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医生买了责任保险
案例一:某女,68岁,因畏寒、发热多日而送往昆明某医院。院方为其静脉点滴青霉素半小时后,突发寒战、高热,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后经云南省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医疗事故”。该病员直系亲属获赔15万元,该医疗机构获赔医疗事故所致医疗欠费6940元。
案例二:某女,29岁,在云南省某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待产。分娩时因子宫破裂造成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云南省保山地区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医疗事故”,该病员直系亲属获赔12万元,该医疗机构也获赔医疗事故所致欠费5023.15元。
长期以来,因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引起的纠纷一直捆扰着医患双方。一方面,病员或其亲属对事故处理的不满情绪,常常导致干扰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有的甚至导致流血事件;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因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所致的医疗欠费也与日俱增。鉴于上述具体情况,云南省人民政府于1998年9月29日颁布了《云南省医疗损害事件处理规定》。此规定第十六条明文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办理医疗执业保险……由保险公司依据鉴定结论,向病员或病员家属支付一次性补偿金,向医疗机构支付必要的继续治疗费及发生的医疗欠费。”
保险公司在这里提供的是医疗责任保险,也叫医生失职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责任保险是在被保险人依法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起赔偿责任的保险。责任保险属于一种法律的创造。例如,如果没有环境污染防治法,造成污染的人就不会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没有食品卫生法,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单位和个人也不会有所谓的法律责任。同样如果没有《云南省医疗损害事件处理规定》也不会有对责任医生、医院的处理规定。正是由于人们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法律范围之内进行的,所以才可能出现因违犯法律而造成他人的损伤或他物的损害,并由此而承担经济上赔偿责任的问题。这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就会出现通过保险来转嫁这种风险的需求,责任保险也就被人们所认识和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