的63个绩效影响因素。通过向业主方、承包方和咨询方发放120份问卷,对加沙地带影响工程项目绩效的因素进行了调查研究,结果发现,业主方、承包方和咨询方等3组受访者都认同的最重要的绩效影响因素包括:因道路封闭引发资源短缺所导致的延误、无法获得资源、较低的项目领导水平、材料价格的上涨、缺乏经验丰富的合格人员、质量低下的设备和原材料等。

在与项目绩效影响因素相近/相关的关键成功因素(critical success factors,CSFs)方面,目前也有很丰富的研究成果。Chua等(1999)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将项目成功因素分为项目特征(如项目规模、可建造性)、合同安排(如风险识别和分配、激励机制)、项目参与方(如各方的能力)和互动过程(如沟通)等4个方面,共67个因素。该研究根据项目的成本、进度和质量3个目标来区分项目成功的影响因素,通过问卷调查确定了成本绩效、进度绩效、质量绩效和整体项目成功4个方面的CSFs。Chan等(2001) 通过问卷调查和因子分析得到了DB项目的6个成功因素,即项目团队委托、承包商的能力、风险和责任评估、业主的能力、最终用户的要求和最终用户施加的约束。Schaufelberger(2003)从承包商的视角研究了DB方式的成功因素,其研究认为,DB项目中,承包商关注的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对工作范围有共同的理解、业主有足够的DB经验,且承包商更倾向于招标之前业主完成的设计不超过35%,这样中标承包商具有更大的设计创新空间。业主公平对待DB承包商及业主早期的DB项目经验是承包商选择项目时考虑的重要因素。Lam等(2008) 也研究了类似的问题,他们构建了我国香港DB项目成功指标体系,这些指标由时间、成本、质量和功能等关键绩效指标来评估,多元回归分析显示,项目属性、项目管理行为的有效性、创新性管理方法的应用等是DB项目关键成功因素。Chen等(2012)在文献综述基础上确定了62个项目关键成功因素,在专家讨论的基础上精简为46个,并将其分为项目参与者相关因素、项目本身相关因素和项目环境相关因素等三大类,建立了CSFs体系,研究了各因素的相互关系。

1.2.3.3 项目绩效的评估方法

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市政工程部(New South Wales Public Works Department)推出了项目绩效评估(project performance evaluation,PPE)框架,PPE包括了范围广泛的绩效参数,包括时间、成本、质量、安全、合同、沟通、环境、争端解决等方面,其目的是将项目绩效测量扩展到包括沟通、争端解决等“软”参数。在英国,建筑业最佳实践工程下的关键绩效指标(KPIs)工作组则开发了名为KPIs的项目绩效测量工具,其包括3个主要步骤:决定测量什么、收集数据、计算KPIs。Cheung(2004)指出了PPE和KPIs的主要缺陷,包括人工收集数据的高耗时和高成本、成本信息等敏感数据收集时牵涉的保密性、后评估的作用不足等问题,在此基础上他们开发了一个基于网络的工程项目绩效监控系统(project performance monitoring system,PPMS),在项目管理专家组的帮助下,确定了项目绩效测量的8个方面:人、成本、时间、质量、安全与健康、环保、业主满意和沟通,并确定了它们各自的绩效指标,然后利用PPMS自动收集和分发数据,监测和评估项目绩效。Gyadu-Asiedu(2009)在现有项目绩效测量框架(包括项目成功/失败的度量)的基础之上,采用多指标,为加纳的工程项目评估设计了一个应急平台上的评估模型,该模型可以用来评估全生命期的项目绩效。

综观项目绩效方面的研究可以发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除了传统铁三角目标对应的工程项目绩效指标外,一些新的绩效指标开始逐渐出现,如可持续性、信息集成、全生命期成本等。在绩效影响因素方面,对比不同国家或地区环境下的相关研究可知,不同国家或地区工程项目绩效影响的关键因素差异较大,这主要是因为各国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而在绩效评估方面,随着科技的进步,绩效评估的效率和精确性在不断提高。总体而言,我国在项目绩效方面的研究还十分缺乏。

1.2.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交易费用和激励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分为劳务合同、劳务和材料合同、分包合同,另外还包括专业服务合同,如咨询服务合同。合同至少包括合同条件规定的基本技术资料、合同计划和承担工作范围。选择一个适合项目环境和特点(包括项目风险和信息的完整性)的合同类型是激励承包商完成预期成果和达到预定目标的重要保证(Zaghloul和Hartman,2003;Russell,2003)。如何分担工程项目合同中的风险将会直接影响到项目的最终成本(Zaghloul和Hartman,2003)。

