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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保险公司接受的是不安全因素
一谈保险,人们应该联想到的是一些不保险的可能性,比如:自己外出会不会有贼光顾自己的住宅?用高压锅会不会爆炸?用煤气热水器会不会煤气中毒?自己现在还不错的公司会不会倒闭?孩子在学校会不会出意外?自己企业的员工在工作中受伤会不会起诉自己赔偿?正在运输途中的原材料会不会受到暴风雨的袭击?……
正因为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因素的客观存在,才有可能引发由这些因素导致的损失发生的可能性,这是保险产生的自然基础。没有风险的客观存在,没有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就没有进行经济补偿的必要,也就没有保险业产生的必要。也就是说,保险保的是风险发生引起损失发生的可能性而不是风险损失本身,即不能这样认为:有了灾害损失的结果才向保险公司转嫁,保险公司是损失赔偿公司。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由于侥幸心理忽略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而是出现了灾害性的事故后才想起保险公司,比如:车已经撞到树上才觉得修车的费用应该让保险公司出;躺在病床上才觉得要是保险公司来解决昂贵的医疗费用就好了;发生了火灾才想到保险公司可以成为救星……所以保险公司在对待要求赔偿的消费者来说,首先是要调查是否在事故发生前消费者就买了保险,如果是事故发生后消费者才买保险,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否则保险公司保一个赔一个,用不了多久保险公司就得关门)。保险是把不安全因素事先转嫁出去的工具,而不是把损失的结果全部承揽的替罪羊。换句话说,保险公司不接受已经造成的损失,只接受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即不安全因素,而不是损害结果,只有这样保险才可以当成一种商业活动来经营。如果仅是对损害结果进行损失补偿的话,这种活动属于国家职能中的救助或救济行为。救助及救济的大小、范围、程度等要看国家的财力情况(不属于契约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