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香港手册(最新修订版)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2.21 人大釋法

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並先後四度解釋《基本法》。

1999年香港終審法院審理「吳嘉玲案」,按《基本法》判定所有香港永久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不論子女出生時父或母是否港人,均毋須單程證便自動享有居港權。港府估計裁決會導至10年內人口增加167萬,於同年6月首次提請人大釋法。人大常委會表示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須在出生時父或母已為香港永久居民,並獲批單程證,才享有居港權,推翻終院裁決。

2004年4月6日,中央政府主動提請人大釋法,將政改「三部曲」變成「五部曲」,在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二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報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的「三部曲」之前,新增兩步:一,由行政長官向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啟動政改;二,人大常委會按香港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原則,確定報告。

2005年3月,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辭職,進行補選。港府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53條,確定補選的行政長官任期為前任餘下的任期。

2011年,終審法院就「剛果金案」提請人大釋法,人大常委會表示香港須跟從中央政府,對剛果民主共和國實施「絕對外交豁免權」,而非「有限度豁免權」。

另外,2012年律政司就外傭居留權案建議終審法院提請人大釋法,以釐清1999年人大釋法時提及的《特區籌委會報告》是否對香港法院具法律約束力。外傭案2013年3月審結,終院最終未有提請人大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