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白诗笺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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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王后 海漫漫

白氏新乐府《七德舞》《法曲》后,即继以《二王后》及《海漫漫》二篇,此二篇为微之《乐府新题》中所无。李公垂原作虽不可见,当亦无此二题。所以知者,微之和公垂之作,取《上阳白发人》为首。上阳宫在洛阳,公垂必依之发兴。至于“周武隋文之子孙”,固不易为作诗时居东都之公垂所同时得见,而秦皇汉武求仙之戒,若非宪宗文学侍从之臣,似亦末由敷陈也。然则此二篇乃乐天所增创,而非因袭李氏之旧题,自不难推见。至乐天何以忽增创此二新题之故,则《贞观政要》卷二一《慎所好》篇第三章云:

贞观四年太宗曰,隋炀帝性好猜防,专信邪道,大忌胡人,乃至谓胡床为交床,胡瓜为黄瓜,筑长城以避胡,终被宇文化及使令狐行达杀之。又诛戮李金才及诸李殆尽,卒何所益。

似即为《二王后》一篇之所本。其第二章云:

贞观二年太宗谓侍臣曰,神仙事本是虚妄,空有其名。秦始皇非分爱好,为方士所诈,乃遣童男童女数千人随其入海求神仙,方士避秦苛虐,因留不归。始皇犹海侧踟蹰以待之,还至沙丘而死。汉武帝为求神仙,乃将女嫁道术之士。事既无验,便行诛戮。据此二事,神仙不烦妄求也。

似即为《海漫漫》一篇之所本。颇疑乐天于翻检《贞观政要》寻扯材料以作《七德舞》时,尚觉有余剩之义可供采摭,遂取以成此二篇也。而《七德舞》自“亡卒遗骸散帛收”以下至“思摩奋呼乞效死”诸事迹,多见于《贞观政要》第二〇《论仁恻》篇中,其《慎所好》篇即次于《论仁恻》篇之后为第二一篇,亦足为此说之佐证也。

复次,今戈本《政要》之次序先后,虽不皆仍原本之旧,但《慎所好》篇中“求神仙”条在贞观二年列第二,“隋炀帝”条在贞观四年列第三,则似未有所改易。乐天之诗不依《贞观政要》之先后次序,而取《二王后》列诸《海漫漫》之前者,盖《二王后》之助郊祭与《七德舞》《法曲》皆性质上有密切关系,可以相连,其《海漫漫》篇则性质似较泛也。至《海漫漫》篇所以特列于第四篇,有以示异于其他通常讽谏诸篇者,老子亦为唐皇室所攀认之祖宗,且受“大圣祖高上大道金阙玄元天皇大帝”之尊号,庙号太清宫,则荐享老子与明堂太庙郊祀为同一性质,不过与血族祖先之七庙又稍有别耳。乐天于元和二年充翰林学士时,曾撰《季冬荐献太清宫词》文(见《白氏长庆集》卷四〇)。自易联想及此,而有“玄元圣祖”之句也。此四篇性质近似,皆标明祖宗垂戒子孙之微意,即《新乐府·总序》所谓“为君而作”者。故相联缀自为一组,此组遂为《新乐府》之冠也。

又《二王后》一篇更有可论者,元微之《上阳白发人》有:

隋炀枝条袭封邑。

之语,原注又云:

近古封前代子孙为二王三恪。

乐天此篇之作,殆受其启发也。

其《海漫漫》一篇更有可论者,《旧唐书》卷一四《宪宗纪·上》(《太平御览》卷一〇四亦引此文,较为明晰,今参合录之)云:

元和五年八月乙亥,上顾谓宰臣曰,神仙之事信乎?李藩对曰,神仙之说出于道家。道家所宗,老子五千文为本。老子指归与经无异,后代好怪之流,假托老子神仙之说,故秦始皇遣方士载男女入海求仙,汉武帝嫁女与方士求不死药,二主受惑,卒无所得。文皇帝服胡僧长生药,遂致暴疾不救。古诗云,服食求神仙,多为药所误。诚哉是言也。君人者但务求理,四海乐推,社稷延永,自然长年也。上深然之。

寅恪按:李藩之语与《海漫漫》所言几无不同,岂李白二公各不相谋而适冥合耶?此殊可疑也。以时间先后论,乐天《新乐府》据其自题作于元和四年,而史载李藩之语于元和五年,则白先而李后。若此二事不能无所关涉,似李语出于白诗。然以常识言之,其可能不多。颇疑乐天《新乐府》虽大体作于元和四年,其实时时修改增补,不独《海漫漫》一篇如此,即《杏为梁》等篇亦有成于元和四年以后之疑,俟于论《杏为梁》时总括言之,今姑不涉及焉。

又《杜阳杂编·中》略云:

元和五年内给事张惟则自新罗使回,云,于海上泊州岛间,忽闻鸡犬鸣吠,似有烟火,遂乘月闲步,约及一二里,则见有数公子,戴章甫冠,着紫霞衣,吟啸自若。惟则知其异,遂请谒见。公子曰,唐皇帝乃吾友也,汝当旋去为吾传语。还舟中,回顾旧路,悉无踪迹。上曰,朕前生岂非仙人乎?

寅恪按:苏鹗撰书,虽多诡异之说,不足深信,然阉寺以神仙事蛊惑君上,自是常情,而元和之时,中国与新罗频有使节往还(参《旧唐书》卷一九九上,《新唐书》卷二二〇《新罗传》、《唐会要》卷九五“新罗”条)。是知其亦有所据。此以元和五年为言,亦可与上说相参证也。

宪宗为有唐一代中兴之英主,然卒以服食柳泌所制丹药,躁渴至极,左右宦官多因此得罪,遂为陈弘志所弒(见《通鉴》卷二四一、《唐纪》“元和十四年冬十月及十五年春正月”条)。观元和五年宪宗问李藩之语,知其已好神仙之道。乐天是时即在翰林,颇疑亦有所闻知。故《海漫漫》篇所言,殆陈谏于几先者。此篇末句以老子不言药为说,远引祖训,近切时宜,诚《新乐府·总序》所谓为君而作者也。

《二王后》篇“古人有言天下者,非是一人之天下”句,就寅恪一时记忆所及,则有《吕氏春秋》卷一《孟春纪·贵公》篇云:

天下,天下之天下,非一人之天下。

所谓《太公六韬》卷一《文韬·文师》篇云:

太公曰,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之天下也。

魏征《群书治要》卷三一《六韬·序》云:

天下者,非一人之天下,天下之天下也。

同书同卷《武韬》云:

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

马总《意林》卷一引《六韬》云:

天下非一人天下,天下之天下。

自皆与诗语有关。《意林》纂辑于贞元之初,与乐天作诗之时代甚近,颇可能为乐天此二句之所依据。但《群书治要》似为其所从出,盖《李相国论事集》卷一《进历代君臣事迹五十余状》略云:

元和四年奏,昔太宗亦命魏征等博采历代事迹,撰《群书政(寅恪按:此避高宗讳改作政)要》,置在座侧,常自省阅,书于国史,著为不刊。今陛下朝夕观览,必致贞观之盛理。

李绛与乐天于元和四年,即乐天作此诗之年,同为翰林学士,而深相交好。深之既如此推崇魏氏之书,则乐天此诗之依据《群书治要》,最为可能也。