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淺談仲裁
本書的藍圖來自早前筆者承蒙香港海事法協會邀請進行的演講,是淺談系列的第二本著作。透過淺談系列,筆者希望能研究香港的民事法律系統,如何能更有效地回應社會大眾的需要。
淺談系列的內容基於一個假設:現狀並不完美,而我們需要改善現行系統中的不足。具體地,筆者認為現行的民事訴訟的程序過於繁複以及成本太高。若不改善,則即使公義得以伸張,其所收益者亦稀。
淺談系列中的第一本書是《淺談新民事司法訴訟》1(內容源於筆者在二零零九年於香港海事法協會的演講)。該書討論了在二零零九年四月民事司法改革生效後,有關的改變如何能實在地提高民事訴訟的效率。有關改革大刀闊斧地嘗試去除舊系統中導致訴訟曠日持久的程序障礙。改革後,法庭希望審訊的時間可縮短(令更多人可使用法庭)、減少審訊前夕突然提出的臨時申請,以及大幅調低休庭次數。
我們仍在等待社會各界對改革的成果作出評價。但像筆者在書中序言所說,2但願改革不會弄巧成拙。除非業界(法官、律師和當事人)了解改革能帶來的好處並小心思考,否則,訴訟雙方仍然可以就對是否按新規矩辦事,做出冗長而缺乏實際意義的爭議。如果業界沒有紀律性,我們很可能回到改革前的狀況,浪費時間金錢,為爭拗而爭拗,為改革而改革。
除了民事程序和本書所提到的仲裁結構外,筆者還希望在淺談系列的第三本書中研究法官應該如何在辦案時處理道德矛盾的情況。第四本書則會關注大律師業界的未來。筆者認為大律師職業在未來十年會遇到很大的挑戰,業界必須透過改變來維持競爭力和保存現行的優勢。第五本書會討論香港的法律教育情況。筆者想這可能會包含許多個人的看法。
還是先回到本書。淺談系列的第二部分介紹仲裁是甚麼一回事。
仲裁是按雙方意願所成立的一個獨立評核機構,其作用是審理雙方間的爭議並提供一個經過分析的裁決。評核機構的成員便是仲裁員。
本書的出發點是每個人(如果努力)都可以成為有合理能力的仲裁員。筆者希望此書能提供一套實用知識,為有興趣成為仲裁員的讀者帶來相對全面的仲裁法律基本知識。
但本書不是全面的仲裁法律手冊。市面上已經有不少的著作去剖析仲裁的各個方面,尤其是新的《仲裁條例》(Cap. 609)。這些書籍就仲裁提供全面及學術性的分析,筆者不能奢望與那些書籍的知識和內容相比。筆者的目的是簡單,但進取的。簡單,是因為筆者只希望就如何成為仲裁員提供最基本所需的知識,故此書中不會有過多的引述案例,亦不會有太多的技術性分析。雖然法律訓練有一定的用處,但仲裁員不一定是律師,而筆者希望閱讀此書的讀者不僅僅限於律師同業。進取,是因為我樂觀認為即使僅靠在此書中能學到的知識,讀者仍然能成為一名相對有能力的仲裁員。前提是在任何情況下讀者都必須維持公平、耐性和開放的態度,以有效率的手法處理每件案件。
當然,不是每一位讀者均能成為偉大和知名的仲裁員。這並不驚訝,生命中每樣東西均有長短。這就好像每個人,若練習均能打網球,而在所有會打網球的人裡只有一個費達拿。但是,就像不是每一場球賽均需要費達拿的參與一樣,不是每一個糾紛均需最好的仲裁員審理。
人類喜歡爭拗,而爭拗的種類層出不窮。有些需要特殊的知識,有些則需要對人性的理解。重點是,如果我們堅持,則很可能找到專門的領域,使我們的服務得到應得的報酬。
讀者不應相信仲裁業界存在著個別「圈子」獨攬所有案件的傳聞。每個行業都有炙手可熱的人,而且不是每個人都能加入圈內。但我們可以競爭,慢慢地建立起幹練、勤勉和具效率的名聲。其過程可能孤獨,會有沮喪,但決非不可能。
「淺談」的內容許多是筆者個人的經驗和意見。筆者主觀的態度少不免有偏頗或失誤,而本書中筆者也强調許多情況需要仲裁員按實際情況去處理。就這些情況所提出的建議是筆者在擔任法官時每日處理類似案件時的總結。
筆者不認為書中的提議會是唯一的辦案方法。讀者能從提議中選取適用的。筆者的目的是希望大家思考如何處理案件,才能達至最有效和符合經濟原則的結果。
這就是筆者希望透過此書而達到的結果。那麼,此書如何切合筆者在本序開首所提到的理想?
