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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二十三條」立法
2002年中,中央政府要求香港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叛國罪、分裂國家行為、煽動叛亂罪、顛覆國家罪和竊取國家機密5項罪行,作出清晰及明確的立法。
2002年9月,香港政府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進行諮詢,引起各界人士爭議。2003年2月26日,特區政府提交《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予立法會審議。同年7月1日,有團體以反對第二十三條立法為名,號召市民上街遊行,遊行人數達50萬。
同年7月6日,當時的自由黨主席田北俊辭去行政會議成員職務,反對第二十三條立法。在立法會沒有足夠支持票通過條例的情況下,特區政府同年9月5日撤回《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有關草案至今未再被提交。
2011年5月,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表示行政長官有責任推動二十三條立法,並指二十三條不是甚麼洪水猛獸,市民毋須擔心。2012年11月,時任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於報章撰文指出,香港需於適當時候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