一般把建设工程合同分为固定总价合同(lump sum/fixed price contracts)、成本加成合同(cost-plus contracts)、成本补偿合同(cost reimbursable contracts)(Al-Harbi,1998)。

1.2.4.1 固定总价合同

在传统的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依据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支付承包商固定的合同款,其中包括索赔和变更的任何调整,承包商承担成本超支的所有风险。根据经济激励理论关于承包商一般为风险厌恶的假设,他会通过在意外事件(工程变更)的定价中寻求保护,去处理项目的不确定性(Al-Harbi,1998)。使用固定总价合同存在很多好处,尤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应用很多,由于严格的投资审批控制,限制了其价格调整的可能性,同时减少了项目法人的审计风险。

Levine和Rickman (2000)认为固定总价合同抑制承包商成本超支,因此可以激励承包商为降低成本付出最优努力水平。并且建议将降低成本的激励必须和合同条款内规定的风险成本的增加进行权衡。不能一味地把风险都转移给承包商。

Levitt (1984)认为在固定总价合同的框架下,承包商将趋于保守,不敢轻易应用创新技术,因为新技术存在较高的风险,这将会导致对项目其他绩效妥协行为的产生,如质量水平。因为承包商趋利的自然属性,总是在边际回报最高的地方付出努力(Howard等,1997),因此其面对高风险的反应是为了达到最小化风险成本而牺牲工程质量。除了成本目标,承包商没有为项目其他目标(如质量和安全)付出努力的激励(Berends,2000)。

近年来,固定价格合同开始增加柔性价格条款,称为“可赎回的固定价格合同”。在合同招标阶段事先设定一个固定总价,但是这个价格在实际价格发生的时候是可以调整的(UNIDO,1996)。例如,如果出现了不可预测的市场价格波动,造成材料供应价格的上涨,那么就可以考虑修订事先预测的固定价格。

另一种类型是固定总价交钥匙合同(LSTK),在这个合同下,业主把项目完成的责任全部交给了承包商,承包商负责管理项目实施的整个过程,并且承担相应的风险。这样可以减轻承包商在固定价格约束下承担的成本压力,因为赋予其控制项目执行的全过程的权利,可以尽可能地减少工作界面、增加工作效率(如采用设计施工搭接DB方式)(Von Branconi和Loch,2004)。

1.2.4.2 成本补偿合同

另一种常见合同形式是成本补偿合同或者称成本加成合同。承包商可以在经过批准的条件下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得到补偿(Berends,2000)。这些费用包括实际成本之外的所有费用,如非现场管理费和固定的利润率(Broome和Perry,2002)。利润率可以是固定的,称为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cost-plus fixed fee contract);也可是实际成本的百分比,称为成本加百分比合同(cost-plus percentage of cost contract) (Turner和Simister,2001)。

在纯成本补偿合同中,成本风险完全由业主承担(Berends,2000)。成本加成合同安排将确保承包商可以得到一部分利润,无论他的绩效如何(Jaraie di等,1995)。

此类合同最主要的缺点是对承包商缺乏项目绩效的激励,促使其最小化成本并且达到项目的其他目标(如质量、工期和安全)。因此,如果纯成本补偿合同想要取得成功,业主必须投入很多精力去监督承包商。然而业主非常不愿意使用纯成本补偿合同,因为他们缺乏足够的资源进行具体的项目管理(Berends,2000)。所以目前成本补偿合同在工程中应用较少。

1.2.4.3 合同类型选择

Turner和Simister (2001)讨论了合同类型选择与项目不确定性的关系,合同类型的选择由项目的不确定性和项目移交过程的不确定性决定。当项目和过程高度不确定性时,最合适的合同类型是纯成本补偿合同。当项目是确定性的,但是过程是不确定性的时候,交钥匙合同更合适。当项目和过程都不确定时,成本加成激励合同可以达到最优的结果。

De Meyer和Loch (2002) 研究了合同管理的不确定性,认为高度的不确定性(意味着高的风险)使合同的作用大大降低。不稳定的项目环境意味着契约不能在合同中被恰当地确定,同时项目参与者的目标也是不同的。所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设定了一些柔性的安排以适应环境的变化,如有关市场波动对材料供应价格的影响。

这支持了混合定价合同的概念,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不断变化的风险水平选择不同类型的合同,充分利用各个类型合同的优点(UNIDO,1996)。例如,成本加成合同可以用在项目信息非常有限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当工作范围和成本比较确定的时候再转换成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中尽管有降低成本的激励,但是严格的价格条款,增大承包商的风险的同时也加大了价格不确定性。这必然会驱使承包商对项目其他目标的妥协,如质量和安全。成本补偿合同即不能激励承包商降低成本也无法达到项目的其他目标(Berends,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