筆者認為仲裁能與訴訟爭一日之長短。在時間和成本日益上漲的訴訟文化中,如果市場提供足够和有能力的仲裁員,那麼仲裁便可與訴訟並立為有效和具成本效益的解決爭議渠道。
市場總會為客戶提供選擇。跟其他市場一樣,法庭只提供其中一種解決爭議的服務,另外兩種方法便是仲裁與調解。當某一種服務過於昂貴的時候,使用者便自然會另行選擇了。自然,法庭的判決永遠是最可靠的,這是因為法庭背後有强大的政府體制支持。藐視法庭命令會導致多種不同的懲罰直至抗命者屈服為止。
正因如此,仲裁比起調解的優勢,是仲裁裁決可按《紐約公約》3在香港以及全球一百四十個公約國家轉換成法庭命令作出執行。此外,仲裁的優點是有高度的彈性。一方面,雙方可選擇心儀的仲裁員(通常在爭議的專業領域中有一定名聲和資歷)去快速處理爭議;另一方面,在取得裁決後,雙方能在本地或其他地方,將裁決按當地法庭命令一樣去執行,不受個別法庭的地域性所局限。
只要司法機構做好完善的把關工作,制定一套合適的程序,確保裁決能在不受太多干擾的情況下快速轉換為法庭命令執行,仲裁便能成為得天獨厚的工具:既享有保密性(仲裁聆訊不會公開進行)又享有政府機構在執行裁決上的完善優勢。
仲裁與法庭存在互補關係。仲裁案件越多,則法庭案件越少,而法庭則更能關注有需要的案件,包括非商業性的申請,如司法覆核和刑事案件等。這些均是仲裁所不能處理的。
為令仲裁行業更具競爭力,業界需要更多的仲裁員。不然,如果只有少數執業者,則當事人選擇無多,只能依賴既有的幾位仲裁員。在仲裁需求日益增多的情況下,業界收費必定水漲船高,導致訟費過高。所以,本書希望吸引更多的人成為仲裁員。
當然,仲裁並不完美。仲裁多有批評者。如訴訟一樣,許多人以為現在的仲裁市場被律師騎劫,導致仲裁過程失去了彈性,變得技術化,使費用變得高昂,耗時更多,比起訴訟更為複雜。4
在二零一二年六月舉行的國際商業仲裁會(ICCA),當時新加坡的首席檢察官(the Hon. Sundaresh Menon SC)在致辭時提到我們身處在一個仲裁的黃金年代。5但弦外有音,致辭中檢察官也提到仲裁正面臨嚴峻的情況,他關注到仲裁的時間和成本正日益上升,並未受太多監管。這些不如意處必須改善,否則仲裁的黃金年代不會長久。
就上述問題筆者希望透過本書提出有關的看法。此書分為三個部分:效率、成本和可信度。效率與成本固然與任何一個解決糾紛渠道有關。但可信度?
仲裁的成本問題導致學者們(包括筆者個人的看法)認為調解才是最能控制成本的方法。這也是筆者在第一本書中提出的觀點。但在筆者跟就讀牛津大學的學生進行對話後,筆者改變了看法。筆者仍然認為調解具有相當的效率,並能快速解決糾紛。但是,筆者開始理解調解並不會適用在所有的情況當中。
很多糾紛的當事人並不只在意爭議的結果。他們希望有人能彰顯他們的權利和贊同他們的看法。這也是為何社會認為法庭能彰顯正義的原因,使許多人願意付出大量訟費贏得一個正確的結果。
在純粹經濟的角度看,這想法不合邏輯。如調解能便宜快速地提供合理的經濟回報,為何要費時失事地尋求法庭協助?
可能金錢不是一切。許多人希望告訴對方,不道德的做法是錯的,而個人原則不能被金錢收買;也可能是面子令當事人騎虎難下。無論如何,筆者不認為堅持己見的當事人無理取鬧,而且,筆者明白歸根結底法庭的責任便是就社會發生的事決定對錯責任。
調解不能做出以上的原則性濟助,但仲裁可以。這是因為仲裁受到法庭監管,並可透過法庭執行裁決。這個互動性賦予仲裁高度的可信性。
法庭在仲裁過程的參與度是雙方可以透過協議所控制的。無論如何,仲裁是具彈性的。筆者會在稍後的章節中介紹《仲裁條例》如何給予當事人豐富的選擇。
有趣地,許多人不希望仲裁受到任何法庭干擾。在現行體制下,雙方是可以完全拒絕法庭參與的。但是,筆者認為適當的法庭參與是可以避免許多尷尬的情況,並有助雙方更有效地保障自己的利益。
本書中,筆者會不斷重複《仲裁條例》。每次筆者都從不同角度討論相同的條文,希望這不會太過沉悶,並希望有助讀者了解條文的意義。
第一章描述《仲裁條例》的架構。筆者會總結條例中大部分在仲裁時常用到的條款。之後,會透過列舉三個例子把條文應用在實際情況中。
第二章會仔細地研究整個仲裁過程,此章為本書最重要的部分,並提示仲裁庭應如何管理仲裁案件。
第三章融入在亞太地區常見的五種不同的仲裁機構規則,最後部分會總結五種規則的相同處。
第四章會研究法庭執行裁決的方法。筆者强調法庭有需要做出一套有效的監管和轉換裁決為法庭命令的程序。
本書最後一章會重申本書開首的幾個重點。筆者會比較仲裁和調解兩者的區別,並觀望業界的未來趨勢。
筆者希望本書重複處有助讀者吸收仲裁的基本原則。筆者明白本書敍事並非最有娛樂性。但希望讀者在閱讀過程中能學到一些知識,並能促進思考。筆者時刻强調實際應用,而非關注理論性的東西。
本書中,《仲裁條例》簡稱為條例。
筆者在討論時假設仲裁涉及兩方當事人。但是,討論的內容原則同樣適用於多方面的仲裁。此外,雖然筆者分開調解和仲裁為兩種不同的系統,但筆者並不反對使用調解去協助仲裁,務求協助雙方解決矛盾。
1.英文版本是Reflections on Civil Procedure under Civil Justice Reform(私人出版);中文版於二零一二年三月由三聯書店出版。
2.芮安牟著,陳星楠譯《淺談新民事司法訴訟》(香港:三聯書店,二零一二年)。
3.公約內容在第四章詳述。
4.參閱Stone,“Judicial Reflections Arbitration”, [2012] Asian Dispute Review 83。
5.會議影像(包括首席監察官的演講)網址www.arbitration.icca.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